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下同)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竊盜加重竊盜 │ 竊盜加重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0月 ││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 ││ │字2401號裁定減刑後徒刑2月 │ ││ │15日 │ │├───────────┼─────────────┼────────────┤│犯 罪 日 期 │ 95.10.24 │ 95.10.15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95年偵字第25461號 │96年偵字第1195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中簡字第398號 │96年上易字第71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6.02.16 │ 96.06.12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中簡字第398號 │96年上易字第71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6.03.19 │ 96.06.12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 有期徒刑5月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已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1、2應定執行刑 ││ │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