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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璔瑜蔡紹良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之96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3日」應更正為「95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 1月23日」係「95年11月23日」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璔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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