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上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被告
丙○○
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2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丙○○、乙○○、甲○○對於彼等搶奪犯行均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原審已審酌被告等均為累犯,被告等固坦承犯行,惟被害人損失不輕,迄無和解,且本案雖起於被告丙○○出賣好友,應予譴責,但被告甲○○負責製造假車禍、被告乙○○則持刀搶奪被害人之財物,所參與之程度,實與被告丙○○不分軒輊,三人惡性相當,並再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得、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後,均量處有期徒刑二年,量刑尚非顯為失之輕縱,職是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黃政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害人被搶所受損失,被告尚未賠償損害,可循民事途徑請求賠償,併為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0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