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之96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3日」應更正為「95年11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 ,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正本附表竊盜罪欄判決確定日期「95年 1月23日」係「95年11月23日」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