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1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十五萬二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崔玉庭原為被告甲○○之配偶,原告依約交貨時,雖多係由崔玉庭簽收,然被告甲○○亦多在現場,故其不僅對本件訂購之事情有所知悉,且在交貨過程中亦完全未加否認或阻止,故被告甲○○與崔玉庭二人乃事前同謀甚為明顯,是被告甲○○自應與崔玉庭對原告負連帶賠償之責。原審未詳為斟酌,而就被告甲○○為無罪之認定,尚嫌速斷。況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已表明「若被告等人於刑事訴訟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本件即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原審未察,遽為判決,即有違誤。爰准予判決如上訴聲明所示,或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分。 二、被告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二、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甲○○無罪在案,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查原告業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四頁載明「若被告等人於刑事訴訟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原審附民卷第四頁),可知原告於原審就被告甲○○刑事部分若判決無罪時,已有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原審未見此聲請,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有違誤,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方屬適法。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