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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璔瑜蔡紹良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10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95年12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璔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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