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A○○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丁○○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丑○○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 訴 人 辰○○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律師 上 訴 人 亥 ○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蔡志忠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4段415號1樓 代 表 人 亥 ○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1號1樓 代 表 人 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宇○○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陳世煌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天○○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5號1樓 代 表 人 天○○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陳沆河律師 上 訴 人 N○○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辛○○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柏山律師 洪煌村律師 張格明律師 上 訴 人 玄○○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H○○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上 訴 人 M○○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上 訴 人 K○○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黃○○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上 訴 人 戊○○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 上 訴 人 Q○○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 訴 人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頂股路2號 代 表 人 Q○○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C○○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 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 被 告 I○○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L○○○ 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J○○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D○○(即正吉土木包工業) 被 告 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G○○ 被 告 B○○ 被 告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B○○ 被 告 地○○ 被 告 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被 告 壬○○ 被 告 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寅○○ 被 告 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午○○(原名許原彰) 被 告 木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午○○ 被 告 申○○ 被 告 漢寶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 被 告 丙○○ 被 告 吉崧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被 告 F○○ 被 告 德森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E○○ 被 告 宙○○ 被 告 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卯○○ 被 告 R○○(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被 告 O○○(即豐田土木包工業) 被 告 P○○ 被 告 子 ○(即總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8號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849、9249、5251號、90年度偵字第1927、4197、5425、7070、7177、7178、8472、8473、8474、8475號、90年度偵緝字第312號、91年度偵字第551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丁○○、黃○○、戊○○、丑○○、辰○○、N○○、辛○○、玄○○、H○○、M○○、K○○、酉○○、巳○○、亥○、宇○○、Q○○、天○○、A○○、戌○○、D○○、子○、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撤銷。 甲○○、丁○○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丑○○、辰○○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丑○○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辰○○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N○○、辛○○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N○○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辛○○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玄○○、H○○、M○○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H○○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M○○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K○○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黃○○、戊○○、酉○○、巳○○、亥○、宇○○、Q○○、天○○、A○○、戌○○、D○○、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子○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起擔任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工程科技正,職司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業務督導、鐵公路與橋樑安全之管理督導、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道路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身為國家中央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詎竟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從事營造工程相關業務之友人未○○(現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查詢,而告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未○○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使上開剩餘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行分別與芬園鄉鄉長丑○○、大城鄉鄉長N○○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未○○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未○○籌劃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申請補助「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一),另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二二七五號函申請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二),先後行文至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T○○(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陳永字第00000000號書函,將上揭關於 芬園鄉部分之函文併同芳苑鄉另行提出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程部分之函文轉送交通部辦理,另將上開關於大城鄉部分之函文透過交通部公關室轉交予交通部路政司,而由路政司以路收文第九四七五號予以收受,其後甲○○乃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七日分別簽請前往大城鄉、芬園鄉等處現場勘查,惟未待時任交通部秘書、主任秘書、常務次長、政務次長之批准,即先行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五至七日、同月二十日出差前往大城鄉、芬園鄉勘查現場;而未○○為感謝甲○○提供前開交通部尚有剩餘補助經費之資訊,乃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另於同年四月七日,於甲○○出差前來彰化縣勘查大城鄉現場後,在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再次安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復於同年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招待甲○○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提供不正利益,甲○○於明知芬園鄉公所、大城鄉○○○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未○○策劃安排爭取,而其個人就上開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往勘查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及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甲○○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於同年四月十日、四月二十三日簽請准予補助大城鄉、芬園鄉各二千萬元,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芬園鄉、大城鄉果然分別獲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第三二三八○─四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 二、丁○○於八十八年間起擔任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利署)第四組工程司,負責河川、排水、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水利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間,未○○經由與丁○○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未○○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使上開剩餘專案補助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行分別與大城鄉鄉長N○○、芳苑鄉鄉長玄○○、田尾鄉鄉長K○○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未○○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未○○籌劃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大鄉建字第一八三○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排水工程,共計六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芳鄉建字第二八五一號函申請補助「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三千萬元及八十九年(公文誤植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芳鄉建字第一二三一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田尾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田鄉建字第一八四九號函申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T○○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將上開大城鄉及芳苑鄉「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部分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陳永字第00000000號函轉 送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惟因上開專案補助經費須由行政院主計處交辦,經程序會勘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始能補助,丁○○乃於電話中對未○○告知上開補助流程,而由未○○繼續透過關係將上開申請經費補助函文轉送行政院,再由行政院主計處函請經濟部水資源局依程序會勘審核,其後乃由時任水資源局局長之U○○指派丁○○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未○○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五月四日、六月二日、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店」等處,招待丁○○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提供不正利益,丁○○於明知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之排水改善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未○○策劃安排爭取,而其個人就上開排水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前往勘查申請補助排水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丁○○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簽請准予補助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各申請款項,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大城鄉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五千五百萬元,芳苑鄉就「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工程部分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八百萬元,另就「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田尾鄉亦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萬元。 貳、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一、芬園鄉部分: 丑○○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前任鄉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卸任);辰○○為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承辦芬園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設計、監工等業務;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三月間,未○○向丑○○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丑○○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丑○○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辰○○配合未○○之需求,辰○○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二千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一份,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司技正甲○○從旁協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果獲交通部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同意補助經費二千萬元。嗣未○○即委請巳○○(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代為設計該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金額均不得逾越一百萬元,巳○○代為製作完成初稿後,再由辰○○稍作修正,另五件工程則由辰○○完全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未○○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每三家一組,共二十餘組)之紙張一份予辰○○,而由辰○○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但並不知情之代理祕書V○○(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V○○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同一時際,未○○則與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益公司)負責人亥○、聖益公司負責人天○○、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公司)戌○○、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宇○○、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負責人Q○○及未○○之妻A○○等人取得協議,而由未○○告知各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再由未○○與其妻A○○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乙○○、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係稱漢寶公司,登記負責人S○○)實際負責人申○○、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E○○)實際負責人F○○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再由未○○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辦理開標,其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一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合計共二十件,並由辰○○或利用該公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W○○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大城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部分: N○○為彰化縣大城鄉前任鄉長(八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一年二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三月間,未○○向N○○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N○○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N○○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知情之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辛○○配合未○○之需求,辛○○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二千萬元,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元,未○○並央請甲○○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之補助;次由未○○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C○○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招標,次由N○○配合未○○之前揭安排,不採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X○○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行指示辛○○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Y○○辦理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未○○指示該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酉○○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嗣再由未○○與亥○、宇○○、天○○、戌○○等人出面向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N○○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辦理公開招標結果,由伍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四件、聖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二件、木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並由辛○○在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排水工程部分: 未○○另於同一時期,復向N○○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N○○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N○○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辛○○配合未○○之需求,辛○○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共計六千萬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經費六千萬元,經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五千五百萬元之補助;次由未○○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中森公司)負責人D○○參與投標,並由D○○自行向並無意願參與投標之祥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亞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投標,次由N○○配合未○○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六家廠商參與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渠等之安排下,果由中森公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由辛○○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未○○指示酉○○實際製作中森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六十件工程中之十七件工程之設計工作。嗣再由未○○與亥○、宇○○、天○○、戌○○等人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午○○、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金東公司寅○○、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N○○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五十五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五十五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辦理開標結果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二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四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祐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伍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一件,並先後由辛○○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三、芳苑鄉部分: (一)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部分: 玄○○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之鄉長(八十七年起就任,其後連任一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間,未○○向玄○○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玄○○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玄○○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芳苑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H○○、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M○○配合未○○之需求,H○○、M○○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均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且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詳如附件三之一),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再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文行政院主計處函轉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核,申請經濟部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二十九件工程經費之全額補助。