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 ││ │施用 │施用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3年6月18日 │93年6月18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3年│台中地檢93年│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 │ 139號 │139號 │ ││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後│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93年度上訴字│93年度上訴字│ ││實│ │第1711號 │第1711號 │ ││審├──────┼──────┼──────┼──────┤│ │判 決 日 期│93年12月9日 │93年12月9日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定│ │臺中分院 │臺中分院 │ ││判├──────┼──────┼──────┼──────┤│決│案 號│93年度上訴字│93年度上訴字│ ││ │ │第1711號 │第1711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94年1月3日 │93年12月9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