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松豪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宋永祥 律師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盧昱成 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吳紹貴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8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乙○○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得之被告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上開判決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