未○○旋即與亥○、宇○○、天○○、戌○○、Q○○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F○○、正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D○○、豐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O○○、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B○○及總經理己○○、國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負責人地○○、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泰公司,登記負責人L○○○)實際負責人I○○、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裕公司)負責人壬○○、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松公司,登記負責人卯○○)實際負責人宙○○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玄○○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二十九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五日辦理開標,果由伍益公司標得五件、聖益公司標得二件、立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三件、總興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吉崧公司標得二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漢寶公司標得二件、正吉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國寶公司標得二件、詠泰公司標得二件、金聯合公司標得一件、豐田土木包工業公司標得一件、佑新公司標得一件、泓裕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二千三百十六萬七千元,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Z○○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先後補助之「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 未○○於同一時期知悉「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已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設畫項下之五百三十二萬元補助經費,並應依規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並開始施工,乃另向玄○○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就上開災修工程再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玄○○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玄○○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未○○委請酉○○協助以「漢新橋」改建工程名義擬定計畫書,再由玄○○同意用「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以「漢新橋」急需改建為由,行文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橋樑改建工程,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工程經費一千萬元;其後,玄○○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H○○、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M○○配合未○○之需求辦理發包,H○○、M○○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利用上開工程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具有緊急處理原因之機會,藉由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召開相關主管會議確認上揭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有緊急處理之原因而採取限制性招標,並將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與交通部補助芳苑鄉漢新橋改建工程案併同辦理(詳如附件三之二)發包之便,由未○○與亥○、宇○○、天○○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營泰公司乙○○、吉崧公司負責人丙○○、金聯合公司負責人B○○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玄○○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前揭六家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以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標得,順利取得前揭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利用不知情之Z○○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四、田尾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部分: K○○為彰化縣田尾鄉公所之鄉長(八十七年三月就任,九十一年三月連任一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與以未○○為首所組成之營造廠商集團關係密切,且明知限制性招標,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竟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辦理田尾鄉○○○○○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一),乃與未○○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未○○與亥○、宇○○、天○○等人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司)P○○、吉崧公司負責人丙○○、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K○○明知未○○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必會有借牌投標之情形,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未○○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一件、吉崧公司標得一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金東公司標得一件、長成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七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二千一百三十萬元,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b○○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 緣八十九年三月間,未○○復向田尾鄉長K○○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K○○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K○○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未○○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田尾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另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未○○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由K○○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a○○(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規劃每件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二),共計二千萬元,經由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獲得經濟部同意全額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未○○旋即與亥○、宇○○、天○○、戌○○、Q○○等人再共同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寅○○、木山公司負責人午○○、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R○○、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子○、吉崧公司負責人丙○○、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I○○、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申○○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並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K○○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乃由未○○提供前揭投標廠商資料與K○○指定其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經田尾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辦理開標,果由立益公司得標一件、聖益公司得標五件、伍益公司得標六件、金東公司得標三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三件,合計共二十件,總金額一千七百五十五萬八千元,並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b○○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檢察官簽分案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甲○○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坦承上揭彰化縣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大城鄉公所「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曾分別獲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第三二三八○─四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及未○○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曾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排應召女郎與伊為性交易之行為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上開性交易之行為與伊之職務並無對價關係,當時尚不知有工程款,純粹是私人行為。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伊係去溪湖勘查,並非大城鄉,且伊當天並無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之行為。另同年六月八日,伊係與朋友去喝咖啡,並未去「豪上豪酒店」消費。又爭取經費之事係地方與總統府之事,伊並不知情,伊簽請勘查是正常之作業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在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未○○曾否向你爭取道路工程經費補助?)有,八十九年三月間他曾以電話向我爭取彰化縣芳苑鄉、芬園鄉、埤頭鄉、大城鄉等鄉鎮補助經費,我則表示經費補助原則上不能太集中,像芳苑鄉已多次補助了,不宜再報請補助,並認同未○○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T○○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c○○爭取或指示交辦,當時因d○○部長調任國民黨秘書長而出缺,我不知道未○○後來有沒有與T○○聯絡,但副總統辦公室則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來函交辦,要求交通部補助芬園鄉、芳苑鄉二鄉計新台幣四千萬元經費,因芳苑鄉已多次補助,我乃簽請不再受理,而芬園鄉及行文來申請的埤頭鄉五百萬,則經簽准同意前往現勘。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南下到芬園鄉現勘,回部後我依例簽請同意芬園鄉○○○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案計二千萬,並由次長c○○批示核准,我再依照規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知芬園鄉已獲同意補助,至於後來二十件工程是否由未○○承包施作,我不清楚。」、「(問:芬園鄉等申請補助名義均為「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係由你指導未○○、芬園鄉公所等配合辦理,以符合「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詳情為何?)我僅告訴未○○僅有「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項下尚有補助經費。」、「(問:未○○如何透過副總統辦公室交辦此件工程要求你配合?)他說他認識T○○。當時本件還未分到我手上。他打電話問我,這種情形可否獲得交通部補助。我說可以試試看。後來這申請補助案分由我承辦,因我辦理彰化區。」、「(問:未○○如何知道要用道路瓶頸工程來申請?)當時我有告訴他其他的經費沒了,只剩道路瓶頸工程尚有經費。」、「(問:未○○並非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他向你爭取補助經費之動機?)他是營造業者,可能爭取到建設經費後,較可能從地方政府發包過程中獲得承包權。」等情,依被告甲○○所供述之前開內容,被告甲○○既已知悉被告未○○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就己身承辦之業務尚有何種項目之經費補助尚有餘款,甚至進而認同未○○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T○○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c○○爭取或指示交辦,其後再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凡此均在在顯示被告甲○○與未○○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絕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至為明確。 (二)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甲○○於該日下午以電話向未○○表示目前之事務約再五分鐘即可結束,未○○即要被告甲○○前往復興路「愛來」賓館休息一下,並表示說他會「交待」妥當。其後,未○○即交待「愛來」賓館中一位綽號為「林仔」之人,表示約再二十分鐘,甲○○會搭乘計程車前來,叫「林仔」安排一個(小姐)處理一下,好了以後就在裡面休息一下。接著,「林仔」還特別反問未○○:「不要向他收(錢)?」、「是不是像藍仔一樣不要跟他收(錢)?」,未○○隨即表示:「對,對,同樣處理。」;嗣後,未○○再以電話向「愛來」賓館之「林仔」查詢其朋友「王仔」來了沒有?「林仔」表示已經來了,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七頁)及錄音帶存卷足憑。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被告未○○為達其能順利取得經費補助,已然將把守經費補助第一關卡之承辦公務員即被告甲○○奉為上賓,除為其安排應召女子於賓館陪同休息外,亦為其代付應召女子之費用而由被告甲○○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訛。基此,被告甲○○於原審辯稱歷次性交易消費均係由其自付費用云云,即與客觀事證不符,均無可採。 (三)又查依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下午五時許,被告未○○再次聯絡被告甲○○前往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休息,被告甲○○並向未○○要求應召女子之類型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者,未○○表示他會交待。不久未○○聯絡「林姐」,由「林姐」交待「黃石公園」的小姐找五字頭的弄二間房間給未○○和甲○○休息。當日晚上七時許,於性交易結束後,甲○○與未○○於電話中互以「哥哥」相稱,甲○○問未○○「OK了沒有?」,未○○表示他「OK了」,其後,被告甲○○復於電話中談論其前次召妓之經驗,此亦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八至五十一頁)及錄音帶附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查悉被告甲○○對於接受未○○所安排招待之性交易已習以為常,否則豈能於完事後仍互相討論其過程,雙方亦熱絡至以「哥哥」相稱,而該次性交易招待之時間亦係緊接於上開大城鄉道路工程補助案現場勘驗之後,參諸前開被告甲○○於「愛來」賓館為性交易之費用均係由被告未○○所支出,本件當無特例改由自己支出之理等情,亦足見被告甲○○確有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誤。 (四)另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晚上八時三十一分許,被告未○○電話聯絡被告丁○○,經被告丁○○表示其人在「大阪城」,其後即由被告丁○○表示去「豪上豪」酒店,被告未○○表示同意並提及現在與被告甲○○在一起,其後未○○再打電話向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雖無法證明被告甲○○另有接受性交易之招待,但確有與丁○○接受未○○之招待而共同前往「豪上豪」酒店飲酒消費之事實,昭然若揭。 (五)再查被告甲○○係擔任交通部路政司技正,對於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未○○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甲○○與未○○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剩餘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一脈相連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接受未○○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甚至進而二次接受未○○招待而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中一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甲○○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雖仍有其重要性,惟究非最後決策人員,是被告未○○以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進而投其所好而招待其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雖非巨額,然與被告甲○○僅屬簽辦而非決策之職務權限而言,要屬相當,客觀上難謂無對價關係。被告甲○○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云云,自均無可取。 (六)復查公訴人雖認被告甲○○就關於芬園鄉○○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係涉犯「違背職務」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惟經原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會同檢察官及其他相關人員逐一履勘二十處施作現場,發現芬園鄉係屬部分地勢較高之農村鄉○○○道路蜿蜒崎嶇,雖上開二十件道路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之施作地點係位於地勢較高地區、人煙較為稀少,然似不宜基此而認該人煙稀少之地勢較高地區○○○○道路設施以提升交通效能之必要性,否則窮鄉僻壤將永無機會享受便利之交通設施,城鄉差距亦將因而更形懸殊;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固亦有部分工程包括施設護欄、擋土牆、排水溝、路燈、駁崁等工程,惟此均屬促進道路工程發揮其效益之重要週邊設施,亦不能以此即認上開道路改善週邊工程或設施均無施作之必要,況地方行政首長,對於行政權所轄境內選擇於何處施作道路改善工程,除非有明顯違法之處,否則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亦不得任意指為非法,是被告甲○○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尚難遽認其係犯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不正利益犯行,併予敘明。 (七)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及大城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甲○○就芬園鄉及大城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交通部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八)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認識被告甲○○,印象中甲○○有至愛來賓館性交易,是他自己支付,並非我招待。至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我有無與甲○○到黃石公園汽車旅館,現已不記得。被告甲○○有到過豪上豪酒店,但不知是否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我與甲○○去酒店喝酒都是湊巧碰上再一起去唱歌,八十九年以前都只有跟甲○○還有幾個人吃飯,費用大部分參與吃飯人都會拿錢給我,我與甲○○交往並無特別目的,甲○○也有請我吃過飯。我有爭取到芬園、大城之改善工程,如果有這樣工程每年都會爭取,每個地方都會送公文,但不一定會有經費。被告甲○○到芬園鄉○○道路時,我已忘記是否在場,他應該沒有告訴我可以爭取這項經費」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三一頁反面至第一三三頁、第一三九頁)。經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甲○○之詞,並不足取。 (九)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丁○○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丁○○坦承上揭彰化縣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公所「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田尾鄉公所「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等工程均係其負責前往現場勘查、並簽請准予補助,及其於上開時間曾前往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店」等處飲酒消費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行政院之專案經費,從八十六年度就有了,那時這種臨時交辦之案子並非伊承辦,地方立委都很清楚這些預算,未○○並非從伊處得知這些預算,且上開工程都是行政院交辦下來,伊才知道。又伊於上開時間雖曾與未○○去酒店消費二次,但與伊之職務無關,另二次亦與許富無關,伊僅係順便去而已云云。惟查: (一)被告丁○○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認識未○○?)是,八十八年四月間開始接辦彰化縣業務,於出差前往彰化縣會勘時,曾經在鄉鎮公所碰到過他,見了幾次面,才知道這個人,跟未○○有相關之工程,他才會找我,和相關的工程會勘人員吃飯時,有時他會出現,由於見面次數多了以後,才較為熟悉,我與未○○無金錢借貸。」、「(問:八十九年三、四月間你有無幫未○○向水資源局爭取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五十五件工程之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不是我幫未○○爭取的,那是副總統辦公室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主動交辦的。」、「(問:水資源局補助鄉鎮公所工程經費之程序?)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陳報排水等工程補助案件至水資源局,由水資源局彙整後,送經濟部水利經費控管小組,由該小組審議、討論後,認為有補助需要的案件,交由水資源局派員會同單位實地勘查,經會勘程序後,由水資源局承辦單位簽由局長核定予以補助。若是屬於專案補助案件,需由行政院主計處交下,再依程序會勘審核後再報行政院核定後補助辦理。」、「(問:何時到大城鄉會勘該公所爭取補助之六十件排水改善工程現況?當時何人會同勘查?)我是在八十九年三月十六、十七日會同經濟部水利處e○○、彰化縣政府f○○、大城鄉公所辛○○等人至大城鄉實地會勘,大部分工程都有到現地去會勘,有些延續性的工程,則依照片做書面審核。」、「(問: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你有無到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宴飲?還有何人參加?何人做東?)有,未○○及h○○(g○○立委之助理)曾和我到「豪上豪」酒店去過,至於還有那些人參加,我記不起來,有的人我也不認識,何人做東我不清楚,我也未付帳。」、「(問:大城鄉公所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行文副總統辦公室,經層轉行政院主計處,主計處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函請水資源局審核,該局第四組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收文,為何你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即出差到大城鄉會勘?)大城鄉公所是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而副總統辦公室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以最速件書函直接行文給水資源局局長U○○,由局長在副總統辦公室的來函上,於三月十三日以便條紙直接批示「優先安排會勘」,因為局長直接交辦案件,所以我於三月十六日出差至彰化縣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水資源局簽呈是由何人簽擬?會計室簽註意見?水資源局有無批准?)該簽呈是我所簽擬,會計室意見『值此政府財政非屬寬裕,水利建設經費仍待妥籌之際,本案於彰化縣之小型工程補助是否仍有大量辦理之必要,建請慎酌。』,因此退回本(四)組加簽意見,我加簽意見陳述大城鄉公所地層下陷嚴重,需改善排水系統仍多,再簽出去並會會計室,這次會計室沒有意見,經局長U○○核准透過經濟部發文陳報行政院核可後答覆大城鄉公所。」、「(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水資源局簽呈是否你簽擬?會計室意見?水資源局長有無批示?)是,會計室意見『本局對彰化縣小型工程補助比率已相對偏高,本案所擬大額補助是否確實有實需,有是否依據樽節原則、成本效益分析,覈實評估,建請慎酌。』,我即依會計室意見加簽補助原則說明,經局長U○○批示簽請部裡發函陳報行政院核可後,再由本局函覆大城鄉公所。」、「(問: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你與未○○電話交談內容?你教未○○要從那邊再去找誰關說那兩件工程經費?最後你教未○○以何方式才能順利爭取到經費?)該電話是未○○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問我有關大城鄉工程經費之事,我向未○○說明上述工程副總統辦公室曾在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行文到本局,但因本局已沒有經費,告訴他只剩下行政院專案經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那邊有公文交辦,我才能處理。」、「(問:電話中『下條子』指何人?)指局長U○○指示我優先去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有無出差到彰化?為何事?)有,辦理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晚上你有無和未○○、林建源、翁子(e○○,水利處副工程司)到臺中市『海派酒店第六店』宴飲?何人做東?)有,但是否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我不確定,何人做東不清楚,我沒付帳。」、「(問:在水資源局同意補助之前你有無幫未○○催促及探詢公文簽會流程?)他會主動打電話來問公文目前會簽流程,我告訴他目前公文在本單位內哪個單位會簽。」、「(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你有無出差到彰化?事由?)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我出差至嘉義、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我先南下,並打電話給未○○,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出差到彰化會勘。」、「(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晚上你有無和未○○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何人做東?)有,不知。」、「(問: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交通部甲○○有無和你們到豪上豪?)我曾在豪上豪遇見甲○○,但確實日期不清楚。」、「(問:你除了接受未○○招待宴飲外,還有什麼利益?)沒有。」、「(問: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九九二六號公文右下角簽擬意見,是不是你簽的?會計室意見?你為何不依水資源局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款之規定簽擬撥款意見?)是,會計室『本案依局訂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其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款,惟本案附請款明細表仍有部分工程進度僅達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六十,是否依四組所擬撥款時預計可達八十%之進度條件同意撥付』。我因為該五十五件工程平均總進度已達八十%,已符合撥款標準。在會計室加註不同意見後,我另向大城鄉公所查詢得知工程進度全數已達八十%以上,因此我又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加簽擬全數撥付工程款,俾利後續核銷時效,該簽經主任秘書i○○代為批准。」等情,依被告丁○○上開供述之內容,被告丁○○既已知悉未○○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相關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有關專案經費補助之相關流程,進而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其後並於撥款過程以較為寬鬆之標準擬請撥款,凡此均充分顯示被告丁○○與未○○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已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圍,誠屬明確。