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居亮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