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 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98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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