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94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 │93年4月中旬起至 ││ │年4月27日中午時止 │94年3月26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634號 │94年度偵字第1977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2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年5月26日 │ 94年11月29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420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210號││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年6月20日 │ 94年11月29日 │├─┴──────┼──────────┼──────────┤│ │彰化地檢94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 註│3124號 │369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