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 被告
- 甲○○
之2(
丙○○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7年3月13日及同年5月13日延長羈押2月,至97年7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7月1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