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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常業竊盗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林榮龍江錫麟鄭永玉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4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0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216號,併辦案號:同署93年度偵字第788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更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辛○○、丙○○、乙○○部分撤銷。 辛○○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緣辛○○、丙○○均經濟狀況不佳,因受庚○○之邀約後,參與竊車拆解銷贓集團,該集團由周成福主持,成員包括子○○、癸○○(原名陳美玲,綽號娃娃,與子○○為男女朋友關係,育有1子)、壬○○(係癸○○之兄)、寅○○、 卯○○、己○○、丁○○、甲○○、戊○○(上列共犯經追訴或判決情形詳如附表陸所示)等成年男子,於其等所各別參與期間,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推由子○○、癸○○、壬○○、寅○○、己○○、卯○○等人,以數人為1組(大多3 人1組、4人1組),分別外出竊車。該竊車集團成員乃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竊取附表壹所示L○○等人所有或持有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贓車,運至位於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雲林縣崙背鄉臺十九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等地,交由庚○○、丙○○、周成福等人,駕駛至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 內,再由庚○○、辛○○、丙○○、周成福、丁○○、甲○○、丁○○、戊○○等人,利用周成福所有、如附表肆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繼之由庚○○、周成福,以貨車、箱型車,將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3號、雲林 縣西螺鎮安定里27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之7號、雲林 縣西螺鎮○○路91之3號、嘉義市○○○路62之14號等倉庫 存放後,復由該集團之成員將該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不詳之汽車零件商銷贓;而庚○○、周成福、辛○○另輪流將如附表壹所示拆解完之贓車車牌折斷後,丟棄於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辛○○、丙○○每拆解一輛贓車,可分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2500元,其餘竊車拆解後銷贓所得,扣除支付竊車、拆車人員薪資後,餘款由庚○○與周成福2人均分。 二、乙○○,前於92年間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嗣經撤銷緩刑,於94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95年6月12日執行完畢 (尚不構成累犯),因庚○○擬自行籌組竊車拆解集團,於93年6月間邀同丑○○(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255 號 判決確定)及乙○○加入竊車拆解集團,辛○○、丙○○2 人乃與庚○○、子○○自93年7月1日上午起離開上揭雲林縣二崙鄉之拆解廠,惟仍承前開常業竊盜之犯意,與乙○○、丑○○共計6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 犯意聯絡,自93年7月1日起,由丑○○提供其所有位於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00巷13弄1號工廠(下稱系爭工廠),由庚○○、乙○○2人負責統籌規劃,並推由子○○於如附 表貳編號1至18所示之時、地,以不詳方法,竊取如附表貳 編號1至18所示G○○等人所有或使用中之車輛及車內財物 ,得手後,即由子○○將該些車輛運至上開系爭工廠,交予庚○○、辛○○、丙○○等人以如附表伍編號6至17所示之 工具,拆解車體,並由丑○○負責注意廠房附近狀況,再推由乙○○駕駛車號八九八—RK大貨車,將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之某處,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銷贓。丑○○除每月獲得系爭工廠之租金2萬5000元外,另如每拆解一 輛贓車,即可再分得1000元,子○○則每竊得一輛車可分得15000元至20000元,辛○○、丙○○則每拆解一輛贓車,即可各分得2000元至2500元,其餘竊車拆解後銷贓所得,則由庚○○、乙○○2人均分,其等均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 三、嗣於: ㈠93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自系爭工廠後門目視發現 庚○○、辛○○、丙○○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系爭工廠,當場查獲在場人丑○○、乙○○、庚○○、丙○○、辛○○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貳編號7、9、12之自小客車3部、如附表貳編號8、10、11、13、14之車牌各2面、如 附表貳編號2 、3 、4 、6 、10之行車執照共5張、已拆解 之附表貳編號1、2、5、8、11、13、14、15、16、17、18 汽車引擎11具、如附表貳編號11、13之汽車車體外殼2部, 並查扣如附表肆編號6至17所示乙○○所有供庚○○、辛○ ○、丙○○拆解贓車之工具(此非屬竊車工具)。 ㈡93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為警在位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 14之2號鐵皮屋工廠內,查獲正拆卸中如附表壹編號147、 148、149所示之自小客車共3部,及如附表壹編號115之汽車引擎1 具、遭壓平之汽車車體3部,及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 ,暨如附表參所示周成福所有,供庚○○、辛○○、丙○○、周成福、丁○○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此亦非屬竊車工具);後經辛○○、庚○○等人向警方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於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即由警方於93年9 月2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共撈得遭竊之95輛車車牌。 ㈢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己○○帶同員警至附表壹編號9、16、55、88、102、106至108所示失竊地點查訪。 ㈣93年10月9日,由卯○○帶同警方至如附表壹編號109、112 、113所示失竊地點查訪,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下列證據,其中固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等及選任辯護人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被告本人以外之共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中有部分內容係關於共同被告自己所涉犯嫌之事實,本毋庸命具結,而該部分雖與被告本人所涉之犯罪事實相關,仍無從加以分割,又本件共同被告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已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經交互詰問程序確實保障被告乙○○之訴訟權,共同被告庚○○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被告乙○○本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合先敘明。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辛○○、被告林志成均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竊盜犯行,並辯稱伊只負責把拆解後的材料載回去倉庫放置云云。經查: ㈠被告辛○○、林志成如何參與如附表壹所示車輛之拆解集團之事實,除被告辛○○、林志成之自白外,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下列補強證據可資證明: ⑴如附表壹所示之車輛分別係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地,經被害人發現遭竊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即甲癸○、陳進東、徐浴勛、O○○、莊士興、劉師賢、徐忠明、張繼正、黃○○、甲L○、王竹錦、t○○、甲地○、賴冠霖、甲S○、張樹權、許美倩、甲X○、張麗玉、許昭南、蔡石令、B○○、彭國龍、A○○、甲Y○、甲B○、王怡萍、甲庚○、X○○、林怡君、甲Q○、陳彥正、林子閔、甲W○、甲黃○、亥○○、P○○、甲V○、甲己○、甲戌○、H○○、甲U○、甲K○、地○○、v○○、甲甲○、甲戊○、李榮昌、R○○、F○○、U○○、甲卯○、吳澤承、e○○、g○○、h○○、p○○、甲P○、甲巳○、甲寅○、甲A○、E○○、甲丑○、甲乙○、甲申○○、甲D○○、d○○、C○○、w○○、黃坤洲、王茂盛、林春鳳、D○○、許靜如、甲壬○、甲H○、林吳志暄、呂瑞卿、吳鵬舉、甲酉○、張秀英、林仕信、戌○○、王國順、Y○○、甲G○、蔡柏逢、L○○、y○○、甲N○、賴月娥、洪文勝、歐陽青、劉玉成、l○○、顏健民、顏震明、甲T○、V○○、Q○○、M○○、甲未○○、W○○、甲O○、甲R○、甲宙○、謝良芳、甲辰○、b○○、邱顯堂、甲丙○、黃建國、王仁傑、林顯榮、宇○○、楊薰儀、k○○、翁柏臨、張玉錐、x○○、T○○、顏廷貴、甲辛○、甲宇○、陳昭安、王柯涵、吳雪琴、蕭建民、詹涓芬、甲子○○、謝錦雲、陳家鳳、陳德發分別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均詳見警詢筆錄);復有如附表壹所示車輛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鐵皮屋之工廠現場位 置圖及撈取車牌現場照片、贓物領據等在卷暨查獲如附表壹所示物品、附表肆之工具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⑵至附表壹編號9、16、55、88、102、106至109、112、113 號等失竊車輛雖未尋回任何物品,然此部分分別由證人即共犯己○○、蕭聰奮帶同警方前往查證,有筆錄及查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與被害人b○○、W○○、甲宙○、甲O○、N○○、甲辰○、蔡小萍、甲未○○、V○○、Q○○、M○○等人於警訊時陳述失竊之時、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在卷可參,堪認此等車輛確分別由共犯己○○、蕭聰奮所竊取。