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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唐光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甲○○因販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犯 罪 日 期│93.05.10 │93.08.09-94.07.21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1389號 │94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簡字第86號 │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8.15 │ 94.09.02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度簡字第86號 │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9.19 │ 94.10.03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10550號 │94年度執字第10446號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犯 罪 日 期│94.07.20 │93年12月間至94.04.30│├────────┼──────────┼──────────┤│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69號│94年度偵字第14733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4.09.02 │ 95.03.08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 │ │ ││判│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665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10.03 │ 95.03.08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度執字第10446號 │95年度執字第3417號 ││ │ │ │└────────┴──────────┴──────────┘F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唐 光 義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9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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