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8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裁定 95年度交抗字第861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7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載之貨物係整體物,無法分割載運,且抗告人有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可承載起重整體物,是本件交通事件應減免云云。查抗告人雖有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惟其應以可載重五十公噸之大物車或平車載運,卻以可載重卅五公噸之貨櫃曳引車載運,超重十四.八公噸,違規事證明確,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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