雖共犯己○○於偵查時供稱伊參與時間係在92年10月至93年1月,因伊於1月14日因毒品案件已被逮捕云云,惟依卷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己○○於93年1月14日入監執行,於同月16 日即繳清罰金出監,則己○○於警訊中所述伊有竊取如附表壹所示編號107所示車輛一節,彼時其於警詢中之陳述,是在 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與事實較相近,且當時並無其他被告在場,直接面對警員詢問所為陳述較為坦然,亦較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之情形,己○○此部分陳述應符實情,自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⑶另如附表壹編號31、32、33、34、35所示車輛,據被害人指述之失竊時間均為92年10月25日上午6時或7時許;如附表壹編號44、45所示車輛,據被害人指述之失竊時間均為同月28日上午8時;如附表壹編號47、48所示車輛,據被害人指述 之失竊時間均為同月29日上午7時許;如附表壹編號58、59 所示車輛,據被害人指述之失竊時間均為同年11月4日上午 7時許;如附表壹編號84、85所示車輛,據被害人指述之失 竊時間均為同月17日凌晨5時許;如附表壹編號88、91所示 車輛,據被害人指述之失竊時間均為同月18日上午6時許, 此有附表壹各該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警詢筆錄可稽,則被害人發現車輛失竊時間,或係被告等人行竊後立即發現,或係被告等人行竊後數小時、甚或數日後始發現,且被告等人組成竊車解體集團,係分組下手行竊,不同組之成員,亦可能同時異地行竊2部以上之不同車輛,故依上揭被害人之指述, 雖有2部以上之不同車輛係於同一時間發現失竊,尚與常情 無違,亦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辛○○、林志成如何參與如附表貳所示車輛之拆解集團之事實,除被告辛○○、林志成之自白外,復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明確,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如附表貳編號1至14所示之自小客車分別係於如附表貳編號 1至14所示之時、地發現遭竊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f○ ○、m○○、甲玄○、K○○、r○○、I○○、甲J○、G○○、朱鳳菁、q○○、甲亥芬、宙○○、甲丁○、u○○分別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彰警刑字第09300219 18號卷 第40至42、43、44頁、彰警刑字第0930020278號卷第3至4、6至7、11至12、16至17、24至26、31、35、44至45、49至50、60至61、65至66、69、70至71頁),並有現場照片、現場位置圖、附表貳編號1、2 、3 、4 、5 、6 、8 、10、11 、13、14所示車輛之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資料各1紙(見彰警刑字第0930 021918號警卷第100頁至第 108頁,彰警刑字第0930020278號警卷第10頁、第15頁、第 23頁、第30頁、第34頁、第43頁、第48頁、第59頁、第64頁、第69頁、第74頁)及被害人f○○、甲玄○、m○○、K○○、r○○、I○○、甲J○、G○○、朱鳳菁、q○○、甲亥芬、宙○○、甲丁○、u○○等人所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67 頁、第70頁,彰警刑字第0930020278號警卷第8頁至第9頁、第13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28頁至第29頁、第32頁、第39 頁 、第47頁、第55頁、第63頁、第68頁、第73頁)暨查得附表貳編號1 至14之物品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 ⑵又本案於93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許,為警自上開彰化縣社 頭鄉工廠後門目視發現庚○○、辛○○、丙○○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該工廠,並當場查獲在場之丑○○、乙○○、庚○○、丙○○、辛○○等人,並查獲正拆卸中之自小客車3部及車牌10面、行車執照4張、已拆解之汽車引擎11 具 ,其中8具引擎號碼均可清楚辨識,惟其餘4具引擎即如附表貳編號15至18號所示引擎,已遭磨損,經施以電解,仍未能顯示引擎號碼等事實,有警詢筆錄及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則衡諸公眾週知之一般常情,1部汽車配置1具引擎,該4具引擎自配置於4部汽車,且證人即共犯子○○於本院前審已證稱確有竊取該不詳引擎、車號之汽車(見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4號卷宗㈡第128頁正、背面),可知確有不詳車號之4部汽車遭被告等人竊取、拆解。雖該4具引擎號碼遭被告等人磨損而無從循線查訪被害人,而證人即共犯子○○雖時而證述係在93年5、6月所竊,大約偷12或13部,或又證述伊只偷了7或8部,那些是伊偷的忘記了云云,致無從確切查知該4部引擎號碼遭磨損之汽車究係何時、何地失竊,惟證 人即共犯子○○參與被告等人組成竊車拆解集團,其參與之時間自92年9月間某日起至94年2月25日止,業據子○○於警詢中供明無訛,則其參與之長達年餘,行竊之車輛數量甚多,除非刻意加以記憶,否則自難期其能就每一部車輛之行竊時間、地點供述歷歷,且其倘未竊取該4部汽車,不致故為 不利於己之供述,則其既清楚供述該4部引擎號碼遭磨損之 汽車係自己所竊取,堪信共犯子○○確有此部分犯行,尚難遽以其行竊時間、地點、被害人均不詳,或其所述情節先後有不一致之情事,即執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附此敘明。⑶被告乙○○如何參與附表貳所示之竊車拆解集團等情,詳見下述: ①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於93年6月29日起由庚○○招攬 加入竊車解體集團,伊負責將拆解之零件裝入貨車載出銷贓等語(見000000000號警卷第13頁)。 ②被告乙○○又於偵查中供稱:警詢所言實在,因為景氣不好缺錢用才參與竊車集團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5216號卷第 222至224頁)。 ③被告乙○○於本院前審亦坦承上開犯行(見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卷第148、200頁); ④證人即被告庚○○於原審94年3月10日審理時證稱「拆解工 廠是我和乙○○負責,車子子○○牽的(即偷),乙○○送拆解的東西去賣,我負責拆引擎,汽車內部辛○○負責,汽車後面丙○○負責,我是透過子○○介紹認識被告丑○○,與乙○○一起去租廠房,我曾親口對被告丑○○說過在從事竊車解體,曾於93年6月30日時,在系爭工廠內,欲交付租 金及押金給被告丑○○時,因子○○提議,經我與乙○○同意後,向被告丑○○表明每拆一輛車讓他抽1000元,當時被告丑○○並未表示意見,亦無驚訝之表情,亦無明白拒絕若我從事贓車解體即拒絕出租,後來我又向被告丑○○表示每輛抽1000元,並幫忙注意系爭工廠周遭,避免被他人發現時,被告丑○○則點頭,後來於拆10輛車後,因剛好手頭不方便,故在徵得他(指被告丑○○)同意後,延緩給付,故至查獲為止,均尚未付抽頭款之金額給被告丑○○,贓車拆解時丑○○在他房屋,房屋跟工廠沒有隔離,走出來就看得到,丑○○會跟我們打招呼,在那邊工作一個禮拜約遇到被告3、4次,賣的錢扣掉付給子○○、辛○○、丙○○等人工錢及租金,其餘的由我跟乙○○平分」等語(見原審當日審判筆錄)。 ⑤證人即被告庚○○於本院前審證述:我跟他說要租廠房作車子,1個月2萬元,後來我說如果有拆1台要讓他抽1千元,所謂作車子,就是把車子拿來拆解,車子是晚上進來,我人不在那邊,只有丑○○住在那邊,他的臥房距離我們的廠房大約1、20公尺,他一看就看得到,這段期間丑○○幾乎都住 在那邊,要進去工廠時就打電話給丑○○或是打開門旁邊一個遙控器的盒子按一下開關,颱風天過後有一次丑○○還打電話問我要不要過來工廠作等語(見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4號卷宗㈡第123頁正面、124頁背面)。 ⑥綜上可知,被告乙○○確有參與如附表貳所示之竊車拆解集團,其與被告辛○○、丙○○及共同被告庚○○、丑○○、及共犯劉忠厚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乙○○事後否認犯罪,顯為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㈢按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換言之,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成立。至於立場對立之各行為人,如各有其目的,而各依其目的分別實施犯罪行為,致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者,各行為人固僅應就其實施之行為,分別負責。然立場對立之各個行為人間,若有共同之目的,並為達成此一共同目的,而基於彼此間共同犯意之聯絡,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則仍屬共同正犯,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等人參與前述之竊車拆解集團,被告辛○○、丙○○先後參與附表壹、貳所示之贓車解體犯行,被告乙○○則參與附表貳所示贓車解體後之銷贓犯行,其等所組成之竊車拆解集團係分成3部門 ,分別為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足徵被告辛○○、丙○○、乙○○等人雖未實行竊盜行為,然其與下手竊車之成員間,就如何行竊、如何處分贓物等分工內容應有先行謀議之犯意聯絡,被告等所為自難辭竊盜罪責。 ㈣本件被告辛○○、丙○○、乙○○參與前述之竊車拆解集團,如何獲取利益等情,已詳見前述,則被告乙○○參與之時間雖不長,但其參與如附表貳所示之贓車拆解銷贓車輛達18輛,且彼等所組成之竊車拆解集團分成3部門,分別為專責 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顯係有組織之集團,被告辛○○、丙○○2人每拆解1 輛車可分得2000元 至2500元之利益,其餘拆解車輛銷贓所得,除扣除施竊及拆車者薪資外,餘均由共犯庚○○及被告乙○○取得,足見被告辛○○、丙○○、乙○○等人均係反覆以相同之方法,先行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及車內財物,得手後在系爭工廠內拆解車體,然後銷售零件圖利,以該銷贓所得資為主要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之意,顯均係以此犯罪為業,且恃此維生。