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喬國偉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