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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筱佩康應龍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46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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