(二)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先於電話中對被告丁○○以「哥哥」相稱,詢及丁○○是否翌日南下,被告丁○○乃表示翌日早上下去,並提及「另外兩件,你要從那邊再去講一下」、「可以直接下條子傳到局長室,請小姐交代我們組長這樣就可以,那這個案子就是說請我們報到行政院,用專案經費報到行政院」、「大概就是要用專案之方式,請他們下條子,用專案的經費,我們報到主計處,主計處有案,我們報上去就會准,他們有條子下來,我們才能附上去作為依據,部裡面那邊才會知道,因為部裡面說這不是行政院主計處交下來,我們主動報,他們會有疑問,另外一張簽,我會簽的很仔細,但報到院裡面,我就依正常公文,我也不會說依據副總統辦公室,我就直接說依據兩個鄉鎮,但是簽要讓長官知道,才不會推來推去,問來問去。」等情,此有附件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九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據。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丁○○與未○○之交情匪淺,被告丁○○幾乎毫無保留將申請專案經費補助之行政流程告訴未○○,並表示其將全力配合及事先告知長官,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 (三)另依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十九時五十六分許以電話詢問被告丁○○目前之位置,經被告丁○○表示已到苗栗,被告未○○接著表示其已經在「豪上豪」酒店了(應係指已從「海派酒店」轉至「豪上豪酒店」之意),要丁○○直接坐計程車過去,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核與前開被告丁○○自承其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須出差至嘉義,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先行南下,並打電話給未○○,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等情大致相符,參酌被告丁○○亦於前開調查筆錄中自承「(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晚上你有無和未○○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有。」、「我從未付賬」等情,堪信被告丁○○確有上開收受未○○所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無誤,被告丁○○於原審辯稱係其自行付賬云云,除與其上開自承從未付賬等供述內容有間外,亦與客觀存在之事實相悖,自無可採。 (四)又依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丁○○該日十五時十分許主動以電話向被告未○○表示補助案已過關,可以請吃飯了,並接著表示其有叫「j○○(音同)」要怎麼做,伊都有交代,都打點過了,被告未○○接著表示:「好,看什麼時候,找一個時間」,其後被告未○○並以「老兄弟」稱呼被告丁○○,而被告丁○○亦對未○○表示「有過就好,不要講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憑,而依上開被告丁○○於知悉經費補助過關後即迅速通知未○○,並以極為熟稔之語氣互動而相約時間吃飯,亦再次印證被告丁○○與被告未○○間就前開經費補助申請審核過程之緊密互動關係。 (五)再依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丁○○於該日二十時三十一分許與被告未○○通電話時互相詢問彼此之位置,被告丁○○表示其目前在「大阪城」用餐,被告未○○表示其正在「海六(海派六店)」門口,但被告丁○○擔心目前同行之人亦會前往「海六」,乃向被告未○○建議前往「豪上豪」酒店,被告未○○表示同意,並提及被告甲○○亦與其在一起,接著被告未○○還於電話中對丁○○表示:「我跟你講,你若不來,你朋友我會把她做掉。」,被告丁○○反問:「我跟你有什麼朋友?」,未○○回稱:「店內的朋友。」,被告丁○○此時若有所悟答稱:「喔,【OO】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被告未○○繼續戲稱:「你若不來,我會把她做掉。」,其後,被告未○○再打電話向被告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部分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被告丁○○顯然並非僅係消極被動基於地方好客及建立地方人脈之考量而前往酒店應酬致意,而係積極主動與被告未○○聯繫玩樂場所,且被告丁○○上開於電話中表示「喔,【OO】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等語,似乎隱含其亦曾與該花名為「芳怡」之女子曾發生特殊之關係,益見被告丁○○上開所辯,實無可採。 (六)復查被告丁○○係擔任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對於地方政府水利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未○○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丁○○與未○○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專案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甚至事後撥款之協助,一氣呵成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先後接受未○○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其中多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丁○○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雖仍有其重要性,惟究非最後決策人員,是被告未○○以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雖非巨額,然與被告丁○○僅屬簽辦而非決策之職務權限而言,要屬相當,客觀上難謂無對價關係。基此,被告丁○○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並無對價關係云云,自無可取。 (七)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被告丁○○就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及所屬主計處、經濟部及所屬水資源局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八)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印象中,八十九年間大城鄉、田尾鄉、芳苑鄉之排水改善工程,是他們跟中央爭取,我是透過其他管道知道。我雖認識被告丁○○,且八十九、九十年間有跟丁○○及其他人到豪上豪酒店消費,但一般私底下他們會將費用拿給我。上開排水改善工程,我並無明示或默示要求丁○○配合、承諾,印象中丁○○也沒有邀請我一起吃飯過。丁○○只是認定是否有改善必要,沒有核准經費之權限。現我已忘記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有無去豪上豪酒店,也忘記當天有無跟甲○○在一起;沒印象是約定還時臨時決定要去,也沒印象當天有哪些人一起去。至向經濟部水資源局爭取排水改善工程之經費,也是亂槍打鳥,並非我與丁○○談話過程中知道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四頁、第一三九頁),核與上開事實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丁○○之詞,不足憑採。 (九)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丁○○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芬園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丑○○、辰○○等二人坦承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芬園鄉公所鄉長、建設課技士,及八十九年三月間,未○○曾向丑○○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丑○○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未○○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丑○○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並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二千萬元,嗣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果獲交通部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同意補助經費二千萬元,其後未○○曾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之紙張一份,及嗣芬園鄉公所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辦理開標結果,由「立益公司」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合計共二十件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被告丑○○辯稱:未○○雖曾向伊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並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其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但伊僅表示歡迎其來做,嗣後伊即未在管這事,且爭取經費之主辦人係辰○○,招標過程則係由公所秘書在主導,伊並不知有廠商借牌之事,伊並無任何違法之處云云。被告辰○○辯稱:鄉長指示有關二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要十五村均有建設,所以伊花很多時間履勘。至未○○雖曾提供廠商名單,但伊是從公所優良廠商資料檔案中提供給秘書,建設課要簽給秘書批准,這是正常作業。又開標時伊並不知有廠商借牌之事云云。 (二)惟查被告丑○○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前述二千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是由芬園鄉公所還是前述未○○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爭取的?)未○○前述至公所與我見面時曾說渠可以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元之工程費用,並以芬園鄉公所名義向交通部申請。」、「(問:未○○至芬園鄉公所與你討論前述二千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內容?)他表示可以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元工程經費作為芬園鄉建設之用,希望我同意由他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我表示是由秘書V○○決定參加比價廠商,所以無法決定由他來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問: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未○○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十條】係指何意?未○○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未○○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十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十項工程,而未○○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未○○另外找人幫辰○○設計之十項工程資料供辰○○參考。」等情,依被告丑○○前開之供述內容,可知本件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二千萬補助經費係被告未○○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一節,確為被告丑○○所明知,而被告未○○亦毫不避諱直接對被告丑○○表明上開工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道路工程應由其承包施作,蓋被告未○○耗費資源、苦心經營其政商人脈,無非希望運用其特殊管道使自己之投資能因而還本獲利,倘被告丑○○果真如上開供述內容對未○○表示「無法決定由未○○來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云云,則未○○何須大費周章招待甲○○、請託T○○為芬園鄉○○道路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是被告丑○○就此部分所為避重就輕之詞,核無可取,先予敘明。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丑○○於該日下午三時二十六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未○○,自稱「黑狗」,並與未○○討論有關爭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事,詢問「十條」(譯文表誤植為「簽呈」)簽出來後,後續該如何處理,被告未○○則答稱會將資料拿給「阿儀」(指被告辰○○)拿回去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五十四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丑○○於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核准補助二千萬元後,仍與被告未○○保持聯繫,並向被告未○○查詢十條簽出來之後續進度,且經由未○○告知會將資料交由辰○○帶回,倘如被告丑○○前揭所辯無法讓未○○承包上開補助工程,則於經費獲得補助後,又何須於發包開標之前半個月與被告未○○通話聯繫上開工程後續事宜?而依被告丑○○前開供述內容稱:「(問: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未○○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十條】係指何意?未○○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未○○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十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十項工程,而未○○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未○○另外找人幫辰○○設計之十項工程資料供辰○○參考。」,則被告丑○○顯然於上開經費獲准補助後,亦明確知悉上開補助經費欲發包施作之二十件工程所須之部分設計圖,係由被告未○○委由他人製作,否則豈會以電話向被告未○○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並獲未○○告知將會交予辰○○處理,基此,依法原應由芬園鄉公所技士辰○○獨立依其職責所負責繪製之設計圖,竟然變成部分設計圖委由透過特殊管道爭取補助經費之被告未○○託人繪製,而身為鄉長之被告丑○○復知悉此事而以電話向未○○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倘謂被告丑○○不知上開二十件工程係被告未○○所欲圍標,孰能置信? (四)另查被告辰○○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未○○如何教你辦公文向交通部爭取瓶頸路段之工程經費?)我確實曾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及下午三點左右,和未○○通過三通電話,通話內容確實如前提示電話錄音內容。在這三通電話中所提瓶頸路段,係指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未○○打電話問我,瓶頸路段交通部公文好了沒,我因瓶頸路段須是都市○○○道路才可以向住都局爭取經費改善,因此回答他,我們這裡沒有那個東西。後來他說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並要我報新臺幣二千萬的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計畫到副總統辦公室及交通部,我因為沒有報過計畫到總統辦公室,因此要他把工程計畫的格式寫在我桌上。」、「(問:交通部何時派何人到芬園鄉○○○○路段工程?未○○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左右上午,派技正甲○○到芬園鄉○○○○路段工程,由我帶甲○○到現場勘查,未○○並未到現場陪同勘查。」、「(問:提示前述二十件工程表,是否為前述交通部同意補助之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何以該二十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一百萬元?該二十件工程之工程經費係由何人擬定?)是,該「彰六十線分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應是「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三芬」誤為「分芬」,該工程表是我製作,報交通部及副總統辦公室。該二十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一百萬元,是未○○教我如此擬定的。」、「(問: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你與未○○電話中,你有無要未○○放五件工程給你?未○○有沒有答應?未○○最後放幾件估呈給你?每件工程之代價?由哪家廠商承包?)我確實在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半左右,與未○○通過該通電話,當時我確實曾要求未○○將前述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放五件給我,未○○當時也答應了,但最後未○○並沒有放工程給我。」、「(問: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電話中,你介紹營造廠商要承做未○○承包的工程,未○○最後有沒有答應?另六月十六日開標的工程為何都減價後才決標?你為何告訴未○○第二批就不會了?)我確實在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午打電話給未○○,因我有一個朋友k○○在承包土木工程,因此我打該通電話給未○○,希望未○○能將前述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交幾件給k○○做。但最後未○○並未把工程交給k○○做。後來未○○問我,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是指為何這回發包的工程底價訂那麼低,至於發包的工程是哪幾件我並不清楚,因未○○問起,我便回答是秘書寫錯了,第二批就不會了。」;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畫影本各一份是否你依未○○要求所簽擬的公文資料?)是。」、「(問:前述資料有無向芬園鄉公所主管或首長報告?)曾向鄉長丑○○報告,丑○○告訴我未○○已經跟他講過要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工程經費,因此他叫我按照未○○的意思擬定工程名稱及辦理計畫報副總統辦公室。」、「(問:是否曾直接辦文到副總統辦公室爭取工程經費?)否,這是第一次。」、「(問:芬園鄉公所彰六十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何人設計?)巳○○確實有幫未○○設計十五件,我負責設計五件,後來因為巳○○設計之十五件工程施工項目不符都市○○○道路施工方式,因此我全部再加以修改。」、「(問: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午十二點多與你通話中問你:「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用意為何?)因為一般一百萬元的工程扣掉工程管理費零點四五%的經費,其底價大約都在九十五萬元左右,而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所開標的四件工程,核定底價的民政課長V○○將底價訂在九十至九十三萬之間,導致未○○安排參加投標的廠商所投標的標價均在底價以上,因此均經過一次至二次的減價才決標,未○○才會問我為何壓的那麼多,就是說底價為何壓的那麼低,害他要經過減價才能得標。」、「(問: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多你與未○○之通話,你為何叫未○○「那支牌統統星期二來再寫」,並叫未○○「直接開著,標封不要封就可以?)因為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所開標的四件工程,發生底價壓的太低,導致未○○安排的廠商必須要減價才能得標,未○○要問我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八件工程開標的底價,當時因為我不知道底價金額,所以才叫未○○要得標的那支廠商標單暫時不要寫標價,標封不要封,星期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去跟代理秘書V○○問看底價大約多少再寫上去。」、「(問:依據V○○供稱他所批示彰一三九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等十八件,參與投標比價廠商係依據你附在簽呈內之便條紙所書寫的廠商名單批示的,該廠商名單由何人提供?)八十九年五月間前述二十件工程正在設計時,未○○即傳真一份廠商名單給我,叫我拿給秘書辦理指定廠商通知比價,當時因為工程尚未設計完成,我就將該張名單丟棄,同年五月底,該二十件工程均已設計完成,未○○又傳真一份廠商名單給我,我本來要拿給鄉長丑○○作為指定廠商的參考,丑○○叫我直接拿給代理秘書V○○就好了,我就將該廠商名單交給V○○,告訴他該二十件工程就按照該張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問:你是建設課承辦人員,為何能叫代理秘書V○○按照你交給他的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因為前述二千萬工程經費是未○○向交通部爭取來的,這個在我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之前,未○○已跟丑○○講過,丑○○也指示我按照未○○的意思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再由副總統辦公室交辦給交通部爭取經費,後來獲得交通部的補助,按照往例,公所如果獲得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所爭取的工程經費,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如要安排廠商承包該工程,鄉長都會同意由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提供廠商名單參與投標以承包該工程,所以未○○傳真廠商名單給我,我曾告訴鄉長丑○○,丑○○就叫我拿給代理秘書V○○,那是有經過鄉長丑○○同意才將廠商名單交給V○○辦理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依被告辰○○前開之供述內容,可知上開經費補助工程確係由被告未○○主導圍標,並由知情之被告丑○○指示被告辰○○全力配合,且被告辰○○、丑○○二人均知被告未○○係借牌投標、陪標無訛。 (五)再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十一時五十分許以電話與被告辰○○聯絡,詢問辰○○關於要向交通部申請「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公文已否完成?辰○○表示他們那裡沒有那個東西。未○○表示只要是需要做的,冠上那個名稱就可以了。被告辰○○表示沒有。被告未○○問公路線的沒有需要做的?被告辰○○表示他們那裡公路都是公路局在管。被告未○○問鄉道呢?辰○○表示拿不出來。被告未○○表示不一定要路線,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什麼道路改善就可以了。被告未○○並叫辰○○報個「二千」(指提出預算二千萬元之工程),同樣副總統辦公室。被告辰○○表示沒法度啦!二千,看一千有沒有辦法。被告未○○表示下午他去公所找辰○○再談。當日下午三時許,被告未○○前往公所未遇辰○○,乃以電話向辰○○表示翌日早上要拿,辰○○回稱「瓶頸道路」他們那邊沒有符合的。被告未○○表示名稱符合就好,來有得做就好了;因辰○○無法即時趕回,被告未○○於五分鐘後又以電話告訴辰○○已將概算表模式放在他桌上,回來再麻煩他,被告辰○○則表示好,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五十六至五十七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可證前揭道路改善工程確係由未○○主導,並由鄉長丑○○要求辰○○全力配合未○○之需求處理,否則被告未○○豈有資格以一介民間營造相關業者,一再以電話遙控指揮擔任國家地方機關基層公務員之辰○○如何處理公務? (六)且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六月二十日、六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七分許以電話向其妻即被告A○○表示芬園的(標單)明天送,因十六日要開標,證人A○○回稱:「阿鳳」(指天○○)不知如何寫等情;而證人A○○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以電話向未○○表示:「你芬園那二十六日是不是還有?」、「你是不是要過去拿?先前有二件不行」、「你要先拿回來,因為這邊要處理了」等情;另證人天○○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時二十三分許致電被告未○○告知芬園鄉的東西該日下午五時前要送進去,並表示會叫「阿珠」(指戌○○)、「OO」(指A○○)拿回去給未○○,星期一早上十點開標等情;其後於同日十時五十二分許,未○○打電話給天○○表示:「阿鳳,我跟你講,你先空著,你先不要寫,都不要封,我星期四再處理,其他那二個比較不要緊」等語;接著再於同日十時五十三分許,未○○復打電話給天○○表示:「我跟你講,每一個寫的筆都放在裡面。」,天○○回稱:「為什麼?筆嗎?原子筆」,未○○續稱:「哪一份用哪一枝筆,就將那枝筆丟在裡面。」,天○○表示「好,但其他的要寫在那邊(指配合投標之廠商投標金額應為多少)?」,未○○表示「其他的都寫在九六、九五那一帶」等情;又證人天○○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再次致電未○○詢問:「東西一樣寄「OO」拿回去?」,未○○表示「你寫好就可以」,證人天○○表示:「拜託,你不講,那要寫多少?」,被告未○○接著表示:「你寫差不多在九三、九四、九四點五」(指投標金額填寫在九十三萬、九十四萬、九十四萬五千元之間),未○○並於其後表示「伊有跟鄉長講過」、「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六十六、六十二、六十四、五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多次通訊監察內容,參諸證人亥○、宇○○分別為天○○、戌○○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未○○及證人亥○、宇○○、天○○、戌○○、Q○○等人確均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無疑。 (七)又芬園鄉上開工程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友聖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駿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合計共二十件,且係由辰○○或不知情之W○○主持開標,並分別製有開標紀錄,亦有彰化縣芬園鄉開標紀錄影本二十份在卷可稽(見八四七五號偵查卷第三九頁至第五八頁)。 (八)又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被告丑○○、辰○○等二人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芬園鄉公所鄉長、建設課技士,應無不知之理。詎其二人明知上開工程有前述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竟仍予以決標之決定,足見其二人具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甚明。 (九)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雖曾向被告丑○○提到我有管道可以向交通部爭取道路改善工程經費,但所指之管道是說民意代表,我不可能說如爭取到經費,相關工程要由我安排之廠商承包。而已後來芬園鄉之上開工程也不是我主導安排承包的」等語,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迴護被告丑○○、辰○○之詞,委無可採。 (十)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丑○○、辰○○二人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二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大城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N○○、辛○○等二人坦承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大城鄉鄉長、建設課長,及該公所於上述時間曾分別招標「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排水工程等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被告N○○辯稱:未○○雖曾向伊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並要求伊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其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但伊並未答應,伊亦未以口頭具體指示建設課長辛○○配合未○○之需求。後來辛○○雖有照伊指示去做有關業務,但對象不是只有未○○。公所招標上開工程時,伊並未限定投標廠商,只要合法,伊就歡迎,且工程開標都有開標之程序,開標時有財政、主計、政風等單位監標,一切程序正常,伊並不管是哪家廠商得標,故伊不知有借牌投標之事,亦不可能有開標紀錄不實之情形云云。被告辛○○辯稱:鄉長口頭指示只是要伊配合各級民意代表爭取經費而已。又公所委外設計,是因公所人力不足,至廠商都是由鄉長指定,伊等都是公開審標,是否借牌伊無從知道。另上述「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之設計工作,鄉長批示由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伊即轉給承辦人員通知比價,都是依規定開標。伊並非配合未○○,而是配合各級民代爭取經費云云。 (二)惟查被告辛○○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有無應未○○要求,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指示l○○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有,未○○表示他是g○○(立委)助理,中央有錢,他可以透過立委向交通部爭取補助款二千萬,並要我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所以我便指示承辦人l○○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問:你指示l○○簽辦公文前有無向鄉長N○○報告?他作何指示?)有,他指示我依照村長及代表會提案,彙整各村實際需求逕行提報。」、「(問:交通部於何時派何人到大城鄉○○○○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你和未○○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在八十九年四月初派技正甲○○前來勘查,當時是由我和本課約僱技士癸○○陪同勘查,至於未○○是否陪同我不確定。」、「(問:前述二千萬工程由何人負責設計、發包?)承辦人Y○○。」、「(問:Y○○將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公所經費之公文簽核時你簽辦何意見?)本課近期業務繁忙,本案擬委託工程技術設計公司協助設計以爭取時效。」、「(問:你簽擬後鄉長N○○作何批示?)准予委外設計並通知以下三家廠商比價。1.長勁工程顧問公司2.三巨工程測量公司3.大大工程顧問公司。」、「(問:前述三家廠商是由何人提供?大城鄉公所有無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之比價?)名單是鄉長自己指定,並非我提供,有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比價。」、「(問:你於簽擬文件前有無事先向鄉長N○○請示或商量?)有。」、「問:前述二十件工程係未○○借用長勁公司名義做形式上比價,得標後再交由芳苑鄉公所臨時約僱人員酉○○設計的,你為何說有依規定辦理比價?)前情我無法瞭解,但是長勁公司得標後,都是由酉○○前往施工現場勘查設計的。」、「(問: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點四分辛○○與未○○通話中所稱契約書係指何者?未○○叫何人拿回去更正?)前述工程委託長勁公司的契約書,誰去拿我不清楚。」、「(問:酉○○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將他設計的二十件工程送到大城鄉公所時,你有無叫他修改二、三件?酉○○有無問你另外五十幾件工程設計問題?)有,至於酉○○向我詢問的那五十幾件工程,是公所於八十九年五月初行文向副總統辦公室爭取補助的,但因為並未確定能獲得補助,所以我並沒有要酉○○辦理設計。」、「(問:前述二十件工程發包之參與比價廠商由何人指定?底價由何人核定?)由鄉長N○○指定,底價也是。」、「(問:前述二十件工程辦理發包之開標作業由何人主持?有無依規定辦理?)由我主持,有依規定辦理。」、「(問: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的兩通你與未○○的通話內容?未○○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未○○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未○○去拿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開標的合約書?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你有無將合約書交給酉○○?)通話內容是未○○詢問我前述工程之開標紀錄是否已製作完成,我答覆他要後天(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才能完成,至於合約書我是問未○○是否已拿到相關資料(包括開標紀錄、工程預算書等),未○○原本要叫酉○○至公所拿回上述資料,但我記得後來是天○○來拿的。」、「(問: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未○○與你通話內容中未○○要你辦文處理五十條排水工程,詳情?)未○○當時向我表示水資源局那邊有錢,要我弄五十條排水工程,金額共五千萬元的公文行文給水資源局,後來我陳報六十件排水工程,總金額為六千萬元,約在今年六月間經水資源局核准其中的五十五件工程,金額共計五千五百萬元,上述工程均在八十九年七、八月間發包。」、「(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既是未○○爭取而來,是否由他借牌承攬?)前述工程都是採比價發包,參加廠商都是N○○指定,詳情要問鄉長。」、「(問:前述二十件瓶頸道路改善工程之委外設計招標過程?參加投標廠商有無實際到場?)前述委外設計經鄉長指定通知長勁工程公司、三巨工程測量公司、大大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由建設課承辦人員Y○○通知前述三家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到本公所建設課當場開標,但所有廠商均未到場參加,而是採用郵寄估價單方式參加投標,經比價後由長勁公司得標。」、「(問:前述二十件工程簽辦過程中,主計室主任X○○曾簽註小型工程以自行設計外,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意見,為何你卻擬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工程委外設計是依鄉長指示辦理的,另一方面考量到建設課業務繁忙,所以我才簽擬委外設計。」、「(問:前述你代決發文向副總統辦公室補助二十件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二千萬經費,鄉長N○○事先是否知情並授權你辦文?)我有事先向鄉長報告,他也知道該筆經費是由未○○爭取的,所以我就代為決行該份公文。」等情;另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未○○如何要求大城鄉公所發文協助他透過副總統辦公室,向交通部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爭取工程經費?)未○○先跟大城鄉鄉長N○○聯繫後,鄉長才指示我配合未○○的需求,由我請本件建設課同仁辦文陳核鄉長核定後,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交通部的二十件工程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的五十五件工程都是相同情形。」、「(問:N○○如何指示你配合未○○?)N○○與未○○聯繫後,N○○跟我說未○○有辦法經由立委g○○那裡向交通部及水資源局爭取到二千萬及五、六千萬的工程經費,然後指示我們建設課著手彙整各村需求編制工程概算表備文陳報交通部,水資源局,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問:前述二千萬及五、六千萬的工程經費補助案,N○○等如何指示你編制工程概算表?)N○○指示以零星工程即每件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彙整二十件報交通部,六十件(後來只核定五十五件)報水資局,我即本其指示編制上述概算表。」、「(問: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調查站筆錄,你陳稱係未○○直接找你談工程補助款問題,為何前述指稱,係未○○找N○○後,N○○再指示你?)前揭筆錄不完整,未○○跟我聯繫前述交通部及水資局補助款時即先與鄉長溝通談妥,沒有鄉長指示,我不可能也不敢與未○○聯繫上述補助款事宜,此外本人要強調的是,在我未回任建設課長前,即八十六年三月至同年九月間,未○○即曾與N○○合作過多次,由公所備文向中央數個單位爭取過工程補助款,換言之,N○○比我還早熟識未○○。」、「(問: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等二十件工程採委外設計係何人主張?)鄉長N○○意思,他指示我該二十件工程要以委外設計方式進行,為了配合他意思,因本課近期業務繁忙,為爭取時效,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陳由他核定。」、「(問:參與前述委外設計招標之長勁、三巨、大大等公司名單係何人指定?)鄉長自己決定後直接於交通部的來文上批示前述三家顧問公司。」、「(問:N○○為何選定前述三家公司?)不知。」、「(問:前述交通部補助之二十件工程廠商名單何人提供?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條戳係何人蓋印?)都是鄉長N○○。」、「(問:前述未○○向水資源局爭取五千五百萬元補助款,水資局人員有無實地到大城鄉公所會勘「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工程?)有,水資源局有派該局工程司丁○○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到大城鄉會同本公所建設課人員會勘,當時是會勘六十件,後來剔除五件,剩五十五件。」、「(問:前述水資源局補助之五十五件工程,係何人主張要委外設計?)鄉長N○○意思,他並於水資局來文上直接批示通知長勁、中森、祥泰、亞辰、鉅鑪、詠祥等六家公司前來比價。」、「(問:前述六家廠商名單是否你提供予N○○?他為何選定該六家?)否,我不清楚。」、「(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委外設計議價前,中森的D○○有沒有找過你?)有,找我談論工地地點、設計內容等設計事宜。」、「(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實際上係由何人負責設計?)酉○○,中森公司得標後係自行設計或將部分委由酉○○設計,因中森公司陸續完成該五十五件工程,分批由該公司人員及酉○○送交建設課。」、「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係何人指定?廠商係何人蓋的?)都是鄉長N○○。」、「(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之比價是否也是由未○○借牌圍標?)該五十五件模式與前述二十件情形是一樣的,只不過我只負責執行鄉長選定廠商名單後的通知程序,要指定哪三家的決定權係鄉長或由未○○提供名單,因此我無法肯定是否全由未○○借牌圍標,因為當時得標之廠商很多,我無法確定每一家均與未○○有關。」、「(問:N○○如何指示你配合未○○處理前述五十五件工程?)與前述二十件工程一樣。」等情;依上開被告辛○○之供述內容以觀,被告N○○對於前開交通部補助之二十件工程或水資源局補助之五十五件工程均係由被告未○○所爭取而得一節,瞭若指掌,且全程主導委外設計、發包施作之指定廠商事宜,況倘被告N○○未同意由未○○來承攬該合計七千五百萬元之經費補助工程,則未○○豈會願意耗盡心思招待甲○○、丁○○,進而請託T○○為大城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甚明;而被告辛○○身為建設課長,於知悉上開合計七千五百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未○○所爭取而得,於發包過程中亦發現未○○交代酉○○代繪工程設計圖而知悉未○○確有介入圍標,仍不敢斷然斥拒前開圍標犯行,反而曲從上意,因循配合,足見被告N○○、辛○○二人均知悉上開經費補助工程係由被告未○○主導圍標,並由被告N○○指示被告辛○○全力配合,其二人均知被告未○○係借牌投標、陪標無訛。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辛○○,表示要拜託辛○○再申報五十條排水改善工程,被告辛○○於通話中還露出疑惑之語氣,質疑未○○是否果真能爭取到五千萬之補助經費,未○○則堅決表示沒錯,辛○○接著並反問「同樣是一百以內,不用九十,都一百就好?」,未○○表示「對」;當日下午四時二十四分許,未○○再度致電聯繫被告辛○○,告知上開五十條排水工程資料於翌日上午十時就要拿取,辛○○先質疑確係五十件?未○○見辛○○質疑,乃表示要多一些也可以,辛○○接著回稱六十件?未○○亦隨即應允,辛○○仍質疑表示「有影再來講」,未○○則胸有成竹表示「沒把握我會說沒把握」,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七至六十八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明確證明被告辛○○確實知悉上開補助經費均屬未○○所爭取得來,詎其於上開補助經費之發包過程,發現確有未○○參與借牌圍標之行為時,仍視若無睹,自無從飾卸其應負之刑責。 (四)復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八時四十七分許,以電話向天○○索取資料,並表示「你把資料問一問,我大城也是要用,同樣,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取新娘也要陪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其通訊內容提及「【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業已明確表示被告未○○與證人天○○等人之家族營造公司間確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部分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六月二十日、六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六日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以及證人亥○、宇○○分別為天○○、戌○○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未○○及證人亥○、宇○○、天○○、戌○○等人確均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無疑。 (五)末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證人Q○○與被告未○○於是日通話時,未○○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亥○)?」,證人Q○○回稱:「用我的」,未○○表示:「都要用你的?」,Q○○表示:「對呀」,未○○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Q○○的等語,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示Q○○確有與被告未○○交換條件而達成Q○○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鄉部分之工程發包為陪標行為,惟於大城鄉部分之工程,則由Q○○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得標部分工程之合意無誤,基此,證人Q○○確有參與上開大城鄉部分工程之投標及借牌陪標行為,要無疑義。 (六)上開大城鄉公所「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部分,於上開時間經開標結果,確由伍益公司得標四件、聖益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二件、木山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另「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項工程部分,確由駿泰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萬柏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經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上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居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二件,和益土木包工業得標四件,伸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祐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丸和土木包工業得標二件,伍益公司得標二件,全富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三件,日元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四件,名邑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立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二件,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中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得標三件,宏松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佳陽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一件,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一件,亦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開標紀錄七十五份附卷可按。 (七)又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被告N○○、辛○○等二人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大城鄉公所鄉長、建設課長,應無不知之理。詎其二人明知上開工程有前述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竟仍予以決標之決定,足見其二人具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甚明。 (八)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大城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大城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九)綜上所述,足證被告N○○、辛○○二人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二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芳苑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玄○○、H○○、M○○等三人坦承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芳苑鄉公所鄉長、秘書室總務、建設課約雇人員,及該公所於上開時間曾分別招標「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等工程之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被告玄○○辯稱:芳苑鄉有二十六個村,有二十二個村非常偏遠,有人建議排水壞了,伊等就登記起來,如果有民代、地方人士說有辦法爭取經費,伊等都歡迎,然後報上去,依輕重緩急來辦理。又伊公所發包工程是建設課設計完後,上簽呈給伊,伊批示後就交給總務,發包是總務之事,至於怎麼發包,伊就不知道。伊並未以口頭指示H○○、M○○配合未○○之需求,亦不知未○○有借牌投標之事云云。被告H○○辯稱:伊係等公文到而要發包時始知有上開工程,鄉長玄○○並未以口頭指示伊要配合未○○之需求,伊係依照合法程序辦理招標,並不知有借牌投標之情形。被告M○○辯稱:伊係約僱人員,只是監工,鄉長有指示,伊始配合。本件鄉長玄○○並未以口頭指示伊要配合未○○之需求,伊在工地現場從未見過未○○,而每個工地的工人都不一樣,也不知工人之老闆為何人,伊只關心是否完善施工,並不知有借牌投標之情形云云。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二十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玄○○以電話聯繫證人天○○,表示:「我是鄉長,你現在跟OO仔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一件公文嗎?你叫他先籌一百給我,我要拿去【上面】(音同,譯文表誤植為「入境」)。」,天○○回問:「叫他先籌一百?」,玄○○稱:「嗯。」,天○○接著表示:「好啦。」;玄○○並於其後以電話向天○○查詢催促表示:「阿鳳,你有沒有聯絡呢?」、「你有沒有跟你爸或OO聯絡?」,天○○回稱:「有啊,我有跟OO聯絡,你幾點鐘要過來?」,玄○○表示:「我三點鐘左右到達,我約四點。」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三十四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件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惟依該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係於提到「你現在跟OO仔(指未○○)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一件【公文】嗎?」,其後才緊接表示「你叫他(指未○○)先籌一百給我」,堪認該「公文」與「一百萬元」應有所關聯,則該一百萬元是否涉及不法,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件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玄○○確與未○○關係匪淺,且與被告天○○家族亦有一定之互動,並知悉未○○與天○○家族間存有特殊之合作關係,否則被告玄○○不會直接以電話向天○○表示要未○○籌錢,並且一開口即要求高達一百萬元,復於其後向天○○查詢催促之電話提及天○○有無向其父亥○或未○○聯絡等情,而依被告天○○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八十八年十月間,你與玄○○談話內容,玄○○要你叫未○○先籌「一百」給他,他要拿給「上面」何意?)玄○○叫我傳話給未○○先準備一百萬給他,我有傳話給未○○,未○○向我們聖益借一百萬元周轉,平常我們與未○○間即偶有金錢借貸關係,但我不清楚他借錢的用途。」、「(問:你從何處籌措該一百萬元借予未○○?何時?何地?何人轉交?)該一百萬是我親自到聖益營造設於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之帳號00000 00000活期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由未○○到公司向我 取走,取走後的資金去向我不清楚。」等情,顯見被告未○○於獲悉玄○○之需求後,確實隨即向關係匪淺之聖益公司取得一百萬元以交付玄○○;綜觀上情,被告玄○○與未○○及亥○家族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一日之內立即調得一百萬元之現金運用,參諸證人酉○○於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曾向玄○○請示未○○要爭取「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經費約二千五百六十萬元,是否要報?經玄○○指示要報而繕打計畫書等情,堪認被告玄○○事前確實知悉上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之補助經費均係未○○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而得無訛,而姑且不論被告玄○○與未○○之前開特殊關係,倘被告玄○○並未同意由未○○來承攬上開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則未○○何須為人作嫁而出資招待丁○○,並請託T○○為芳苑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至明。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是日十七時五十一分許以電話向被告H○○表示:「總仔,我OO,那個阿文他們那邊不是有兩件漢寶排水、新埔排水在那裡?」,H○○回稱:「那個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去處理吧?」,未○○續稱:「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H○○續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其後未○○表示:「那個很單純吧?」,H○○表示:「不單純。」,未○○接著表示:「那都【一仔】而已吧?」,H○○則回稱:「什麼【一仔】?喔,我知道,現在同樣要用那個標。」,未○○其後表示:「同樣用那個,那我明天再去找你。」,H○○回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當未○○提及:「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H○○不假思索即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顯見被告H○○對於未○○係屬借牌圍標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一節,業已有所知悉;而證人天○○於九十年八月八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芳苑鄉公所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幾件是借牌?伍益、聖益有借未○○,立益不知道。」、「(問:未○○借牌有無叫你們到公所找何人拿標單?)他有叫我去拿二十三件工程標單,向總務室H○○拿。」、「(問:除標單外還拿什麼?)他本來叫我拿預算及押標金,但我沒拿。未○○自己拿給我,還告訴我要寫多少錢。」、「(問:H○○為何叫你把德森及金東填上去?)未○○拿了一些牌來給我,叫我拿去給總務,但我沒拿去,我是打電話給總務說。」等情,亦彰顯被告H○○確實知悉未○○對於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進行圍標無訛,則其身為秘書室總務,於知悉上開合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未○○所爭取而得,且基於職務而知悉未○○確有就上開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借牌投標及陪標之事,竟未能斷然拒絕,反而體察上意,協助配合交付標單,衡其所為,自難脫免參與前開所述犯行之責。 (四)又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是日十一時二十四分許以電話向被告M○○表示:「阿發,現在諸讚報的那個,如果今年度有准下來,還是有會勘過要下來的,就不用報了。」,M○○回稱:「這樣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路?現在要用什麼名稱?跟主辦的考慮好。」,未○○續稱:「現在也是一樣啊,你現在找交通部今年度有補助我們的,還是有會勘過要准我們的。」,M○○續回稱:「因為我們路要寫很多,你聽有沒有?」、「有的都弄完了,現在一定會重複,是不是我們改加什麼段下去,可以這樣,還是做一些橋。」,未○○表示:「我問一下,稍等一下,你不要掛斷。【此時未○○問身邊某人若重複之地段道路,再加什麼段,這樣是否可行?】喂,不行。」,M○○表示:「不行,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未○○接著表示:「這樣,不然就橋嘛。」,M○○則回稱:「橋,全部都橋,你會暈倒,橋可以嗎?」,未○○其後表示:「橋下來,我們再用其他方式處理,橋可以啊。」,M○○回稱:「橋和沒報過的這樣而已就對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二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未○○與M○○二人於通話中攪盡腦汁共謀如何提報道路或橋樑工程以爭取經費,顯見被告M○○對於未○○係屬借牌圍標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一節,業已有所知悉,則其身為公務人員,仍配合被告未○○所交代之事項處理,當然難解其共犯之責。 (五)復查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五分許,以電話向證人戌○○查詢表示:「阿珠,你早上拿幾份禮物回來?」,戌○○回稱:「五份,都是五的。」,未○○續稱:「你才拿五張回去而已?」,戌○○續回稱:「我沒有拿齊全,因為總仔沒來,所以沒有拿齊全。」,未○○接著表示:「我知道,你資料有沒有抄回來?」,戌○○回稱:「資料有。」等情;另於該日十二時三分許,證人宇○○以電話向未○○查詢:「你芳苑那總共幾間?」,未○○回稱:「二十九間厝。」,宇○○續稱:「不是五個在那邊?」,未○○續回稱:「那六個。」,宇○○接著表示:「這邊二十三就對了。」,未○○回稱:「你那五個,是不是阿珠已經拿五個回去了?我拿回去,我會處理。」等情;又於同日十三時二十二分許、十三時三十五分許、十四時五十五分許、十五時許、十五時十二分許、十五時二十分許,天○○亦六度以電話與未○○聯繫有關芳苑鄉工程之投標事宜;其後於同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A○○以電話向其夫未○○查詢:「那寫二萬,是你叫他寫的嗎?」,未○○回稱:「押的嗎?」,A○○續稱:「嗯。」,未○○續回稱:「押的,那應該證件裡都有。」,A○○接著表示:「證件裡都有?他們公司寫的呢?他們寫二萬,你怎麼下達三萬?」,未○○回稱:「你叫阿鳳聽。」,A○○接著對天○○表示:「喂,阿鳳,那押的標封裡不是有寫?」,天○○接過電話後表示:「押的就是要有那張文,他們沒有收到文嗎?」,未○○回稱:「我不知道,不是啦,我們那... 」,天○○續稱:「喔,我們那個 ... 」,未○○續回稱:「裡面沒有寫嗎?」,天○○接著表示:「可能押三的樣子,你要拿去給廠商改一下,叫他們改三萬,再蓋他的小章,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是在哪裡?」,未○○回稱:「不要緊,我問了以後再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被告未○○,與證人亥○、宇○○、天○○、戌○○等家族成員之營造公司間確有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無訛。 (七)又上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經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五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伍益公司標得五件、聖益公司標得二件、立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三件、總興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吉崧公司標得二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漢寶公司標得二件、正吉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國寶公司標得二件、詠泰公司標得二件、金聯合公司標得一件、豐田土木包工業公司標得一件、佑新公司標得一件、泓裕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由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Z○○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芳苑鄉公所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辦理開標,確由聖益公司以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標得,並由不知情之Z○○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亦有彰化縣芳苑鄉開標紀錄影本三十份在卷足憑。 (八)被告玄○○既與被告未○○關係匪淺,且知上開工程之經費係未○○爭取而來,未○○欲承包上開工程,已如前述,則被告玄○○應知未○○係借牌投標及陪標無疑。 (九)又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被告玄○○、H○○、M○○等三人於上開時間分別擔任芳苑鄉公所鄉長、秘書室總務、建設課約雇人員,負責工程之發包工作,應無不知之理。詎其三人明知上開工程有前述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竟仍予以決標之決定,足見其三人具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甚明。 (十)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雖到庭證稱:「上開二十九件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我借牌投標,但並未將那些廠商名稱告訴H○○,因為那些廠商沒有意願參與投標,而我跟那些廠商很熟,所以請他們借牌給我參與投標,這些情形我並未告訴H○○,通知比價後亦未向H○○詢問是哪幾家廠商,更未向H○○詢問底價」等語,核與上開事證不符,應係事後迴護被告H○○等人之詞,委無可取。 ()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玄○○、H○○、M○○等三人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六、田尾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K○○坦承於上開時間擔任田尾鄉鄉長,該鄉曾發包施作上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及「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辯稱:伊認為治水很重要,所以伊曾向中央、水資局爭取很多經費,但伊並未說要跟未○○配合,亦不敢保證誰可以包到上開工程。至未○○有無借牌投標,伊並不清楚,伊係根據優良廠商來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並無任何人提供廠商名單給伊,且係公開比價,何人得標,伊並未注意,伊曾告訴同仁說,違法之事情不能做,所以應無開標紀錄應無不實之情形云云。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K○○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十四分許主動打電話找未○○,電話中表示:「你們那聖益,那是你的工程?」,未○○回稱:「聖益嗎?應該是的樣子。」,K○○表示:「是喔,我幫你蓋好了,下午先去領出來用。」,未○○表示:「好,好,我知道,啊,多少?不知道哪一條下來?」,K○○接著表示:「很多條,我哪知道。」,未○○接著回稱:「很多條,好,好。」等情;又被告K○○之二嫂m○○(任職於田尾鄉長辦公室)於是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九時八分許以電話向被告未○○表示:「資料打好了。」,未○○回稱:「公文好了?公文你是怎麼打,嫂仔你念一遍好不好?」,m○○表示:「主旨:檢送本鄉海豐村排水改善等工程計劃書一式二份,由於敝鄉財源困難,無法辦理改善,建請上級機關予以補助改善。」,未○○續稱:「這是要去副總統辦公室的喔?」、m○○回稱:「對。」,未○○續稱:「你看是要打【上級】還是打【懇請副總統惠予協助辦理】?」,m○○表示:「我看這上級機關範圍很大呢。」,未○○表示:「對呀,我們是要直接去找連戰的。」,m○○表示:「這樣。」,未○○接著表示:「不然,還是免,寫上級就好。」,m○○亦表示:「寫上級機關喔,不過你正本已經寫副總統辦公室,應該可以。」,未○○其後表示:「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二十一、七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被告K○○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即已與未○○甚為熟識,且知悉未○○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否則豈會主動查詢「聖益」是否為未○○之工程,並積極告知已經蓋好很多條(應係指工程),可以領出來用(應係指工程款)等情;又被告K○○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承上開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二十件工程確係被告未○○所爭取而得,核與上揭通訊監察內容相符,則被告K○○既知上開二十件工程係未○○所爭取而得,而未○○復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其戮力建構政商人脈關係以爭取補助經費之目的即係欲供己承包工程轉發施作獲利,倘被告K○○果真並未同意由未○○來承攬上開二千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則未○○何須浪費心力安排招待丁○○,並透過特殊管道請託T○○為田尾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至明。 (三)次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未○○於該日十時七分許,以電話向天○○查詢:「阿鳳,你裡面還有沒有錢?」,天○○回問:「要去哪裡找,怎麼說有錢沒有錢?」,未○○稱:「不是,如果我跟你講你領...,我昨天跟你說鄉長那要那個。」,天○○接 著表示:「你跟我爸講,你跟我講無效,因為再來我們錢不能用出去,要怎麼講夠不夠,一定不夠的,要怎麼講有沒有,要或不要,不然少一些案子而已,領一些回來補貼而已,很緊的時候,籌錢回來繳票,... 」;未○○聽完天○○之抱怨後表示:「好啦,先籌一百萬叫OO拿過去那個,好不好?」,天○○無奈回稱:「好啦,你跟你OO講就好。」;接著被告A○○於該日十一時五十分許,以電話向其夫未○○表示:「喂,你是要放在她家裡,還是怎樣?」,未○○回稱達:「放在她家裡。」,A○○表示:「拿給阿桑就好了?」,未○○稱:「你先打電話給她,電話中不要講,她媽媽今天去台東,沒人在家,你人在哪?」,A○○接著表示:「我快到田尾了,你先聯絡。未○○接著回稱:「好,我打電話給她。」等情;被告未○○旋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一分許,以電話與鄉長K○○聯絡:「長仔,你人在哪裡?我太太要過去找妳。」,K○○表示:「我現在在公路花園。」,未○○稱:「公路花園喔,不然叫她去家裡等你?」,K○○接著表示:「我家都沒半個人嗎?我嫂嫂等一下就回去了。」,未○○接著回稱:「妳嫂嫂回去了,不然我叫她... 」,K○○其後表示:「拿給我嫂嫂。」,未○○回稱:「好。」等情;其後,被告未○○隨即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三分許,以電話與其妻A○○聯絡:「我跟你講,你把它拿去家裡,二嫂回去在家裡。」,A○○表示:「她在家裡?」,未○○稱:「二嫂啦,她嫂嫂。」,A○○接著表示:「她在家裡嗎?」,未○○接著回稱:「她嫂嫂回去在家裡,不然你在家裡等一下。」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二十一至二十二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據;而依被告A○○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確有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將上開一百萬元親手交予K○○之二嫂收下,惟K○○之二嫂並未仔細點收隨即收下等語;另依證人m○○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確有收到A○○所請求轉交n○○之一百萬元,當時僅係粗估,並沒有點收等情;是依前揭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日通訊監察內容及上開供述內容綜合觀察,被告未○○係於接獲鄉長K○○告知「聖益」工程已蓋好,可領用後,即向天○○調錢,並提及是鄉長要「那個」,接著天○○便對金錢吃緊一事有所埋怨,未○○聽完後,仍要求天○○先籌一百萬元叫A○○拿過去,其後A○○即向未○○查詢要將錢送到何處,未○○交代A○○先打電話給鄉長K○○,並特別叮嚀「電話中不要講」,倘上開一百萬元果如被告K○○、A○○所言僅係未○○積欠K○○之大哥n○○所為之清償款項,則此乃極為單純之債權債務關係,何以不願利用金融機構「匯款轉帳」或簽發「即期支票」之方式清償,而須以「現金」直接交付?既係交付現金,為何又無庸點收,若有不足,何人負責?若未○○積欠之對象果真係「n○○」,何不直接返還予債權人本人,而須輾轉與K○○聯絡?又未○○於與天○○通話中,何須以「那個」來代稱單純之債務關係?再者,未○○於與其妻A○○通話中,又何須特別叮嚀其妻「電話中不要講」?在在啟人疑竇;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件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然該多次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實難自圓其說,則上開「一百萬元」究竟是否與本件以外之其他工程有所關聯,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件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K○○確與未○○關係匪淺,否則被告未○○不會如此積極籌款;綜觀上情,被告K○○與未○○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短期內輕易調得一百萬元之現金運用,則被告K○○辯稱其不知未○○借牌投標上開工程,恐難令人置信。 (四)另查依八十八年六月二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證人天○○於該日以電話與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之職員「雅惠」聯絡,天○○於電話中表示:「還是你要幫我寫?」,對方表示:「沒有啦。」,天○○接著表示:「好啦,我自己寫一寫,二十六萬三張,五十萬一張。」,對方乃表示:「要打哪裡。」,天○○表示:「打溪湖就好了。」,對方接著說:「打○六三,那抬頭?」,天○○接續表示:「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對方重複:「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後,天○○接著又說:「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方則回稱:「金東沒關係,不用講,反正你那邊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渠等確亦有陪標田尾鄉前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無訛,否則豈會於前開道路改善工程發包開標之前一日由聖益公司之負責人天○○於電話中要求金融機構之職員繕打金東公司向田尾鄉公所投標所需使用之押標金支票。 (五)復查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證人天○○於該日十一時三十九分以電話與未○○聯絡,電話中表示:「這要九多少?要乘以九多少?」,未○○回問:「哪邊?」,天○○表示:「田尾。」,未○○乃表示:「你叫OO問。」,天○○接著表示:「OO是說,因為她有問回來了,他叫我們減一些,是要怎樣減一些呢?她是抄底回來。」,未○○接著回稱:「有抄底,抄底回來,我跟你講用九五好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八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天○○確有陪標田尾鄉前開工程,至為炯然,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部分之相關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堪認證人A○○、亥○、宇○○、天○○、戌○○等人確均有參與上開田尾鄉工程之陪標無誤。 (六)又上開田尾鄉○○○○○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部分,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聖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一件、吉崧公司標得一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金東公司標得一件、長成公司標得一件;「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辦理開標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一件、聖益公司得標五件、伍益公司得標六件、金東公司得標三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三件,並由不知情之b○○於職務上掌管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亦有彰化縣田尾鄉開標紀錄影本二十七份在卷足憑。 (七)另政府採購法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其中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借牌之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被告K○○於上開時間擔任田尾鄉鄉長,負責工程之發包工作,應無不知之理。詎其明知上開工程有前述借牌投標及陪標之情形,竟仍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b○○予以決標之決定,足見其具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甚明。(八)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田尾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田尾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田尾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九)至證人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政府採購法剛實施尋求優良廠商名單時,我有送廠商名單給K○○或田尾鄉公所其他人員,但不是為工程招標。本件我並未將借牌之事告訴K○○或田尾鄉公所其他人員,亦未先提供廠商名單給K○○,更未探詢過底價,天○○所指之『抄底』,不可能係向公所人員詢問底價」等語,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顯係事後迴護被告K○○之詞,不足憑採。 (十)綜上所述,足證被告K○○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關於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通訊監察」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另外規定,包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為之合法通訊監察內容,此乃法理所當然;經查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指揮調查站人員執行通訊監察期間,均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有調閱之上開通訊監察書足按,且各該為本院所據為判斷基礎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亦經原審於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或由執行通訊監察之調查人員於譯文報告表上蓋章負責,此有相關之通訊監察書、勘驗筆錄及譯文報告表存卷可稽,於程序或形式上均無瑕疵可指,依法當然具有證據能力,是本件被告甲○○等人辯稱本院據為判斷基礎之通訊監察紀錄,為非法監聽,並無證據能力,尚有誤會。 (二)關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定有明文,然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亦為刑事訴訟施行法第七條之三所明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即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上開證人辰○○等人於調查站及偵查時所為之陳述,均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且均經原審及本院於審理時分別向當事人、辯護人提示並告以要旨,雖該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上開陳述,並未經具結,但當時(即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並無證人須經具結始有證據能力之規定,且檢察官係依共同被告之身分訊問辰○○等人,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係屬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證人辰○○等人上開於審判外之陳述,其效力均不受影響。 八、查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公務員之定義,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該條項原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修正後對於公務員之範圍雖加以限縮,但上開被告甲○○等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均符合公務員身分,即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被告甲○○等人之情形,自無庸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新法處斷(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上開時間亦經公布刪除,刪除連續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後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另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係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據上開時間修正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該條例所得併科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該罪之罰金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三元,加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提高十倍,亦僅為新臺幣三十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併科罰金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於上開時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亦即修正後之共同正犯,限縮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而已。就本案被告丑○○等人所涉之上揭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彼等均成立共同正犯,無論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對於彼等之刑度及處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於上開時間亦修正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而修正前之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本件被告經宣告有期徒刑四年二月(詳如後述),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均得宣告褫奪公權,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均合先說明。 九、關於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平、正當之「實質」競標程序,倘投標廠商對於政府相關機關所經辦發包之公共工程進行借牌圍標,而公務員亦事先知情而從旁予以配合,則該公務員既然對於借牌投標、陪標之不法廠商所提出之相關標單,業已知悉其並非出自個別廠商各自獨立基於參與競標之真意所為,而係出於借牌圍標者之個人決意,縱其因欲避人耳目而於發包流程仍具備「形式」之競標程序,因其業已破壞「實質」之競標程序,公務員當然須就其將非實質競標之不實開標、決標流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標、決標公文書之行為,負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二)核被告甲○○、丁○○二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公訴人雖認被告甲○○就芬園鄉之「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或為鄉○道路、擋土牆,或為廟前道路、巷口路面,或為學校停車場路面,以一般正常人之認定均可認為無急迫性,又無危險性,甚至部分未予簽報,嗣後芬園鄉竟獲交通部同意補助二千萬元,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云云,惟查上開工程是否同意補助係屬交通部長或其職務代理人之權責,並非被告甲○○之權責,況該工程是否具有急迫性、危險性,仍屬見仁見智,是尚難遽認被告甲○○此部分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係屬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公訴人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至被告甲○○、丁○○二人先後收受不正利益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二人所收受上開不正利益之價額(計被告甲○○三次,被告丁○○四次),以台中地區當時之時價計算,均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且情節尚稱輕微,並依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且先加重而後減輕之。又其二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已不在限制減刑之列(見上開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地款但書之規定),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遞奪公權,同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原判決漏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已有判決不適用法律之違誤。②原判決未及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亦有可議。被告甲○○、丁○○二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甲○○就芬園鄉之「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應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云云,及空口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丁○○部分判決不當,亦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丁○○二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丁○○均為國家中央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詎竟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敗壞公務員風紀,及其等之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依法減刑,以示懲儆。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者,以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第一三五五號判例參照),因被告甲○○、丁○○二人貪污所得係「不正利益」,並非屬財物,故不併予諭知追繳沒收,併此敘明。 (三)核被告丑○○、辰○○、N○○、辛○○、玄○○、H○○、M○○及K○○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丑○○、辰○○二人間,被告N○○、辛○○二人間,及被告玄○○、H○○、M○○三人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彼等先後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犯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丑○○、辰○○二人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W○○而為本件犯行,被告玄○○、H○○、M○○三人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Z○○而為本件犯行,及被告K○○利用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b○○而為本件犯行,均係間接正犯。另彼等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上開彰化縣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之工程開標作業,究係由何人主持?是否知情?原判決均未予認定,已有未合。②被告A○○、亥○、宇○○、Q○○、天○○、戌○○、D○○等人並不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詳如後述),原判決認被告丑○○、辰○○、N○○、辛○○、玄○○、H○○、M○○及K○○等人,與被告A○○、亥○、宇○○、Q○○、天○○、戌○○、D○○等人,成立共同正犯,亦有違誤。被告丑○○、辰○○、N○○、辛○○、玄○○、H○○、M○○、K○○等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空口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丑○○、N○○、玄○○、K○○四人擔任鄉長,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忠誠盡職,造福鄉梓,詎竟不知依法行政,恣意破壞政府採購機制,犯後復刻意飾詞圖卸,未見悔悟之心等情;被告辰○○、辛○○、H○○、M○○四人,均為地方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託付之職務,不知奉公守法,竟體承上意,曲意配合,犯後亦刻意飾卸推諉,未見悔悟之意等情;以及參酌彼等八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三、四、五、六項所示之刑,並依法減刑,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甲、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於八十八年間係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完工(期間曾申請停工七十七天獲准),同年九月間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即向該公所提出展期之申請,被告黃○○表明不同意展期,惟在亥○指示聖益公司負責人天○○對於清潔隊長黃○○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五萬元予黃○○後,黃○○遂配合聖益公司,在聖益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所出具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竣工之內容不實之工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田尾鄉公所派員驗收,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之按日罰款。同年十月間該工程驗收前,天○○復為使驗收順利通過,致送約二萬元予負責驗收之戊○○(田尾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使該工程得以順利驗收請款,被告戊○○竟於執行驗收職務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前揭二萬元賄賂。另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辦理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由聖益公司牌照得標,並由未○○之二哥o○○參與施作,該工程於同年七月七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八十日曆天,扣除停工期間三個月後,應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到期,卻無法完工,監工人員戊○○為有義務監督工程如期完工之人,明知監督施工廠商是否在期限內完工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且明知施工期限業已屆至,卻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未○○之請求,任由其繼續施工,並遲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田鄉建字第二八六五號函同意准予延長二十二日曆天。嗣聖益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聖字第一一七六號工程竣工報告單陳明前揭工程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竣工,並請田尾鄉公所驗收時,仍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未○○申請驗收並請領款項,直接圖利於得標施工之廠商聖益公司,使免於因逾期完工違約金處罰之私人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黃○○涉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等罪嫌,兩罪間具有牽連犯關係之裁判上一罪;被告戊○○涉有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等罪嫌,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裁判上一罪云云。 (二)被告丑○○、辰○○、巳○○、N○○、辛○○、玄○○、H○○、M○○、酉○○、K○○、A○○、亥○、天○○、宇○○、戌○○等人就前揭事實欄所示各鄉公所之工程,分別有對於經辦公共工程為舞弊行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行為,以及洩漏工程招標底價之行為;被告巳○○並另代為設計附件一所示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被告酉○○另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附件二之二所示工程之委外設計工作及中森公司所標得附件二之四所示六十件工程中之十七件工程之設計工作;被告亥○、天○○、宇○○、戌○○等四人則分別出借立益、聖益、伍益等公司之營造牌照予未○○,由未○○標得附件一所示二十件工程中之七件、附件三之一所示工程中之九件、附件三之二所示之工程、附件四之一所示工程中之部分工程,附件四之二所示工程中之十二件,立益、聖益、伍益等公司並標得附件二之二所示工程中之十件、附件三之一所示之九件工程、附件二之四所示工程中之部分工程;另被告亥○、天○○二人為使被告黃○○對前開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准予展期,而對被告黃○○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五萬元;被告A○○則協助夫未○○對附件一所示二十件工程製作各競標廠商之投標資料或提供標押金支票與資金。因認①被告丑○○、辰○○、玄○○、H○○、M○○、N○○、辛○○、K○○等人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罪嫌;②被告巳○○、酉○○等二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罪嫌;③被告亥○、天○○等二人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非公務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第一百三十二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罪嫌;④被告A○○、宇○○、戌○○等人涉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第一百三十二條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罪嫌云云。 (三)被告寅○○、Q○○、午○○、R○○、子○、乙○○、申○○、丙○○、F○○、D○○、地○○、I○○、B○○、己○○、O○○、壬○○、宙○○、C○○等人就上開各鄉鎮之工程分別有出借營造執照而參與圍標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被告P○○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就上揭「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部分,有出借營造執照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因認被告寅○○、Q○○、午○○、R○○、子○、乙○○、申○○、丙○○、F○○、D○○、地○○、I○○、B○○、己○○、O○○、壬○○、宙○○、C○○等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嫌云云;被告P○○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云云。 (四)被告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金東公司、佑新公司、木山公司、營泰公司、漢寶公司、吉崧公司、德森公司、國寶公司、詠泰公司、金聯合公司、泓裕公司、正松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是彼等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 乙、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參照)。 丙、無罪理由 一、被告黃○○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雖坦承於八十八年間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完工,同年九月間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即向該公所提出展期之申請,伊曾以前垃圾場已飽和為由,建議不同意展期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犯行,辯稱:伊對於上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工程展延並無最後決定權,且伊所為擬辦意見係不准展期,事後亦未重簽。另伊並未向聖益公司負責人天○○收受上開五萬元,伊就上開工程並無驗收權限,並無收賄之可能與機會,亦無圖利之犯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黃○○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田尾鄉長K○○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曾電詢未○○,查詢關於聖益營造公司承包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何因要展期,表示課長簽說「飽和了」,並稱「不然叫課長拿回去重簽」,其後復表示「看是不是真的有需要,不然就做一做……」等語。未○○則旋以電話向宇○○查詢上開掩埋場工程尚須多久可以做好?宇○○於通話中表示還要十幾天才能完成,惟完工期限再五天即將到期,並表示其父亥○要其先申報展期,他也提出申請,惟清潔隊長卻說環保署不准等語。未○○隨即查詢會超過幾天?宇○○表示會差超過差不多一星期,未○○乃續表示如真的找麻煩,相差不多,乾脆要罰就罰。宇○○旋即表示不要,並表示若處罰款將達幾十萬元,其父亥○曾表示這些錢來做那個,還有人情,若給他弄,算沒人情,改天還要找麻煩等語。翌日即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亥○特地以電話向天○○表示:「領五萬元去給他,你打電話看他在家或是在那裏。」,天○○問:「哪一個?」,亥○稱:「隊長啦,那一個,教都教不會,沒錢就不行…」,天○○稱:「他們已經送去請款了。」,亥○稱:「請什請(口氣很不好),不准啦,從那一天就跟他講要去走(指走動送錢),不走,結果在那邊。我跟妳講,妳打電話給隊長,看他在不在,拿五萬元給他,跟他說請他幫幫忙。」,天○○答稱:「好。」,其後,天○○旋即打電話到田尾鄉公所清潔隊,並與清潔隊內某男子(其音質與被告黃○○相似)有如下之對話:天○○:「你下午在嗎?」,某男子答稱:「下午,現在不是下午嗎?你打過來就在啦。」,天○○:「你下午還會在嗎?你會不會出去?」,某男子答稱:「要去取樣,何事?」,天○○:「沒有啦,我要去找你。」,某男子答稱:「好。」,天○○:「這樣有在那裏,好,謝謝。」。嗣後,天○○電話向未○○表示:「OO,我爸爸(指亥○)叫你打電話給長的(指田尾鄉鄉長K○○)……」,p○○稱:「現在隊長已經重簽了啦,……」,天○○則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未○○問:「什麼時候拿給他?」,天○○答:「我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未○○稱:「我有叫阿郎(指宇○○)說不要。」,天○○稱:「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未○○問:「拿多少?」,天○○答稱:「五(指五萬元)哩。」,隨後未○○並留下被告K○○之行動電話,請天○○告知其父亥○轉告被告K○○該事,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二、十三、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按。且查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吉字第○九○五號函稱:「彰化縣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截至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工程進度已達百分之九一、五三(執行差異:落後5-9.99%),且其工程項目中之廢氣排放設備工程、手動 大門工程、污水收集井工程、成果告示牌工程之進度均為零(全部尚未施工),進場斜坡工程則尚有工程進度64.78%尚未完工,折算前揭五未完工之工程經費高達七十萬元以上。衡諸聖益公司花費將一百二十日始完成工程之九成,何以能在三日內完成近一成之工程?故該電話監聽紀錄被告亥○、天○○、未○○於電話中所陳應均屬真等為其論據。 (三)經查證人天○○於上開其與未○○之電話對話中(下稱監聽譯文),固曾對未○○陳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拿五(指五萬元)哩。」各等語。惟證人天○○嗣於調查站應訊時時證稱:「我與父親亥○通完電話後,即攜帶五萬元現金自行開車前往田尾鄉公所,惟在半途中我打電話給我哥哥宇○○告知他此事,我哥哥宇○○告訴我說不需要送五萬元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我便攜帶該五萬元現金再折返回公司。」、「事實上我並沒有送五萬元現金給田尾鄉清潔隊長,我之所以告訴未○○有送,是為了騙他。」、「(問:既無合夥或其他利害關係,你為何要騙他?)因為該工程我們有拜託未○○去向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關說,擔心未○○會趁機浮報打點費用而騙他我已經送了五萬元現金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問:根據前述你與亥○及未○○之通話內容,欲送五萬元現金給清潔隊長係你父親亥○的意思,未○○跟你通話時表示『我有跟阿郎(宇○○)說不要』,惟你強調『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於未○○問你『拿多少』,你主動強調『五』,可見未○○對亥○要你送五萬元現金給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乙事並不知情,且認為沒有必要送該五萬元現金,因此你答稱騙他乙節與事實不符,對此你如何解釋?)這件事我確實是問了我哥哥宇○○,他說不用送,我便未送。」各等語(見天○○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筆錄)。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電話內容有提到天○○說亥○叫他送五萬元到底送否?)要送,但我哥把我攔下」等語(見五四二五號偵查卷第一0六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復到庭結證稱:「(問:當時妳父親亥○稱要妳拿五萬元給隊長,說要延期,妳有沒有拿五萬元給隊長?)沒有」、「我在監聽譯文對話中說已經拿五萬元給隊長,是騙未○○的,我真的沒有拿五萬元給隊長(即被告黃○○)」各等語(見原審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經核與上開監聽譯文顯有齟齬之處,是證人天○○上開於監聽譯文中所為之陳述,是否屬實,即非無疑。況證人宇○○於調查站應訊時亦證稱:「『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在八十八年九月中旬曾因施工期限將到,無法如期完工而向田尾鄉公所申請展延,該公所前清潔隊長黃○○不願簽准,當時我父親亥○提議叫我妹妹天○○送五萬元給黃○○,希望黃○○能簽准延期,但是我認為並不需要如此做,只要本公司以趕工的方式,如期完成該工程,就不用送錢給黃○○」、「八十八年九月中旬(詳細日期記不清楚)在我父親授意之下,準備拿五萬元至田尾鄉公所,將錢送給黃○○,天○○在前往田尾鄉公所之前徵詢我,是否要將該筆錢送給黃○○,我則告訴天○○不要將這筆錢送給黃○○,因為黃○○態度惡劣,並對工程百般刁難,所以最後天○○就被我檔下來,沒有將這筆五萬元送給黃○○」各等語(見宇○○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筆錄)及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電話內容有提到天○○說亥○叫他送五萬元到底送否?)我叫我妹不要送。因工程變更的結果,我們必須多清理垃圾,只有給我們變更期間延長而已,工地我負責的,我父親不了解。」、「(問:黃○○在你們申請展期,他如何處理?)當時我只寫很簡單的理由,他說這樣報上去環保署會不准。我是先拿去給他,他當面就說不准。」、「(問:你不是另外找未○○幫忙?)我有打電話問他,他叫我先去問隊長。我去問隊長說不准,所以打電話問未○○,他說:要扣讓他扣。他說要找鄉長,後來怎麼幫忙我不知道。後來還是沒准我們展延。」、「(問:當時你們不是說還要十幾天,為何在三天就可?)我本來是說十幾天較寬鬆。後來三天是請較多的工人做趕工。」各等語(見五四二五號偵查卷第一0六頁反面至第一0七頁)。參以上開工程,聖益公司係拜託未○○去向被告黃○○說項,擔心未○○會趁機詐財,為了敷衍未○○,而騙未○○說已經送了五萬元現金給被告黃○○,亦非無可能;且被告黃○○於聖益公司申請展延工期時,係簽擬不准展延,準此,聖益公司應無致送上開五萬元之理,益見上開監聽譯文之內容與事實不符,並無法資為不利於被告黃○○之證明。 (四)次查本件依證人宇○○於通訊監察所錄得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通話內容固曾提及尚須十餘天才能完工等語,另依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吉優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吉字第○九○五號函記載前揭垃圾掩埋場工程之執行進度截至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止為百分之九十一點五三。然查上開執行進度表之工程項目第三點「廢棄排放設備」、第五點「手動大門工程」、第六點「污水收集井工程」、第七點「成果告示牌工程」,其所佔比例合計為百分之三點四三,而上開四項工程依其性質均須於他處製作完成基本結構,再運送至施工現場進行安裝,則上開執行成效表就此四點工程項目於未安裝完成前之執行進度均記載「○」,未考量其製作所須耗費之時間,已與實際之施工進度有所出入;再者,有關工程項目第八點「進場斜坡工程」部分,依前開執行進度表就該項目雖僅執行百分之三十五點二二,尚有百分之六十四點七八待執行,惟依吉優公司所監督認證之監工日報表顯示從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至同年月十四日,每日出工人數「大工」最多六人,「小工」最多二人,然於同月十五日、十六日之出工人數分別為「大工」十五人、「大工」十六人及「小工」五人,且於該二日之主要工程進度包括「整地面整平滾壓」三百八十平方公尺、「填舖天然級配料」六百八十四立方公尺、「填舖碎石級配料」六十立方公尺、「混凝土」七十立方公尺、「廢棄排放設備工程」一式、「手動大門工程」一式、「污水收集井工程」一式、「舖設透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舖設五公分厚AC面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此有監工日報表一份存卷可據,本院審酌聖益公司於該二日加派之工人數目超出以往數倍,且安裝前開第三、五、六、七點所示工程所須花費時間衡情應屬有限,尚不能遽認前開工程必然無法於契約所定之完工期限前透過加派工人施作而如期竣工,基此,本件實乏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聖益公司就前開垃圾場工程逾期完工,從而,自難遽認被告黃○○有何涉犯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犯行。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黃○○確有上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犯行,是其犯罪要屬不能證明。原審未詳予審究,遽以上開與事實不符之監聽譯文,即就被告黃○○上開收受賄賂犯行,予以論罪科刑,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圖利部分判決無罪不當,雖無理由,但被告黃○○上訴意旨否認上開收受賄賂犯行,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黃○○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撤銷之效力及於圖利部分),並均另為無罪之判決。 二、被告戊○○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雖坦承係田尾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於上開時間曾負責上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驗收等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等犯行,辯稱:伊係依法進行驗收程序,,並未收受天○○致送之二萬元,亦無圖利或其他舞弊情事。另就「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部分,係由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祥稜公司)負責監工,而相關之停工或展期均係由祥稜公司實地勘查後提出建議,依祥稜公司計算工期之結果,認定聖益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完工並未逾期,伊並無圖利之犯行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本件「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前一日,天○○曾電詢未○○,表示次日要驗收,由戊○○承辦驗收工作,因未○○跟戊○○比較熟,因此問未○○要如何處理比較好,未○○表示不要緊,他會跟戊○○講,不然如果天○○他們要,拿兩三萬元給他就好,天○○接著問未○○有沒有拿過?未○○表示他之前都叫戊○○直接來公司,之前不管有無工作,需要直接到公司來。嗣上開工程驗收順利通過後,原清潔隊長黃○○遭轉調至民政課,聖益公司員工林美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電詢戊○○請款事項,未獲戊○○全力協助,天○○隨即告訴其父亥○,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戊○○那邊,換戊○○接手去辦,並表示林美秀打過去,戊○○說他很忙,沒空替他們辦,最後有跟他拜託一下,問其父認為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亥○反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天○○表示「有,有拿去給他」,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十六至十八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天○○於電話中業已明確表示將上開未○○所建議之二萬元(以最低額計算)賄賂交付予被告戊○○收受無誤。次查負責「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現場施作之未○○之兄o○○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電話告知未○○,稱鄉公所不准他們停工、延期,而工期在昨天(指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到期了,課長說要未○○跟鄉長講一下。未○○表示好。此有八十九年四月六日0000000000號電話監聽紀錄附卷。該工程遲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始行完工,此有聖益公司簽請驗收,並由職務代理人即被告戊○○簽擬上級驗收之工程竣工報告單一紙附卷足憑。彰化縣田尾鄉公所雖提出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田鄉建字第二八六五號函准許聖益公司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停工並延長二十二日曆天,惟查該項工程之預計完工日為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殊無於逾期完工之後始發函允許業已經過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准予延長二十二日完工之理。縱屬因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至同年一月二十四日間因該施工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確有因施工影響本案工程之進行,而需延期二十二日,惟至延期期滿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已無任何停工之理由,聖益營造公司與o○○施作之前揭工程卻遲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始行完工,更已逾公所所允許延長之工期,監工人員戊○○卻置若罔聞,以消極之不作為達到與積極圖利之作為相同之結果等情為其論據。 (三)經查證人天○○於上開監聽譯文中固曾陳稱:「有,有拿去給他」等語。惟證人天○○究係在何時?何處?致送多少賄款?均付之闕如,尚難以上開不確定之空口陳述,即資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況嗣證人天○○於調查站時已明白證稱:「(問:除在「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時,你有無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戊○○或該公所其他人員?)沒有。」、「(問:(提示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天○○與未○○談話之電話錄音譯文並播放錄音帶)這是不是你與未○○談話之電話錄音?你是否依未○○之意見送錢給戊○○?)(聽過後作答)是的,這通電話是我與未○○的通話,我並未依照通話內容致送二、三萬元給田尾鄉公所建設課課員戊○○。」、「(問:未○○於通話中回答你「不要緊,不然如果你們要,拿二、三萬給他就好」、「之前都沒有拿」,你表示「我們也是沒有,是問看他有沒有在『那個』」,未○○笑著回答「大家都要啦」,然後你再問未○○「我是不知道,看你有沒有拿過」,未○○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請問你有無依未○○之建議致送二萬或三萬元打點戊○○使前述工程驗收順利?)沒有。」、「(問:那為何未○○會回答「你忘記了,我之前都叫他直接來公司…」?)我確實不曾在公司見過戊○○。」、「(問:前述電話錄音中,你告訴你父親亥○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戊○○那邊,戊○○說他很忙,沒空替你們辦,並問你父親亥○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你父親亥○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對照前述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你與未○○談話之電話錄音,顯示你確曾於驗收時致送匯款用以打點戊○○,為何你堅稱沒有?)我確實沒有送賄款打點戊○○。」、「(問:那你回答「有,有拿去給他」指的係何意思?)應該是指送公文或工程相關的資料給戊○○,因時間久遠我也既不清楚是送什麼了。」各等語(見天○○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筆錄)。證人亥○於調查站應訊時亦證稱:「(問:妳及天○○、宇○○有詞在驗收前後致送任何利益給帶隊驗收之戊○○或該公所之其他人員?)我不清楚」等語(見亥○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調查站筆錄),亦不能證明被告戊○○確有收受上開賄款之情事,益見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確有收受上開賄款。 (四)次查公訴人雖認被告戊○○就前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另有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犯行。惟本件新建公園工程雖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施工,施工期限約定為一百二十日曆天,然該工程其後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報備停工(此部分起訴書並不爭執,且亦認為應扣除而已然扣除),復因該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施工期自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計二十二天,致上開新建公園工程土方及整地等前置工作無法進行,依據工程合約第十五條規定應歸責於「甲方(指田尾鄉公所)之延誤」事由,而由祥稜公司建議按實際情況延長工期二十二日曆天,以及因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致本件新建公園工程案須修正中央廣場之造型柱數量從八座調整為六座,於監工人員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現場勘驗後,請承包商依修正圖施工,並由祥稜公司建議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變更圖收到日(依「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所載係停工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停工,扣除上開二次停工及展延期間,本件新建公園工程並未逾期完工,此有祥稜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祥工字第○一八號函及「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各一件附卷為憑,本院審酌上開第二次停工或展延工期,既均係負責監工之祥稜公司依據其實際監工所得之情況所為建議,且起訴書亦未舉證證明祥稜公司有何遭受不當壓力而故意於業務上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及建議,尚不得率認聖益公司就前揭新建公園工程有何逾期完工之情形,自亦無從遽認被告戊○○有何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違約金罰款之不法犯行。 (五)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戊○○就上開工程僅係負責驗收或監工之工作,自無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可言。況遍查全卷亦無被告戊○○就上開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之證據,是其此部分犯罪並無證據可資證明。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戊○○確有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等犯行,是其犯罪並不能證明。原審未詳予審究,遽以證人天○○上開不確定之空口陳述(監聽譯文內容),即就被告戊○○上開收受賄賂犯行,予以論罪科刑,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及圖利部分判決無罪不當,雖無理由,但被告戊○○上訴意旨否認上開收受賄賂犯行,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撤銷之效力及於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及圖利部分),並均另為無罪之判決。 三、其餘被告部分 (一)訊據被告丑○○、辰○○、巳○○、N○○、辛○○、玄○○、H○○、M○○、酉○○、K○○、A○○、亥○、天○○、宇○○、戌○○、D○○、戊○○、黃○○、Q○○、寅○○、午○○、R○○、子○、乙○○、申○○、丙○○、F○○、地○○、I○○、B○○、己○○、O○○、壬○○、宙○○、C○○、P○○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被告丑○○辯稱:本件係因為未○○表示只要發函向上級爭取經費,上級可能會補助經費,伊認為未○○爭取經費很有辦法,因此指示承辦人員發函爭取經費,其後之發包過程則係要求找優良廠商依法辦理,並無違法之行為,且伊係委由主任秘書代為核定底價,並且要求將底價壓低,顯見伊並無洩漏底價及其他違法之可能云云。被告辰○○辯稱:本件鄉長指示有關二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要十五村均有建設,所以花很多時間履勘,伊係從電腦內查閱優良廠商,至有關底價部分,並非伊所核定,與伊無關。另向交通部發函爭取補助經費並無違法,履勘紀錄亦無不實,伊並無上開違法之處云云。被告巳○○辯稱:伊僅係代為設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其中十五件工程圖,且僅係草圖,供芬園鄉公所參考而已,伊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發包,自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亦無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被告N○○辯稱:小型工程並無定義可資界定,委外設計並無違法,且係鄉長之權限,而工程必須平均分配予整個大城鄉,才不會有不公平之情形,伊並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辛○○辯稱:委外設計係因當時技士人手不足,而委外設計之公司,也確實有履行其監造義務。另本件工程係平均分布於各村,並非故意分割,鄉長係依職權指定廠商、核定底價,伊係本於鄉長之指示辦理,並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玄○○辯稱:關於發包工程,伊均係依法辦理,且較小之工程都是授權分層負責,較大工程才由伊決定,伊並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H○○辯稱:伊均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且伊亦無從知悉底價,自無洩漏底價之可能,亦無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M○○辯稱:伊僅係約僱人員,職責係監工,並未參與發包過程,且在工地現場從未見過未○○,而每個工地的工人都不一樣,也不知工人之老闆為何人,伊只關心是否完善施工,並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酉○○辯稱:伊僅係受未○○之託,利用公餘時間代為繪製工程設計圖及概算表,根本無從得知底價,且伊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發包工作,自無洩漏底價之可能,亦無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K○○辯稱:關於上開預算之爭取雖有未○○之參與,然並未涉及不法,又關於指定比價廠商,如係合法廠商,則為首長之行政裁量,經由承辦人員通知比價,並無違法。至上開工程底價之核定係鄉長之職權,其他人於開標前無從得知底價,伊係守法之人,並無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云云。被告A○○辯稱:伊雖係未○○之妻,但對未○○之行為不清楚,僅受未○○之託,幫忙製作上開工程各競標廠商之投標資料或提供標押金支票與資金,並無任何違法云云。被告亥○辯稱:伊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未○○,並無圍標之事,且伊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發包工作,亦不知底價,自無與上開公務員共同偽造公文書、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另伊並未對被告黃○○行賄云云。被告天○○辯稱:伊雖係聖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伊兄宇○○。伊並未參與圍標,且伊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發包工作,亦不知底價,自無與上開公務員共同偽造公文書、洩漏底價、圖利或其他舞弊之情事,更未對被告黃○○行賄云云。