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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3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減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一編號 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下同)84年間,且該判決尚未確定前,又於85年間,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已執行完畢。而聲請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裁定減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符合修正前刑法第 50條、第51條第5款所規定判決確定前犯數罪,爰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後,再與附表一、二所示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係屬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 1、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一編號3所示(三)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分別為86年11月21日及88年3月19日 ,而附表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此部份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電信法              │詐欺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非法販賣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年               │
├──────┼──────────┼───────────┼─────────────┤
│  所犯法條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
│            │                    │                      │條之1第2項第1款           │
├──────┼──────────┼───────────┼─────────────┤
│  犯罪日期  │85年9月中旬至同年11 │84年4月中旬至86年6月下│84年底至86年5月           │
│            │月止                │旬                    │                          │
├──────┼──────────┼───────────┼─────────────┤
│偵查(自訴)│新竹地檢85年偵字第  │苗栗地檢86年偵字第    │苗栗地檢90年偵字第        │
│機關及案號  │12008號             │1388、1861 、3295號   │4257、4355號              │
├───┬──┼──────────┼───────────┼─────────────┤
│  最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
│  事  │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4號   │86年度訴字第327號     │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 │
│  實  ├──┼──────────┼───────────┼─────────────┤
│  審  │判決│86年8月13日         │87年1月19日           │96年6月26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86年度訴字第184號   │86年度訴字第327號     │96年度台上字第4900 號     │
│  決  ├──┼──────────┼───────────┼─────────────┤
│      │確定│ 86年11月21日       │88年3月19日           │96年9月1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3款         │不合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
│附註        │已執畢              │已執畢                │                          │
└──────┴──────────┴───────────┴─────────────┘
 附表二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明知禁藥而牙保      │
│            │第二級毒品          │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93.03.30.           │94.01.29.             │93.01.09            │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3年毒偵字第│苗栗地檢94年毒偵字第  │ 臺北地檢93年       │
│機關年 度 │1434號              │610號                 │偵緝字第1409號      │
│案 號      │                    │                      │                    │
├─┬────┼──────────┼───────────┼──────────┤
│最│法院    │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94年易字第92號      │94年上易字第1618號    │95年上訴字第207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4.03.23.           │95.03.14.             │96.04.17            │
├─┼────┼──────────┼───────────┼──────────┤
│確│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4年易字第92號      │94年上易字第1618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694號│
│決├────┼──────────┼───────────┼──────────┤
│  │判決確定│94.04.28.           │95.03.14.             │96.07.06            │
│  │日期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
│            │條第2項             │條第2項               │1項                 │
├──────┼──────────┼───────────┼──────────┤
│合於九十六年│    合              │    合                │合                  │
│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7月15 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刑          │                    │                      │                    │
├──────┼──────────┼───────────┼──────────┤
│備註        │已執畢              │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