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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文聖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玖

仟零肆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

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陳蒼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