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蔣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95年4月13日執行羈押及95年7月13日、95年9月13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1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3日起 ,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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