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 │酒醉違背安全駕駛致 │ 註 ││ │交通危險罪 │交通危險罪 │ : │├────────┼──────────┼──────────┤ 受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刑號 │├────────┼──────────┼──────────┤ 人, ││犯 罪 日 期│94年5月29日 │94年4月19日 │ 陳現 │├────────┼──────────┼──────────┤ 文居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 │ 苗栗地檢 │ 棋新 ││年 度 案 號│94年偵字第852號 │94年偵字第1403號 │ 戶竹 │├─┬──────┼──────────┼──────────┤ 籍市 ││ │法 院│ 新竹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設明 ││最├──────┼──────────┼──────────┤ 新湖 ││後│ │ │ │ 竹路 ││事│案 號│94年竹北交簡字第288 │94年交上易字第1048號│ 縣一 ││實│ │號 │ │ 竹0 ││審├──────┼──────────┼──────────┤ 北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