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5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理由,事實部分除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因執行完畢釋放,應更為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因執行完畢釋放及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視為執行完畢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