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王文聖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玖
仟零肆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
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秋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