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10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2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95年12月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