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7月5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7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4554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符合自首要件,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