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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他調字第1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康應龍黃家慧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他調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福松
輔佐人
張碧霜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072號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 238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福松部分撤銷。

林福松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松因背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因病不能到庭陳述,而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停止審判。被告嗣於101年6月15日死亡,有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將原審判決關於林福松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他調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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