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