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裁定 95年度交抗字第861號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74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載之貨物係整體物,無法分割載運,且抗告人有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可承載起重整體物,是本件交通事件應減免云云。查抗告人雖有申請進出口貨櫃超重臨時通行證,惟其應以可載重五十公噸之大物車或平車載運,卻以可載重卅五公噸之貨櫃曳引車載運,超重十四.八公噸,違規事證明確,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 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