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26日起至94年6月下旬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9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 ,其中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 ,然所為合於自首之規定,適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