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 上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被告
- 丙○○
- 被告
-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對於彼等搶奪犯行均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等均為累犯,被告等固坦承犯行,惟被害人損失不輕,迄無和解,且本案雖起於被告丙○○出賣好友,應予譴責,但被告甲○○負責製造假車禍、被告乙○○則持刀搶奪被害人之財物,所參與之程度,實與被告丙○○不分軒輊,三人惡性相當,並再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後,均量處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尚非顯為失之輕縱,職是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黃政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害人被搶所受損失,被告尚未賠償損害,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併為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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