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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意圖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6年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不應減刑 ││ │ │ │ │├───────────┼───────────┼───────────┼──────────┤│犯 罪 日 期 │88年8月間至89年7月25日│89年3月間至89年7月25日│89年7月24日至89年7月││年 月 日 │ │ │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89年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89年毒偵字第 │彰化地檢89年毒偵字第││年 度 及 案 號 │3796號 │3796號 │3796號 │├─┬─────────┼───────────┼───────────┼──────────┤│最│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89年訴字第1071號 │90年上訴字第652號 │90年上訴字第65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0年2月21日 │90年6月12日 │90年6月12日 │├─┼─────────┼───────────┼───────────┼──────────┤│確│法 院 │彰化地方法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89年訴字第1071號 │90年上訴字第652號 │90年上訴字第65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0年5月29日(撤回上訴) │90年6月29日 │90年6月29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 │第2項 │第1項 │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2項前段 │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 │ │ │ │├───────────┼───────────┼───────────┼──────────┤│備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7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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