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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文雄邱顯祥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甲○○」之後,應加列「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有委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並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為被告辯護,惟本院於判決書中漏載張淑琪律師為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6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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