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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被告
達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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