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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增瑜陳欣安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乙○○、甲○○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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