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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中華民國 95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自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01條(暴動內亂罪):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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