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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寄藏贓物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寄藏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寄藏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3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4年度偵字第9584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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