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