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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文雄張恩賜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為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偽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偽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持有槍砲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 │ │金新台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 94.01.19 │ 93.08.16 │├───────────┼──────────┼──────────┤│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17401號 │17401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5年上訴字第1454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 95.09.07 │ 95.09.07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508號│95年度台上字第650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5.11.23 │ 95.11.23 │├─┴─────────┼──────────┼──────────┤│所犯法條 │刑法第168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7條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規定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 │不予減刑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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