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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9月26日起至94年6月下旬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0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93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之罪 ,其中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 ,然所為合於自首之規定,適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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