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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 │93年4月中旬起至 ││ │年4月27日中午時止 │94年3月26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634號 │94年度偵字第197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2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年5月26日 │ 94年11月29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2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年6月20日 │ 94年11月29日 │├─┴──────┼──────────┼──────────┤│ │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 註│3124號 │369號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恆 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1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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