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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筱珮余仕明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5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理由,事實部分除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因執行完畢釋放,應更為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因執行完畢釋放及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未經撤視為執行完畢外,亦引用之(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余 仕 明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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