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減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一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下同)84年間,且該判決尚未確定前,又於85年間,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已執行完畢。而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裁定減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符合修正前刑法第 50條、第51條第5款所規定判決確定前犯數罪,爰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後,再與附表一、二所示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係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分別為86年11月21日及88年3月19日 ,而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此部份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電信法 │詐欺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非法販賣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 │ ├──────┼──────────┼───────────┼─────────────┤ │ 所犯法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 │ │ │ │條之1第2項第1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9月中旬至同年11 │84年4月中旬至86年6月下│84年底至86年5月 │ │ │月止 │旬 │ │ ├──────┼──────────┼───────────┼─────────────┤ │偵查(自訴)│新竹地檢85年偵字第 │苗栗地檢86年偵字第 │苗栗地檢90年偵字第 │ │機關及案號 │12008號 │1388、1861 、3295號 │4257、4355號 │ ├───┬──┼──────────┼───────────┼─────────────┤ │ 最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 │ 事 │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4號 │86年度訴字第327號 │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 │ │ 實 ├──┼──────────┼───────────┼─────────────┤ │ 審 │判決│86年8月13日 │87年1月19日 │96年6月26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4號 │86年度訴字第327號 │96年度台上字第4900 號 │ │ 決 ├──┼──────────┼───────────┼─────────────┤ │ │確定│ 86年11月21日 │88年3月19日 │96年9月1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已執畢 │已執畢 │ │ └──────┴──────────┴───────────┴─────────────┘ 附表二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明知禁藥而牙保 │ │ │第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3.03.30. │94.01.29. │93.01.09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3年毒偵字第│苗栗地檢94年毒偵字第 │ 臺北地檢93年 │ │機關年 度 │1434號 │610號 │偵緝字第1409號 │ │案 號 │ │ │ │ ├─┬────┼──────────┼───────────┼──────────┤ │最│法院 │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4年易字第92號 │94年上易字第1618號 │95年上訴字第20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03.23. │95.03.14. │96.04.17 │ ├─┼────┼──────────┼───────────┼──────────┤ │確│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4年易字第92號 │94年上易字第1618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694號│ │決├────┼──────────┼───────────┼──────────┤ │ │判決確定│94.04.28. │95.03.14. │96.07.06 │ │ │日期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 │ │條第2項 │條第2項 │1項 │ ├──────┼──────────┼───────────┼──────────┤ │合於九十六年│ 合 │ 合 │合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7月15 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刑 │ │ │ │ ├──────┼──────────┼───────────┼──────────┤ │備註 │已執畢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