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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朱貴何志通胡文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增列)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所宣示之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一號判決中,據上論斷欄內應更正為(增列)「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屬累犯,本院於主文、事實、理由欄均記載及說明,惟據上論斷欄內則未載「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顯係漏載該法條,揆諸前揭說明,爰更正(增列)「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