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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93號

被告
甲○○
被告
號之1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5年6月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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