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袁從楨郭同奇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1.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2.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註│├────────┼──────────┼──────────┤:││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受│├────────┼──────────┼──────────┤刑││犯 罪 日 期│92年10月間某日起至93│93年12月1日至94年1月│人││ │年3月30日止 │29日 │林│├────────┼──────────┼──────────┤正││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友││年  度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1434號│ 苗栗地檢 │現││ │號、1597及94年度毒偵│94年度毒偵字第610號 │於││ │字第190號等 │ │臺│├─┬──────┼──────────┼──────────┤灣││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臺││後├──────┼──────────┼──────────┤北││事│案 號│94年度易字第92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監││實├──────┼──────────┼──────────┤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 決 日 期│ 94.03.23 │ 95.03.14不得上訴 │執│├─┼──────┼──────────┼──────────┤行││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中││定├──────┼──────────┼──────────┤。││判│案 號│94年度易字第92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618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4.04.28 │ 95.03.14 │ │├─┴──────┼──────────┼──────────┤ ││ │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 │ ││備 註│1014號即臺北地檢94年│95年度執字第869號 │ ││ │度執助字第1253號 │ │ │└────────┴──────────┴──────────┴─┘94.09.30~95.11.23 囑託臺北地檢署代執行羈押折抵36日 羈押折抵18日94.02.16~94.03.23 94.01.29~94.02.15F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18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