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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文雄劉連星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 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398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張 恩 賜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33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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