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再字第93號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號確定判決(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七五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就新證據之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年度臺抗字第二號判例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見,且就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固不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但必須顯然可認為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限。故受理聲請再審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就聲請再審理由之所謂「新證據」,是否具備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事後方行發見之「嶄新性」,及顯然可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罪名之「顯然性」二要件,加以審查,為判斷應否准予開始再審之準據(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九八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彭永光(以下簡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係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以下簡稱中區國稅局)秘書室事務股薦任級科員,負責採購業務,民國八十二年間承辦該局採購禮券業務,聲請人負責向豐群來來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來來公司)採買,各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六萬三千元、五萬二千元、一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元及五千六百元之禮券,依來來公司規定,凡採購禮券金額達二萬元以上者,均給予百分之二之折扣優待,因此,先後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二十一日來來公司另付出面額各三萬五千三百元、一千一百元之折扣禮券,及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另付出三萬三千八百元之折扣禮券(均詳如附表所示),然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折扣禮券,確實係來來公司贈與各育幼院,並非聲請人詐騙、收受,此有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瑪利亞基金會)及信義育幼院收據為憑,此項新證據為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未經發見,不及調查斟酌,聲請人始被判處罪刑確定。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以上開經發現之新證據,聲請開始再審等語。 三、查,瑪利亞基金會固以函稱:有關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會是否收受來來百貨公司贈送金額二萬元禮卷乙節,查本會員工表示,上開其間確有人持該禮券贈與本會,但當時因倉促間不及開立收據,亦不知贈與人名稱,故無法補寄收據,但本會於該其間確有收到該禮券則屬事實;而信義育幼院則開立收據證明:茲有台中信義育幼院,於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到自稱代表來來百貨公司人員,贈送來來百貨公司禮券,合計壹萬元金額禮券,無訛,謹此證明等文,有聲請人提出之瑪利亞基金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瑪基字第九五00七九號函、信義育幼院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收據證明各一紙為憑。惟上開瑪利亞基金會函並稱:至該禮券究為來來百貨公司抑或台端(按:聲請人)或則第三人所贈,因事隔十多年,實無從再為查問等詞,而上開信義育幼院收據證明對於其收受之禮券,是否來自上開折扣禮券,亦未能直接證明,則自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之形式上觀察,均無從得知瑪利亞基金會、信義育幼院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收受之禮券係上開折扣禮券之一部分,及來來公司將上開禮券贈與瑪利亞基金會、信義育幼院之事實,更遑論因此認定聲請人未收取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來來公司折扣禮券。又查,審視上開瑪利亞基金會函及信義育幼院收據證明出具日期分別為「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則該二紙證據在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七五號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判決前均尚未存在,亦即該二項證據均非在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事後方行發見之證據,而係事實審判決後始經成立之證據,此與新證據之含義不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瑪利亞基金會函及信義育幼院收據,非經相當調查不能證明其禮券確實來自來來公司之贈與,殊與「確實」之意義不符,且該二項證據均非在事實審判決前已經存在之證據,亦與「新證據」之含義不符,自難認為有再審之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附表: ┌─────┬────┬────┬──────┬──────┬─────┐ │購買日期 │購買金額│折扣金額│購買禮券事由│付款憑單開立│ 備 考 │ │ │ │ │ │日期及編號 │ │ ├─────┼────┼────┼──────┼──────┼─────┤ │82‧1‧19 │一百七十│三萬五千│㈠八十二年春│㈠82‧2‧11 │㈠來來公司│ │ │六萬三千│三百元 │ 節禮券、團│編號:500783│ 發票日期│ │ │元 │ │ 拜摸彩禮券│ │ 82‧1‧20│ │ │ │ │ 及八十一年│ │ │ │ │ │ │ 七至十二月│ │ │ │ │ │ │ 份員工生日│ │ │ │ │ │ │ 禮券。 │ │ │ │ │ │ │㈡稅務盃桌球│㈡ 82‧2‧17│㈡來來公司│ │ │ │ │ 賽優勝人員│編號:500762│ 發票日期│ │ │ │ │ 獎勵禮券。│ │ 82‧1‧20│ ├─────┼────┼────┼──────┼──────┼─────┤ │82‧1‧21 │五萬二千│一千一百│八十二年春節│82‧2‧17 │ 來來公司│ │ │元 │元 │禮券(補發新│編號:500783│ 發票日期│ │ │ │ │進人員)。 │ │ 82‧1‧21│ ├─────┼────┼────┼──────┼──────┼─────┤ │82‧6‧21 │五千六百│一百元 │財政盃羽球賽│82‧6‧30 │ 來來公司│ │ │元 │ │優勝人員獎勵│編號:501628│ 發票日期│ │ │ │ │用禮券。 │ │ 82‧6‧21│ ├─────┼────┼────┼──────┼──────┼─────┤ │82‧6‧21 │六十四萬│一萬二千│八十二年一至│82‧6‧30 │ 來來公司│ │ │零五百元│八百元 │六月份員工生│編號:501555│ 發票日期│ │ │ │ │日禮券。 │ │ 82‧6‧21│ ├─────┼────┼────┼──────┼──────┼─────┤ │82‧6‧21 │一百零四│二萬零九│稅務節禮券。│82‧6‧30 │ 來來公司│ │ │萬五千元│百元 │ │編號:501555│ 發票日期│ │ │ │ │ │ │ 82‧6‧21│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