被告宇○○辯稱:伊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未○○,其餘伊均不知情云云。被告戌○○辯稱:伊僅係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伊兄宇○○,其餘伊均不知情云云。被告D○○辯稱:上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委外設計工程確為伊所屬中森公司所承攬設計,但伊係經比價後得標,並非參與圍標。另就「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部分,伊係單純出借「正吉土木包工業」之牌照予未○○,亦未參與圍標云云。被告寅○○、Q○○、午○○、R○○、乙○○、申○○、丙○○、F○○、I○○、宙○○、C○○、P○○等人均辯稱:伊等僅係單純出借營建牌照予未○○使用,其餘均不知情云云。被告地○○、己○○、O○○、壬○○等人辯稱:伊等均係自行前往投標,並未參與圍標云云。 (二)公訴人認上開被告等人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各該被告之相關供述、通訊監察所得內容、前開各鄉公所向上級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相關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為其論據。 (三)經查: 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參照)。查本件依前揭有罪部分之說明,係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即被告丑○○、辰○○、N○○、辛○○、玄○○、H○○、M○○、K○○等八人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牌投標、陪標之不法情事,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決定,反卻逕行為決標之決定,並製作不實之開標紀錄,渠等上開行為,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已如前述),惟渠等上揭不法行為,核與前開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財務上重大貪污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尚屬有間,揆諸上揭說明,自難遽認渠等上開行為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 ②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其犯罪態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即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經查本件公訴人雖認上開公務員及投標廠商,就前揭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於道路及排水工程部分有共犯圖投標廠商不法利益之犯行,惟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則相關廠商扣除成本及合理利潤後,究竟有無圖得不法利益,其圖得之不法利益為多少,均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本院參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精神,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本件就此部分既均未見公訴人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法院調查,僅泛指圖得不法利益云云,自難對渠等遽以圖利罪刑論處。況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圖利之犯行,是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 ③又查起訴書雖認前揭被告涉有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犯行。惟依通訊監察紀錄內容固有提及「抄原本之號碼」、「抄底」等暗語,姑不論其所指究竟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應主動公開、適時公佈之「預算金額」,抑或依法於開標前應保密之「工程底價」,縱認所指確係「底價」,然究係何人所洩漏?如何洩漏?所洩漏者為何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所洩漏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又為何?均未見起訴書提出明確之證據以佐其說,參諸本件關於芳園鄉之部分工程復係經過多次之減價程序始完成其發包程序,以及本件上揭各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實際得標金額低於工程底價達四、五萬元者甚多,最高相距達六萬元(如十戶、萬興、復興排水改善工程),倘投標廠商果真能取得工程底價,衡情應不至於有如此明顯之價額落差等情,此外復乏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佐證起訴書此部分之指述,實難逕認本件相關工程有何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不法犯行。 ④本件上開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即被告丑○○、辰○○、N○○、辛○○、玄○○、H○○、M○○、K○○等八人既不成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則並非經辦上開工程之公務人員巳○○、酉○○二人,及並非公務員之亥○、天○○、A○○、宇○○、戌○○等人自亦不成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 ⑤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 (與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前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相同)規定:「意圖影 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許他人借用其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故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修正公布生效前,若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不得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處罰。參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增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處罰,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0四四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00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亥○、天○○、宇○○、戌○○、寅○○、Q○○、午○○、R○○、子○、乙○○、申○○、丙○○、F○○、D○○、地○○、I○○、B○○、己○○、O○○、壬○○、宙○○、C○○等人上開行為均係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之前,依罪刑法定主義及刑罰不溯及既往原則,則無論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抑或係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均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 ⑥另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0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寅○○、Q○○、午○○、R○○、子○、乙○○、申○○、丙○○、F○○、D○○、地○○、I○○、B○○、己○○、O○○、壬○○、宙○○、C○○、P○○等人就上開各鄉鎮之工程雖分別有出借營造執照之行為,但查投標廠商是否有出借營造執照或借牌投標、陪標之情形,係屬承辦公務員應依職權為實質審查之事項,此觀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三款規定「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自明,況上開被告僅單純出借營造執照,並無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行為,益證被告寅○○、Q○○、午○○、R○○、子○、乙○○、申○○、丙○○、F○○、D○○、地○○、I○○、B○○、己○○、O○○、壬○○、宙○○、C○○、P○○等人並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⑦另查被告巳○○為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僱人員,雖曾受未○○之託,代為設計附件一所示二十件工程中之十五件之設計圖及預算書;被告酉○○受未○○之託,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附件二之二所示工程之委外設計工作及中森公司所標得附件二之四所示六十件工程中之十七件工程之設計工作,惟依卷附之證據,僅能證明其二人曾分別代為設計上開工程之設計圖或預算書,而代為設計上開工程不管係有償或無償,均僅係依委託人之旨意繪製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而已,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投、開標工作,亦無證據證明彼等與被告丑○○、辰○○、N○○、辛○○等人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責。至被告亥○、天○○、宇○○、戌○○等人雖分別為立益、聖益、伍益等公司之負責人,曾分別出借立益、聖益、伍益等公司之營造牌照予未○○,由未○○標得附件一所示二十件工程中之七件、附件三之一所示工程中之九件、附件三之二所示之工程、附件四之一所示工程中之部分工程,附件四之二所示工程中之十二件,且立益、聖益、伍益等公司亦自行標得附件二之二所示工程中之十件、附件三之一所示之九件工程、附件二之四所示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等工程,但查不管是出借牌照或廠商自行投標,均屬營造廠商之商業行為,彼等既非主持開標之公務員,亦非有權監督開標之公務員,上開開標紀錄並非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無從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資證明彼等與主持開標或有權監督開標之上開公務員丑○○、辰○○、N○○、辛○○、玄○○、H○○、M○○、K○○等人具有犯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是亦難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責。又被告A○○係未○○之妻,受未○○之託,協助處理附件一所示二十件工程製作各競標廠商之投標資料或提供標押金支票與資金,乃夫妻日常家務之正常代理行為,其並未參與上開工程之投、開標行為,亦難令負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罪責。 ⑧又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黃○○確有收受天○○交付上開五萬元賄賂之犯行,已如前述,既無收受賄賂之犯行,即無交付賄賂之犯行,是被告亥○、天○○二人自不成立交付賄賂罪。另依上開監聽譯文所示,縱被告亥○曾指示被告天○○向被告黃○○行賄五萬元,惟僅係被告亥○、天○○二人間之對話,並非被告亥○、天○○二人與被告黃○○之期約,是被告亥○、天○○二人亦不成立期約賄賂罪。又本件亦無證據證明其二人已有行求賄賂之行為,是亦不成立行求賄賂罪,附此說明。 ⑨又被告立益公司之代表人亥○、聖益公司之代表人天○○、伍益公司之代表人戌○○、金東公司之代表人寅○○、佑新公司之代表人Q○○、木山公司之代表人午○○、營泰公司之代表人乙○○、吉崧公司之代表人丙○○、國寶公司之代表人地○○、金聯合公司之代表人B○○、泓裕公司之代表人壬○○、長勁公司之代表人C○○、中森公司之代表人D○○(現已更換為G○○)等人既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圍標罪(已如前述),則各該公司自亦不成立同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另本件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漢寶公司之代表人S○○、德森公司之代表人E○○、詠泰公司之代表人L○○○、正松公司之代表人卯○○等人涉有圍標之罪責,是各該公司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 ⑩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辰○○、玄○○、H○○、M○○、N○○、辛○○、K○○等人確有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犯行,是其等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被告丑○○、辰○○、玄○○、H○○、M○○、N○○、辛○○、K○○等人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科刑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係屬具有牽連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丑○○、辰○○、玄○○、H○○、M○○、N○○、辛○○、K○○等人此部分犯罪判決無罪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⑪此外亦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其餘被告巳○○等人確有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是其餘被告巳○○等人之犯罪均不能證明。原審未詳予審究,遽就被告巳○○、酉○○、亥○、天○○、A○○、宇○○、戌○○、D○○、Q○○等人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部分,及被告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等人部分,均予以論罪科刑,核有違誤(D○○、Q○○部分,詳如後述)。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巳○○、酉○○、亥○、天○○、A○○、宇○○、戌○○、Q○○、D○○等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當,並無理由;關於上開被告有罪部分及被告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等人部分,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但被告亥○、天○○、A○○、宇○○、戌○○、Q○○、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等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巳○○、酉○○、亥○、天○○、A○○、宇○○、戌○○、D○○、Q○○、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等人部分予以撤銷,並均另為無罪之諭知。至其他被告部分(即被告寅○○、午○○、R○○、乙○○、申○○、丙○○、F○○、地○○、I○○、B○○、己○○、O○○、壬○○、宙○○、C○○、P○○、金東公司、木山公司、營泰公司、漢寶公司、吉崧公司、德森公司、國寶公司、詠泰公司、金聯合公司、泓裕公司、正松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等人),原審以其等犯罪並不能證明而予以判決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⑫又被告D○○、Q○○等二人上開起訴部分,既應為無罪之判決,即與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部分,不生牽連關係,非裁判上一罪,是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法院無法就此部分併予審判,原判決就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亦有違誤,併此說明。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子○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五第二七頁),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及注意及此,遽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實體判決,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並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肆、被告丙○○、寅○○、C○○、吉崧公司、金東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四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P○○及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金東公司、佑新公司、木山公司、營泰公司、漢寶公司、吉崧公司、德森公司、國寶公司、詠泰公司、金聯合公司、泓裕公司、正松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等人部分不得上訴外,餘檢察官均得上訴。 另被告甲○○、丁○○、丑○○、辰○○、玄○○、H○○、M○○、N○○、辛○○、q○○等人亦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附錄論罪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駿豐 │ 邦立 │ 900000 │ 900000 │ ├──────────────────┼────┼────┼───────┼─────┼─────┤ │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友聖 │ 邦立 │ 920000 │ 930000 │ ├──────────────────┼────┼────┼───────┼─────┼─────┤ │彰139三芬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金東 │ 尚品、漢寶 │ 890000 │ 908000 │ ├──────────────────┼────┼────┼───────┼─────┼─────┤ │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佑新 │ 德森、吉崧 │ 910000 │ 91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立益 │ 木山、佑新 │ 900000 │ 900000 │ ├──────────────────┼────┼────┼───────┼─────┼─────┤ │台14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木山 │ 佑新、漢寶 │ 910000 │ 930000 │ ├──────────────────┼────┼────┼───────┼─────┼─────┤ │舊社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聖益 │ 木山、營泰 │ 900000 │ 940000 │ ├──────────────────┼────┼────┼───────┼─────┼─────┤ │溪頭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00000 │ 940000 │ ├──────────────────┼────┼────┼───────┼─────┼─────┤ │社口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35000 │ 945000 │ ├──────────────────┼────┼────┼───────┼─────┼─────┤ │進芬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0000 │ 94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漢寶 │ 940000 │ 940000 │ ├──────────────────┼────┼────┼───────┼─────┼─────┤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二) │89.06.27│ 尚品 │ 伍益、吉崧 │ 940000 │ 940000 │ ├──────────────────┼────┼────┼───────┼─────┼─────┤ │中崙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尚品、吉崧 │ 930000 │ 930000 │ ├──────────────────┼────┼────┼───────┼─────┼─────┤ │台14線丁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27│ 佑新 │ 伍益、尚品 │ 930000 │ 940000 │ ├──────────────────┼────┼────┼───────┼─────┼─────┤ │芬園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營泰、立益 │ 935000 │ 940000 │ ├──────────────────┼────┼────┼───────┼─────┼─────┤ │大竹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吉崧、尚品 │ 835000 │ 840000 │ ├──────────────────┼────┼────┼───────┼─────┼─────┤ │楓坑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立益、營泰 │ 925000 │ 930000 │ ├──────────────────┼────┼────┼───────┼─────┼─────┤ │大埔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總興 │ 吉崧、佑新 │ 940000 │ 940000 │ ├──────────────────┼────┼────┼───────┼─────┼─────┤ │中彰121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7.14│ 金東 │ 漢寶、尚品 │ 930000 │ 948000 │ ├──────────────────┼────┼────┼───────┼─────┼─────┤ │彰139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7.14│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5000 │ 947000 │ └──────────────────┴────┴────┴───────┴─────┴─────┘ 附件二─一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一六一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 ├──────────────────┼────┼────┼──────┼────┼──────────┤ │彰161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等工程 │89.05.09│ 長勁 │ 大大、三巨 │ 3.5% │大大4.0%、三巨3.8%│ └──────────────────┴────┴────┴──────┴────┴──────────┘ 附件二─二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彰155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漢寶、木山 │ 965000 │ 990000 │ ├──────────────────┼────┼────┼───────┼─────┼─────┤ │彰157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木山、營泰 │ 938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永和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德森、尚品 │ 960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菜寮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吉崧、漢寶 │ 940000 │ 990000 │ ├──────────────────┼────┼────┼───────┼─────┼─────┤ │彰160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吉崧、德森 │ 956000 │ 990000 │ ├──────────────────┼────┼────┼───────┼─────┼─────┤ │彰161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金聯合、伸都 │ 960000 │ 990000 │ ├──────────────────┼────┼────┼───────┼─────┼─────┤ │彰163支線西港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名邑、川友 │ 962000 │ 990000 │ ├──────────────────┼────┼────┼───────┼─────┼─────┤ │彰163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巨逸、經唐 │ 948000 │ 990000 │ ├──────────────────┼────┼────┼───────┼─────┼─────┤ │彰164支線東城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伸都 │ 川友、金聯合 │ 936000 │ 990000 │ ├──────────────────┼────┼────┼───────┼─────┼─────┤ │彰165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巨逸、經唐 │ 940000 │ 990000 │ ├──────────────────┼────┼────┼───────┼─────┼─────┤ │彰157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木山 │ 營泰、伍益 │ 956000 │ 990000 │ ├──────────────────┼────┼────┼───────┼─────┼─────┤ │彰158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尚品、營泰 │ 962000 │ 990000 │ ├──────────────────┼────┼────┼───────┼─────┼─────┤ │彰159支線山腳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吉崧 │ 939000 │ 990000 │ ├──────────────────┼────┼────┼───────┼─────┼─────┤ │彰160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尚品、漢寶 │ 942000 │ 990000 │ ├──────────────────┼────┼────┼───────┼─────┼─────┤ │彰161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營泰、立益 │ 948000 │ 990000 │ ├──────────────────┼────┼────┼───────┼─────┼─────┤ │彰162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經唐、巨逸 │ 962000 │ 990000 │ ├──────────────────┼────┼────┼───────┼─────┼─────┤ │彰162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彰原 │ 福崧、中勵 │ 946000 │ 990000 │ ├──────────────────┼────┼────┼───────┼─────┼─────┤ │彰164支線上山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中勵、福崧 │ 952000 │ 990000 │ ├──────────────────┼────┼────┼───────┼─────┼─────┤ │彰166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伸都 │ 中勵、福崧 │ 938000 │ 990000 │ ├──────────────────┼────┼────┼───────┼─────┼─────┤ │彰167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全富 │ 金聯合、川友 │ 948000 │ 990000 │ └──────────────────┴────┴────┴───────┴─────┴─────┘ 附件二─三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工程 │89.06.21│ 中森 │ 祥泰、亞辰 │ 4.7% │祥泰5.1%、亞辰4.9%│ └──────────────────┴────┴────┴──────┴────┴──────────┘ 附件二─四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百峻、大有 │ 950000 │ 990000 │ ├──────────────────┼────┼────┼───────┼─────┼─────┤ │大城鄉濁水溪北東西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慶沅、百峻 │ 93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仕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中勵 │ 啟記、全富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魚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宏松 │ 慶沅、千旺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建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金富 │ 總興、金東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姑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彰原 │ 啟記、全富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古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佑晟、益暉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北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名邑 │ 鎰伸、德仁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富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經康 │ 鎰伸、伸都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大有、千旺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和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日元 │ 泰穎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金聯合、泓裕 │ 956000 │ 990000 │ ├──────────────────┼────┼────┼───────┼─────┼─────┤ │大城鄉溝仔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泓裕、山富 │ 932000 │ 990000 │ ├──────────────────┼────┼────┼───────┼─────┼─────┤ │大城鄉管仕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永傑、彰晨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新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彰晨、山富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庄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上帆 │ 日元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潭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肇益 │ 泓裕、德仁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彰晨 │ 932000 │ 985000 │ ├──────────────────┼────┼────┼───────┼─────┼─────┤ │大城鄉○○段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伸都 │ 中勵、永傑 │ 937000 │ 990000 │ ├──────────────────┼────┼────┼───────┼─────┼─────┤ │大城鄉○○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彰原 │ 金東、金聯合 │ 943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塊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駿泰 │ 經唐、永傑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美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經唐、金東 │ 947000 │ 990000 │ ├──────────────────┼────┼────┼───────┼─────┼─────┤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德仁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北二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啟記、正光 │ 948000 │ 985000 │ ├──────────────────┼────┼────┼───────┼─────┼─────┤ │大城鄉下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吉益 │ 永傑、啟記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仕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正光、德仁 │ 955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名邑、新發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 ├──────────────────┼────┼────┼───────┼─────┼─────┤ │大城鄉西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佳陽、皇寶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民生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權洋、明生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外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2│ 伸都 │ 駿泰、鎰伸 │ 93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台西段改善工程 │89.08.02│ 上帆 │ 明生、亞詮 │ 955000 │ 985000 │ ├──────────────────┼────┼────┼───────┼─────┼─────┤ │大城鄉東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經唐 │ 永傑、新發順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東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彰原 │ 新發順、鎰伸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駿泰 │ 名邑、總興 │ 943000 │ 985000 │ ├──────────────────┼────┼────┼───────┼─────┼─────┤ │大城鄉菜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權洋 │ 恒億、皇寶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彰原 │ 中勵、總興 │ 938000 │ 990000 │ ├──────────────────┼────┼────┼───────┼─────┼─────┤ │大城鄉台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日元 │ 佳陽、恒億 │ 940000 │ 970000 │ ├──────────────────┼────┼────┼───────┼─────┼─────┤ │大城鄉三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居易 │ 佳陽、明生 │ 946000 │ 980000 │ ├──────────────────┼────┼────┼───────┼─────┼─────┤ │大城鄉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駿泰 │ 永傑、名邑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上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經唐 │ 德仁、總興 │ 940000 │ 990000 │ ├──────────────────┼────┼────┼───────┼─────┼─────┤ │大城鄉青埔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伸都 │ 金東、新發順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過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全富 │ 鎰伸、金聯合 │ 944000 │ 990000 │ ├──────────────────┼────┼────┼───────┼─────┼─────┤ │大城鄉公館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上帆 │ 泓裕、恒億 │ 95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豐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萬伯 │ 順寶行、佑忠 │ 952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大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佳陽 │ 泓裕、亞詮 │ 940000 │ 990000 │ ├──────────────────┼────┼────┼───────┼─────┼─────┤ │大城鄉三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金東、吉崧 │ 946000 │ 990000 │ ├──────────────────┼────┼────┼───────┼─────┼─────┤ │大城鄉大區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總興、金東 │ 942000 │ 980000 │ ├──────────────────┼────┼────┼───────┼─────┼─────┤ │大城鄉上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吉崧、德森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永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總興、木山 │ 954000 │ 990000 │ ├──────────────────┼────┼────┼───────┼─────┼─────┤ │大城鄉尤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德森、木山 │ 940000 │ 985000 │ ├──────────────────┼────┼────┼───────┼─────┼─────┤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8.09│ 日元 │ 久大、明生 │ 936000 │ 990000 │ ├──────────────────┼────┼────┼───────┼─────┼─────┤ │大城鄉菜寮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9│ 上帆 │ 亞詮、日元 │ 948000 │ 990000 │ ├──────────────────┼────┼────┼───────┼─────┼─────┤ │大城鄉西港排水楓港段改善工程 │89.08.09│ 居易 │ 萬伯、皇寶 │ 950000 │ 990000 │ └──────────────────┴────┴────┴───────┴─────┴─────┘ 附件三─一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 ├──────────────────┼────┼────┼───────┼─────┼─────┼──────┤ │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全富、啟記 │ 840000 │ 882000 │ 金東、川友 │ ├──────────────────┼────┼────┼───────┼─────┼─────┼──────┤ │王功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豐田、敬華 │ 849000 │ 890000 │ 金東、川友 │ ├──────────────────┼────┼────┼───────┼─────┼─────┼──────┤ │埤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金聯合 │ 權洋、川友 │ 835000 │ 890000 │ 泓裕、宜久 │ ├──────────────────┼────┼────┼───────┼─────┼─────┼──────┤ │大同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豐田 │ 福崧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富彥│ ├──────────────────┼────┼────┼───────┼─────┼─────┼──────┤ │路上大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泓裕 │ 宜久、金東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啟記│ ├──────────────────┼────┼────┼───────┼─────┼─────┼──────┤ │永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正吉 │ 立益、金東 │ 839000 │ 890000 │ 長億、木山 │ ├──────────────────┼────┼────┼───────┼─────┼─────┼──────┤ │復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德森、詠泰 │ 380000 │ 390000 │ 立益、木山 │ ├──────────────────┼────┼────┼───────┼─────┼─────┼──────┤ │十三戶三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正松、肇益 │ 850000 │ 890000 │ 立益、木山 │ ├──────────────────┼────┼────┼───────┼─────┼─────┼──────┤ │八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佑新、居易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木山 │ ├──────────────────┼────┼────┼───────┼─────┼─────┼──────┤ │十三戶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國寶、億隆霖 │ 850000 │ 900000 │ 金東、木山 │ ├──────────────────┼────┼────┼───────┼─────┼─────┼──────┤ │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立益 │ 宏松、政統 │ 840000 │ 890000 │ 尚品、金東 │ ├──────────────────┼────┼────┼───────┼─────┼─────┼──────┤ │萬興排水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匯鴻、景瀚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漢寶 │ ├──────────────────┼────┼────┼───────┼─────┼─────┼──────┤ │海尾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彰茂、詠泰 │ 840000 │ 880000 │ 金東、漢寶 │ ├──────────────────┼────┼────┼───────┼─────┼─────┼──────┤ │新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吉崧 │ 正松、泓裕 │ 850000 │ 880000 │ 總興、佑新 │ ├──────────────────┼────┼────┼───────┼─────┼─────┼──────┤ │十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尚品 │ 正吉、金聯合 │ 83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八洲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2│ 漢寶 │ 立松、悟禪 │ 840000 │ 890000 │ 吉崧、佑新 │ ├──────────────────┼────┼────┼───────┼─────┼─────┼──────┤ │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木山 │ 丸和、順榮 │ 840000 │ 880000 │ 佑新、伍益 │ ├──────────────────┼────┼────┼───────┼─────┼─────┼──────┤ │崙腳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龍贏、宏松 │ 84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萬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正吉、泓裕 │ 83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十三戶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丸和、營泰 │ 85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 ├──────────────────┼────┼────┼───────┼─────┼─────┼──────┤ │草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立益 │ 漢寶、正吉 │ 850000 │ 890000 │ 聖益、吉崧 │ ├──────────────────┼────┼────┼───────┼─────┼─────┼──────┤ │舊趙甲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尚品 │ 億隆霖、肇益 │ 840000 │ 890000 │ 金東、總興 │ ├──────────────────┼────┼────┼───────┼─────┼─────┼──────┤ │復興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5│ 漢寶 │ 正吉、立松 │ 830000 │ 890000 │ 金東、佑新 │ ├──────────────────┼────┼────┼───────┼─────┼─────┼──────┤ │後港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立益 │ 83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 ├──────────────────┼────┼────┼───────┼─────┼─────┼──────┤ │沙山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德森、金東 │ 84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 ├──────────────────┼────┼────┼───────┼─────┼─────┼──────┤ │成美幹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吉崧 │ 彰茂、國寶 │ 830000 │ 880000 │ 聖益、木山 │ ├──────────────────┼────┼────┼───────┼─────┼─────┼──────┤ │舊趙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佑新 │ 營泰、鴻陞 │ 85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 ├──────────────────┼────┼────┼───────┼─────┼─────┼──────┤ │國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德森、金聯合 │ 85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火炎溝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金東、丸宜 │ 84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 └──────────────────┴────┴────┴───────┴─────┴─────┴──────┘ 附件三─二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招標分析統計表┌──────────────────┬────┬────┬────────┬────┬────┬───┐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得標金額│底價金額│備 註│ ├──────────────────┼────┼────┼────────┼────┼────┼───┤ │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 │89.02.03│ 聖益 │營泰、立益、吉崧│00000000│00000000│ │ └──────────────────┴────┴────┴────────┴────┴────┴───┘ 附件四─一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停工申請收文日期│ ├──────────────────┼────┼────┼───────┼─────┼─────┼──────┼────────┤ │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吉崧 │ 尚品、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聖益 │88.08.16(7502) │ ├──────────────────┼────┼────┼───────┼─────┼─────┼──────┼────────┤ │彰87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長成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木山 │88.08.16(7503) │ ├──────────────────┼────┼────┼───────┼─────┼─────┼──────┼────────┤ │彰89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尚品 │ 聖益、木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長成 │88.08.16(7504) │ ├──────────────────┼────┼────┼───────┼─────┼─────┼──────┼────────┤ │彰153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吉崧、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金東 │88.08.16(7505) │ ├──────────────────┼────┼────┼───────┼─────┼─────┼──────┼────────┤ │彰141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木山、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吉崧 │88.08.16(7506) │ ├──────────────────┼────┼────┼───────┼─────┼─────┼──────┼────────┤ │彰146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金東 │ 聖益、吉崧 │ 0000000 │ 0000000 │ 木山、長成 │88.08.16(7507) │ ├──────────────────┼────┼────┼───────┼─────┼─────┼──────┼────────┤ │彰14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木山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立益 │88.08.16(7509) │ └──────────────────┴────┴────┴───────┴─────┴─────┴──────┴────────┘ 附件四─二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 │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 ├──────────────────┼────┼────┼───────┼─────┼─────┼──────┤ │新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總興、吉崧 │ 900000 │ 950000 │ 木山、尚品 │ ├──────────────────┼────┼────┼───────┼─────┼─────┼──────┤ │福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尚品、漢寶 │ 900000 │ 950000 │ 木山、總興 │ ├──────────────────┼────┼────┼───────┼─────┼─────┼──────┤ │仁里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佑新、木山 │ 910000 │ 960000 │ 吉崧、金東 │ ├──────────────────┼────┼────┼───────┼─────┼─────┼──────┤ │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吉崧、漢寶 │ 890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 ├──────────────────┼────┼────┼───────┼─────┼─────┼──────┤ │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尚品、木山 │ 880000 │ 930000 │ │ ├──────────────────┼────┼────┼───────┼─────┼─────┼──────┤ │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總興 │ 立益、佑新 │ 850000 │ 890000 │ 金東、尚品 │ ├──────────────────┼────┼────┼───────┼─────┼─────┼──────┤ │田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聖益 │ 吉崧、尚品 │ 893000 │ 945000 │ 裕新、協立 │ ├──────────────────┼────┼────┼───────┼─────┼─────┼──────┤ │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伍益 │ 木山、吉崧 │ 880000 │ 930000 │ │ ├──────────────────┼────┼────┼───────┼─────┼─────┼──────┤ │新生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立益 │ 金東、尚品 │ 826000 │ 870000 │ 木山、總興 │ ├──────────────────┼────┼────┼───────┼─────┼─────┼──────┤ │饒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總興 │ 立益、詠泰 │ 890000 │ 950000 │ 立益、尚品 │ ├──────────────────┼────┼────┼───────┼─────┼─────┼──────┤ │正義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佑新 │ 總興、木山 │ 850000 │ 860000 │ 日元、肇益 │ ├──────────────────┼────┼────┼───────┼─────┼─────┼──────┤ │陸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立益、佑新 │ 84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 ├──────────────────┼────┼────┼───────┼─────┼─────┼──────┤ │打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吉崧、漢寶 │ 860000 │ 910000 │ 立益、尚品 │ ├──────────────────┼────┼────┼───────┼─────┼─────┼──────┤ │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聖益 │ 詠泰、佑新 │ 893000 │ 940000 │ 裕新、協立 │ ├──────────────────┼────┼────┼───────┼─────┼─────┼──────┤ │溪頂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佑新、金東 │ 903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 ├──────────────────┼────┼────┼───────┼─────┼─────┼──────┤ │新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金東、總興 │ 884000 │ 930000 │ │ ├──────────────────┼────┼────┼───────┼─────┼─────┼──────┤ │豐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總興 │ 詠泰、聖益 │ 885000 │ 930000 │ 金東、尚品 │ ├──────────────────┼────┼────┼───────┼─────┼─────┼──────┤ │柳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佑新 │ 金東、詠泰 │ 903000 │ 950000 │ 日元、肇益 │ ├──────────────────┼────┼────┼───────┼─────┼─────┼──────┤ │睦宜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金東 │ 立益、佑新 │ 913000 │ 960000 │ │ ├──────────────────┼────┼────┼───────┼─────┼─────┼──────┤ │溪畔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6│ 伍益 │ 木山、吉崧 │ 808000 │ 850000 │ 雄發、富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