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