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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被告
甲○○

           之2(

      丙○○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7年3月13日及同年5月13日延長羈押2月,至97年7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7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