至被告辛○○於本院前審審理中所提之順益企業公司服務證明書,僅能證明其於84年9月27日至92年4月21日曾在該公司服務,並不能證明其於上開犯罪時間(自92年9 月25日起至93年7月8日止),有在該公司服務,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辛○○之認定,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辛○○、丙○○、乙○○等人犯行堪予認定。 叄、論罪科刑之說明: 一、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辛○○、丙○○、乙○○共 謀參與前述之竊盜行為,若依新法各別論以竊盜罪而予數罪併罰之結果,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為 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顯較有利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 罪論處。 ㈡查此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新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規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本件被告等參與前述竊車拆解集團,其等均以此犯罪為業,且恃此維生,詳如前述。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茲對被告等之論罪說明如下: ㈠被告辛○○、丙○○與共犯庚○○、周成福、子○○、壬○○、癸○○、寅○○、己○○、蕭富聰、丁○○、甲○○、戊○○等人間就參與前述附表壹所示竊車拆解集團,被告辛○○、丙○○、乙○○、丑○○與共犯庚○○、子○○等就參與前述附表貳所示竊車拆解集團,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其等分別就竊取如附表壹、貳所示車輛之犯行,有事先謀議,且為構成要件外之部分行為分擔,均分別為共謀共同正犯。㈡被告辛○○、丙○○參與前述附表壹所示竊車拆解集團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犯行因係被告等人所犯常業竊盜犯行之部分行為,與起訴成罪之常業竊盜犯行,兩者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 三、原審判決固非無見,惟除被告庚○○、丑○○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外,有下列違誤之處: ㈠被告辛○○、丙○○參與前述附表壹所示竊車拆解集團之犯行,未據起訴,惟原判決將附表壹所示之其中137部車輛, 併予審究(詳見原審判決第7至39頁),惟未說明理由,尚 有未合;又原判決對附表壹所示之其他12部車輛,漏未審酌,亦嫌未洽。 ㈡被告辛○○、丙○○、乙○○被訴參與附表叄所示竊車拆解集團等犯嫌不能證明(詳見後述),原判決卻認被告辛○○、丙○○、乙○○尚參與附表叄所示竊車拆解集團等犯行,尚有未洽。 四、對檢察官及被告等人上訴有無理由之說明: ㈠檢察官認被告辛○○、丙○○雖坦承犯行,惟其等組成竊車拆解集團,如未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習得刻苦勤勞之精神及謀生之技能,將來驟然返回社會,必無法取得正當職業,無法適應社會生活;又被告乙○○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尚嫌過輕,且亦有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云云。㈡被告辛○○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而提起上訴、被告乙○○上訴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 ㈢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應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事項,即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尚非可僅依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遽予一概而論,檢察官及被告等此部分之上訴均無可取,均無理由。 ㈣又按是否宣告強制工作,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295號判決參照),參諸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所稱: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 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之期待相當之意旨。本件被告3人雖均為18歲以上之竊盜犯,且以犯竊盜罪為常業,惟 被告辛○○、丙○○係按拆解贓車之數量計酬而受僱於共同被告庚○○,其既係單純受僱者,利得究屬有限,又被告乙○○參與犯罪時間不長,其3人犯罪行為之危險性及嚴重性 自不如共同被告庚○○,故宣告一般刑罰已足認係對其等犯行之適當處罰,已足對其等產生矯正策勵之作用,並對其等未來發展亦仍具有可期待性,倘另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與比例原則有違,核無宣 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 五、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辛○○、丙○○、乙○○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乃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年,不知謀求正當職業,為圖私利,竟共同組成竊車拆解集團銷售零件圖利,危害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甚鉅,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參與本件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之輕重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本案之扣案物品:①如附表伍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雖分別係被告庚○○、乙○○、辛○○、丙○○等人所有,且供被告庚○○記載拆解贓車、銷贓事宜,及其等間互相聯絡之工具,然上開工具並非供共犯子○○竊取如附表貳所示汽車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②如附表伍編號6至17所示之物品,雖係被告乙○○所有,供被告辛○ ○、丙○○及共犯庚○○等拆解如附表貳所示自用小客車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庚○○陳明在卷,惟該工具並非供共犯子○○竊取如附表貳編號1至18所示自用小客車所用之工具 ,僅係供事後處分贓物所用,亦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檢察官認應依法宣告沒收,尚有誤會;③如附表肆所示之工具,雖係共犯周成福所有,供被告辛○○、丙○○及共犯庚○○、周成福等人拆解、處分所竊如附表壹所示自用小客車所用之工具,但並非供共犯子○○等人竊盜所用之工具,亦非違禁物,同不予宣告沒收。④其餘扣案之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雖係被告辛○○、丙○○所有,業據其等分別供承在卷,惟其等亦陳稱僅供個人使用,尚乏證據足資證明係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辛○○、丙○○、乙○○等3人與共同被 告庚○○、丑○○及共犯子○○等人另犯如附表叄所示之竊盜解體汽車銷售零件犯行,因認被告等3人涉有此部分常業 竊盜罪嫌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庚○○固曾供稱其等共竊取21部車輛云云,又證人即共犯子○○於本院前審固亦供述有竊取附表叄所示車輛云云,惟證人庚○○、子○○所述此部分犯行,始終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即其等就行竊之時間、地點、行竊之方法及車輛車型、顏色、廠牌等均未能供明,且亦查無任何贓車解體後之零件,例如遭磨損之引擎或車輛牌號可資調查,自不能僅憑證人庚○○、子○○之簡略陳述,遽認被告等3 人有此部分犯行,因此係常業犯行之部分行為,與起訴成罪之常業竊盜犯行,兩者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22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附表壹: ┌───┬──────┬──────┬────┬────────┬─────┐ │編號 │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1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健│ L○○ │車號二V—三八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六時│行路與學士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口 │ │車內物品 │ │ ├───┼──────┼──────┼────┼────────┼─────┤ │2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 w○○ │車號六S—八八八│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七時│二四一號前 │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 │ │車內物品 │ │ ├───┼──────┼──────┼────┼────────┼─────┤ │3   │九十二年九月│臺南市○○路│午○○○│車號HJ—三○三│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八時│二七四號前 │使用人: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 │王茂盛 │車內物品 │ │ ├───┼──────┼──────┼────┼────────┼─────┤ │4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崇│ 甲地○ │車號三J—五一七│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德路與美德街│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三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5   │九十二年九月│臺中市北區太│ l○○ │車號七Q—五九六│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原路與山西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 │口 │ │車內物品 │ │ ├───┼──────┼──────┼────┼────────┼─────┤ │6   │九十二年十月│雲林縣莿桐鄉│ 甲B○ │車號七W—六六一│車牌二面 │ │ │九日上午七時│莿桐村和平路│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十巷九十弄│ │車內物品 │ │ │ │ │九號前 │ │ │ │ ├───┼──────┼──────┼────┼────────┼─────┤ │7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市○○路│陳家鳳 │車號七一二二—G│車牌一面 │ │ │九日上午十時│一段二五九巷│ │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8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B○○ │車號八L—六一三│車牌一面 │ │ │十日六時 │大埔路三六一│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 │之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9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九○九○—G│未尋得物品│ │ │十二日上午八│東門村中正路│詠興汽車│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段十一號前│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b○○ │ │ │ ├───┼──────┼──────┼────┼────────┼─────┤ │10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黃○○ │車號一○七一—H│車牌一面 │ │ │十六日上午七│寶覺寺前 │ │P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11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甲d○○│車號八七六五—F│完整車牌一│ │ │十六日上午八│二段五十號前│使用人: │Z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 │顏健民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12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甲M○ │車號○七九一—F│車牌一面 │ │ │十八日凌晨五│中山路三段三│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五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3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市○○路│ C○○ │車號八S—一八一│車牌一面 │ │ │十八日上午八│四七七號前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14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西│ O○○ │車號八H—九五三│完整車牌一│ │ │十八日上午十│屯路一段二五│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15  │九十二年十月│臺南縣永康市│ d○○ │車號八R—○八九│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一│中華路九一七│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旁 │ │車內物品 │ │ ├───┼──────┼──────┼────┼────────┼─────┤ │16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W○○ │車號八四六一—F│未尋回物品│ │ │十九日下午五│三民街十三號│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17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 甲H○ │車號PC—三六九│完整車牌一│ │ │二十日上午八│與山西路口 │ │九號自小客車一輛│面、不完整│ │ │時許 │ │ │及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18  │九十二年十月│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九J—五○六│完整車牌一│ │ │二十日上午九│漳和里南崗二│甲c○;│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路二○九巷口│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陳彥正 │ │ │ ├───┼──────┼──────┼────┼────────┼─────┤ │19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甲Z○ │車號Y七—三九一│車牌一面 │ │ │二十日上午七│川西路與文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東二街口 │ │車內物品 │ │ ├───┼──────┼──────┼────┼────────┼─────┤ │20 │九十二年十月│台中市南屯區│陳碧桃 │車號五G—五五三│車牌二面 │ │ │十八日下午九│文心路一段 │使用人: │0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三七八號前 │陳昭安 │車內物品 │ │ ├───┼──────┼──────┼────┼────────┼─────┤ │21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 甲Y○ │車號二W—三九九│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凌晨│三條街一三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22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s○○ │車號六○三一—F│完整車牌一│ │ │二十一日上午│崇德路二段二│使用人: │W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六三號附近 │張秀英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23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W八—四九八│車牌一面 │ │ │二十一日上午│東門村永坡路│永麗婦幼│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三段三五二號│用品社;│車內物品 │ │ │ │ │前 │使用人:│ │ │ │ │ │ │林子閔 │ │ │ ├───┼──────┼──────┼────┼────────┼─────┤ │24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 甲癸○ │車號三三○二— F│車牌一面 │ │ │二十二日上午│力行路十五號│ │X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25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員林鎮│j○○○│車號八L—八八二│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二日上午│員水路一段四│使用人: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四九巷六十四│張樹權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號旁 │ │ │ │ ├───┼──────┼──────┼────┼────────┼─────┤ │26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 T○○ │車號五Q—二九五│車牌一面 │ │ │二十三日上午│大墩七街巨蛋│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預定地旁 │ │車內物品 │ │ ├───┼──────┼──────┼────┼────────┼─────┤ │27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王康任 │車號五F—0三八│車牌一面 │ │ │二十四日上午│青海路與環中│使用人: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路口 │王仁傑 │車內物品 │ │ ├───┼──────┼──────┼────┼────────┼─────┤ │28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甲子○○│車號五F—八八七│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上午│松竹路二段三│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一九號前 │ │車內物品 │ │ ├───┼──────┼──────┼────┼────────┼─────┤ │29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路│歐陽青 │車號三一六三—F│車牌一面 │ │ │二十四日上午│與大墩七街口│ │Y小客車一輛及內│ │ │ │七時許 │ │ │物品 │ │ ├───┼──────┼──────┼────┼────────┼─────┤ │30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未○○ │車號X三—三五五│車牌二面 │ │ │二十四日下午│雅路與育德路│使用人: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口 │劉玉成 │車內物品 │ │ ├───┼──────┼──────┼────┼────────┼─────┤ │31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三R—○六七│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五日上午│社南村民生路│i○○○│六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六時許 │四十八號之一│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張玉錐 │ │ │ ├───┼──────┼──────┼────┼────────┼─────┤ │32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梅│ 甲午○ │車號九H—三九八│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七│使用人: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七號前 │呂瑞卿 │車內物品 │ │ ├───┼──────┼──────┼────┼────────┼─────┤ │33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溪湖鎮│ 甲Q○ │車號五九五九—G│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七時│平和里光平接│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五十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34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大雅鄉│ 甲T○ │車號六V—三七三│完整車牌一│ │ │二十五日上午│中山北路111 │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35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顏震民 │車號P八—六六七│車牌一面 │ │ │二十五日上午│河南路二段一│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五四號前 │ │車內物品 │ │ ├───┼──────┼──────┼────┼────────┼─────┤ │36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七P—○一四│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上午│寧夏路與寧夏│臺灣哈巴│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一街口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蕭建民 │ │ │ ├───┼──────┼──────┼────┼────────┼─────┤ │37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屯區│心想室成│車號一九五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五日下午│大墩七街與文│實業股份│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心路旁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38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六V—七二二│車牌一面 │ │ │二十六日上午│明南路與華美│王志宏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西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王柯涵 │ │ │ ├───┼──────┼──────┼────┼────────┼─────┤ │39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S○○ │車號七六二五—G│完整車牌一│ │ │二十七日上午│原路與山西路│使用人: │C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口 │蔡柏逢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40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詹涓芬 │車號三○七六—F│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中午│化北路三七八│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之二三號 │ │車內物品 │ │ ├───┼──────┼──────┼────┼────────┼─────┤ │41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大│ c○○ │車號七V—六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七日下午│雅路與北平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42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z○○ │車號五Q—二九二│車牌二面 │ │ │二十七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使用人: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一時許 │六○號前 │吳鵬舉 │車內物品 │ │ ├───┼──────┼──────┼────┼────────┼─────┤ │43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太│ 甲G○ │車號五Q—二八一│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原路三段與崇│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德路口 │ │車內物品 │ │ ├───┼──────┼──────┼────┼────────┼─────┤ │44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縣烏日鄉│ 甲 a │車號三R—五○六│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上午│中山路一段路│使用人: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旁 │林吳志暄│車內物品 │ │ ├───┼──────┼──────┼────┼────────┼─────┤ │45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甲N○ │車號七B—四七九│完整車牌一│ │ │二十八日上午│青海路與上仁│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八時許 │街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46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申○○ │車號二Q—一七九│車牌二面 │ │ │二十八日中午│忠平路五四七│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二時許 │巷口 │ │車內物品 │ │ ├───┼──────┼──────┼────┼────────┼─────┤ │47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五Q—一五二│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自強路二六七│洋銊金屬│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陳進東 │ │ │ ├───┼──────┼──────┼────┼────────┼─────┤ │48  │九十二年十月│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八V—四五八│完整車牌一│ │ │二十九日上午│義民村永坡路│寶喆企業│九小客車一輛及車│面、不完整│ │ │七時許 │三段五七號前│行; │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 │使用人:│ │ │ │ │ │ │許美倩 │ │ │ ├───┼──────┼──────┼────┼────────┼─────┤ │49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甲C○ │車號三Q—二七三│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八│北新路二巷二│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弄六號前 │ │車內物品 │ │ ├───┼──────┼──────┼────┼────────┼─────┤ │50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區進│ Y○○ │車號二L—一三五│車牌二面 │ │ │三十日上午十│化北路與永興│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時許 │街口 │ │及車內物品 │ │ ├───┼──────┼──────┼────┼────────┼─────┤ │51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 x○○ │車號六A一四一七│完整車牌一│ │ │三十日中午十│民航路與中平│ │○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52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北屯區│ 賴月娥 │車號三八五二一F│車牌一面 │ │ │三十日下午三│遼陽一街與梅│ │W自小客車一及車│ │ │ │時許 │川西路口 │ │內物品 │ │ ├───┼──────┼──────┼────┼────────┼─────┤ │53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西屯區│晟穩企業│車號七L—一二一│車牌二面 │ │ │三十一日上午│大河里永輝路│股份有限│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七十五巷十號│公司 │車內物品 │ │ │ │ │前 │使用人: │ │ │ │ │ │ │林仕信 │ │ │ ├───┼──────┼──────┼────┼────────┼─────┤ │54  │九十二年十月│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六R—四四四│車牌一面 │ │ │三十一日上午│橋三巷七六號│小葫蘆清│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前 │潔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邱顯堂 │ │ │ ├───┼──────┼──────┼────┼────────┼─────┤ │55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六U—七四八│未尋得物品│ │ │月一日上午七│員集路二段 │東佑電料│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522巷95號前 │股份有限│車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宙○ │ │ │ ├───┼──────┼──────┼────┼────────┼─────┤ │56  │九十二年十一│台中市北屯區│信元玻璃│車號三J—0一五│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零│山西路五六0│工業股份│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之四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 │洪文勝 │ │ │ ├───┼──────┼──────┼────┼────────┼─────┤ │57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臺西鄉│ 巳○○ │車號二U—五○七│車牌二面 │ │ │月三日凌晨三│海口村海豐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八之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58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亞太國際│車號二0九五—H│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雅路與武昌路│事業公司│P自小客車一及車│ │ │ │時許 │口 │使用人: │內物品 │ │ │ │ │ │劉師賢 │ │ │ ├───┼──────┼──────┼────┼────────┼─────┤ │59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X○○ │車號六J—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七│北屯路二一六│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60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屯區進│德義興業│車號七Q—二七二│車牌一面 │ │ │月四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大德│有限公司│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 │使用人: │車內物品 │ │ │ │ │ │徐忠明 │ │ │ ├───┼──────┼──────┼────┼────────┼─────┤ │61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甲丙○ │車號三三一三—F│車牌一面 │ │ │月五日上午六│雅路與梅亭街│ │Z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口 │ │車內物品 │ │ ├───┼──────┼──────┼────┼────────┼─────┤ │62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縣潭子鄉│ a ○ │車號六D—九八五│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八│勝利路二九○│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63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二八六三—D│車牌二面 │ │ │月五日上午十│原路二段二五│企業股份│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四號前 │有限公司│車內物品 │ │ ├───┼──────┼──────┼────┼────────┼─────┤ │64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林│ D○○ │車號八七七一—G│車牌二面 │ │ │月六日上午七│森路二段二○│ │F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65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二A—八四○│車牌一面 │ │ │月六日上午九│二四六號前 │溢藝倚木│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業公司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翁栢臨 │ │ │ │ │ │ │ │ │ │ ├───┼──────┼──────┼────┼────────┼─────┤ │66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t○○ │車號一七一七—H│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凌晨三│河南路二段四│ │P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十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67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甲X○ │車號二R—六三三│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上午六│社頭村三民路│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一七一巷六三│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 │號前 │ │ │ │ ├───┼──────┼──────┼────┼────────┼─────┤ │68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 謝月香 │車號二V—四五五│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文心路三段四│使用人: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一七0號前 │楊薰儀 │車內物品 │ │ ├───┼──────┼──────┼────┼────────┼─────┤ │69  │九十二年十一│台南市安南區│南良實業│車號六S—二八三│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下午五│海佃路三段三│股份有限│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十號前 │公司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 │顏廷貴 │ │ │ ├───┼──────┼──────┼────┼────────┼─────┤ │70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北區臨│ 曾建富 │車號○一九八—F│完整車牌一│ │ │月七日上午七│安路二段二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71  │九十二年十一│台南市南區忠│ n○○ │車號七E—九一三│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上午十│明南路六五三│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72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賴朝慶 │車號X五—三00│車牌一面 │ │ │月七日下午六│文心路梅川東│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73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漢│ 甲L○ │車號六V—一○八│車牌一面 │ │ │月八日凌晨三│口路五段六十│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三號前 │ │車內物品 │ │ ├───┼──────┼──────┼────┼────────┼─────┤ │74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大│ 甲庚○ │車號二V—九四五│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上午八│雅路四五四號│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75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興│ 酉○○ │車號W三—五二四│車牌一面 │ │ │月八日下午三│進路汽車停車│使用人: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格 │林顯榮 │車內物品 │ │ ├───┼──────┼──────┼────┼────────┼─────┤ │76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進│ k○○ │車號X七—○八一│車牌一面 │ │ │月九日上午十│化北路與國瑞│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口旁 │ │車內物品 │ │ ├───┼──────┼──────┼────┼────────┼─────┤ │77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甲 亥 │車號三J—一四一│完整車牌一│ │ │月十日上午六│文心路與天津│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78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東區東│ 甲e○ │車號一四三二—G│車牌二面 │ │ │月十一日上午│平路一七四號│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79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 J○○ │車號三Q—二二六│車牌一面 │ │ │月十二日上午│川東路三段一│ 使用人:│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四五之二號前│ 莊士興 │車內物品 │ │ ├───┼──────┼──────┼────┼────────┼─────┤ │80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有│車號○○○三—H│完整車牌一│ │ │月十四日某時│文心路四段九│限公司 │P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 │九九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81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三八○八—G│車牌一面 │ │ │月十四日下午│中沙村一七六│份有限公│H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之六號前 │司 │車內物品 │ │ ├───┼──────┼──────┼────┼────────┼─────┤ │82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社頭鄉│ 甲E○ │車號三八一五—G│車牌二面 │ │ │月十六日上午│廣興村大圳巷│ 使用人:│B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十九號 │ 張麗玉 │車內物品 │ │ │ │ │ │ │ │ │ ├───┼──────┼──────┼────┼────────┼─────┤ │83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甲I○ │車號六J—三八三│完整車牌一│ │ │月十六日下午│文心路四段二│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一時許 │一七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84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斗六鎮│ 玄○○ │車號○二七一—F│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文化路三一八│ │D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85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路│ o○○ │車號E六—三一一│車牌一面 │ │ │月十七日凌晨│與海安路三段│使用人: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口 │許靜如 │車內物品 │ │ ├───┼──────┼──────┼────┼────────┼─────┤ │86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 y○○ │車號一二五九—H│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上午│一八○巷六號│ │S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87  │九十二年十一│臺南市南區西│天○○○│車號五W—○八九│車牌二面 │ │ │月十七日下午│門路一段三○│使用人: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八時許 │六號前 │林春鳳 │車內物品 │ │ ├───┼──────┼──────┼────┼────────┼─────┤ │88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西螺鎮│ 甲O○ │車號三三二一—F│未尋得物品│ │ │月十八日上午│延平路五六六│ │M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路旁 │ │車內物品 │ │ ├───┼──────┼──────┼────┼────────┼─────┤ │89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林內鄉│ 楊淑滿 │車號八M—九○二│車牌二面 │ │ │月十八日凌晨│林北村中正東│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路一四六號前│ │車內物品 │ │ ├───┼──────┼──────┼────┼────────┼─────┤ │90  │九十二年十一│雲林縣莿桐鄉│ 甲F○ │車號七W—二二九│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凌晨│麻園村榮貫路│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五時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91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區忠│ 宇○○ │車號八○○七—G│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明南路三八五│ │A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92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戌○○ │車號三S—五六四│車牌一面 │ │ │月十八日上午│瀋陽路與熱河│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93  │九十二年十一│苗栗縣頭份鎮│ 鍾文 │車號Q九—一二九│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凌晨│東庄里自強路│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二四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94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六E—一九○│車牌一面 │ │ │月十九日下午│川西路與天津│欣格聯合│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一時許 │路口 │企業公司│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黃建國 │ │ │ ├───┼──────┼──────┼────┼────────┼─────┤ │95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一八二七—D│車牌一面 │ │ │月二十日凌晨│二六六號前 │有限公司│J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96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賴冠霖 │車號三Q—七三七│車牌二面 │ │ │月二十日上午│松竹路三段八│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97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溪洲鄉│ 甲S○ │車號九Q—七五二│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凌│成功村登山路│ │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晨四時許 │二一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98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D七—三四二│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青海路與洛陽│陳麗珠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八時許 │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陳德發 │ │ │ ├───┼──────┼──────┼────┼────────┼─────┤ │99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葉鎮鸚 │車號A三—六六一│車牌一面 │ │ │月二十三日下│崇德路二段三│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二時許 │二0號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 │100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區梅│和潤企業│車號九E—五三○│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下│川西路與文心│有限公司│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三時許 │路口 │使用人: │車內物品 │ │ │ │ │ │吳雪琴 │ │ │ ├───┼──────┼──────┼────┼────────┼─────┤ │101 │九十二年十一│臺中市北屯區│ 甲辛○ │車號Z七—九六四│完整車牌一│ │ │月二十四日中│文心路與昌平│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午十二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102  │九十二年十一│彰化縣彰化市│ N○○ │車號三三一八—F│未尋得物品│ │  │月二十八日上│中華西路一六│使用人: │Y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許 │八號前 │謝良芳 │車內物品 │ │ ├───┼──────┼──────┼────┼────────┼─────┤ │103  │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彰化市│ 林怡君 │車號J二—八一九│車牌二面 │ │ │月二十三日上│金馬路一段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七時十五分│二一巷路旁 │ │車內物品 │ │ ├───┼──────┼──────┼────┼────────┼─────┤ │104  │九十二年十二│臺中市西屯區│ 甲宇○ │車號六S—三六三│完整車牌一│ │ │月二十四日上│文心路三段四│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面、不完整│ │ │午九時許 │八號前 │ │車內物品 │車牌半面 │ ├───┼──────┼──────┼────┼────────┼─────┤ │105  │九十二年十二│雲林縣西螺鎮│ A○○ │車號九R—三九八│車牌一面 │ │ │月二十八日上│西興路八十八│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午九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06  │九十二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七V—二八六│未尋得物品│ │ │月三十一上午│莒光路一七七│黃育晟;│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號前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甲辰○ │ │ │ ├───┼──────┼──────┼────┼────────┼─────┤ │107  │九十三年二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R—七○一│未尋得物品│ │ │四日晚上八時│惠明街旁 │陳淑娟;│三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 │使用人:│車內物品 │ │ │ │ │ │甲R○ │ │ │ ├───┼──────┼──────┼────┼────────┼─────┤ │108  │九十三年三月│彰化縣員林鎮│甲未○○│車號八Q—二九八│未尋回物品│ │ │十八日凌晨四│成功東路四二│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五十七分許│○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09  │九十三年三月│雲林縣斗六市│ V○○ │車號七○八八—G│未尋回物品│ │ │二十七日上午│上海路二三三│ │C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七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10  │九十三年三月│臺南縣新營市│ 甲天○ │車號七V—五五三│車牌一面 │ │ │二十八日凌晨│復興路一三八│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四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11  │九十三年三月│臺灣地區某地│甲b○○│車號B二—六二九│車牌一面 │ │ │二十九日上午│ │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112 │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Q○○ │車號九R—○三九│未尋回物品│ │ │十六日上午八│西平路三一六│ │五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13  │九十三年四月│雲林縣斗六市│ M○○ │車號B九—七○一│未尋回物品│ │ │二十五日上午│南京東路四三│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六時許 │五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14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花壇鄉│ 甲W○ │車號八V—三三五│皮革五件、│ │ │六日上午七時│長沙村中正路│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保險證一張│ │ │許 │一○五巷二三│ │車內物品 │ │ │ │ │弄一號前 │ │ │ │ ├───┼──────┼──────┼────┼────────┼─────┤ │115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北斗鎮│ 陳惠玲 │車號二一三二—H│引擎一具 │ │ │七日上午七時│斗苑路二段六│ │R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六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16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五—九三一│行照一張、│ │ │七日下午六時│公益路與永春│張汶沂;│九自小客車一輛及│公路局收據│ │ │許 │東七路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一張 │ │ │ │ │甲乙○ │ │ │ ├───┼──────┼──────┼────┼────────┼─────┤ │117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F○○ │車號DV—一二五│引擎一具 │ │ │七日下午十時│朝富路國光客│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運前 │ │車內物品 │ │ ├───┼──────┼──────┼────┼────────┼─────┤ │118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永靖鄉│黃陳愛玉│車號Y五—二一八│牌照稅單一│ │ │八日凌晨五時│瑚璉村東興路│ │二自小客車一輛及│張、存摺四│ │ │許 │七四號前 │ 使用人:│車內物品 │本 │ │ │ │ │ 甲卯○ │ │ │ ├───┼──────┼──────┼────┼────────┼─────┤ │119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三Q—一一七│行照、保險│ │ │十日下午三時│大墩七街三二│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證各一張、│ │ │許 │一號前 │ │車內物品 │存摺二本 │ ├───┼──────┼──────┼────┼────────┼─────┤ │120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西屯區│ P○○ │車號X九—○一九│保險證一張│ │ │十日下午十一│臺中港路三段│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一一八號澄清│ │車內物品 │ │ │ │ │醫院前 │ │ │ │ ├───┼──────┼──────┼────┼────────┼─────┤ │121 │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劉燕 │車號二R—○七一│保險證一張│ │ │十一日上午九│南京路四七七│使用人: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號前 │甲V○ │車內物品 │ │ ├───┼──────┼──────┼────┼────────┼─────┤ │122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八Q—三三○│保險卡、名│ │ │十四日凌晨四│道周路五五二│功發工業│二自小客車一輛及│片各一張 │ │ │時許 │號前 │股份有公│車內物品 │ │ │ │ │ │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巳○ │ │ │ ├───┼──────┼──────┼────┼────────┼─────┤ │123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和美鎮│ e○○ │車號五V—五八二│行照及保險│ │ │十四日上午十│美寮路與孝武│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卡各一張 │ │ │一時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124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 g○○ │車號○二六八—J│牌照稅單一│ │ │十六日下午八│大成路一八二│ │K自小客車一輛及│張 │ │ │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25 │九十三年五月│雲林縣斗六市│ h○○ │車號三C—○一四│行照一張、│ │ │二十日上午六│林頭路九十八│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存摺五本 │ │ │時許 │之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26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屯區│甲D○○│車號○一六一—H│行照一張 │ │ │二十六日下午│崇德路二段二│ │L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二時一分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27 │九十三年五月│彰化縣二林鎮│黃雪紅 │車號八V—二四七│行照一張 │ │ │十六日下午九│大智街口 │使用人: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 │甲己○ │車內物品 │ │ ├───┼──────┼──────┼────┼────────┼─────┤ │128 │九十三年五月│臺中市北區大│蕭美春 │車號七L—八六五│保險證一張│ │ │二十日下午三│雅路五八○號│使用人: │七自小客車一輛及│、印章一顆│ │ │時許 │前 │甲戌○ │車內物品 │ │ ├───┼──────┼──────┼────┼────────┼─────┤ │129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甲壬○ │車號一一二二—F│車牌一面 │ │ │二日上午八時│向上南路與文│ │U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心路口 │ │車內物品 │ │ ├───┼──────┼──────┼────┼────────┼─────┤ │130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忠明南│ 甲酉○ │車號四七九六—H│車牌一面 │ │ │二日下午九時│路五八○巷路│ │Q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旁 │ │車內物品 │ │ ├───┼──────┼──────┼────┼────────┼─────┤ │131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H○○ │車號六八二九—F│通行證一張│ │ │三日上午九時│向上路與文心│ │W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十分許 │路口 │ │車內物品 │ │ ├───┼──────┼──────┼────┼────────┼─────┤ │132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甲U○ │車號三Q—六九九│存摺二本 │ │ │四日上午十時│文心路與麻園│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前某時 │東街口 │ │車內物品 │ │ ├───┼──────┼──────┼────┼────────┼─────┤ │133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區梅│甲申○○│車號二P—五二九│車輛維修單│ │ │四日上午十時│亭街五三六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一張 │ │ │前某時 │前 │ │車內物品 │ │ ├───┼──────┼──────┼────┼────────┼─────┤ │134 │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田尾鄉│ 甲A○ │車號七L—六五八│保險證一張│ │ │六日上午七時│饒平村東平巷│ │○自小客車一輛及│工作證一張│ │ │許 │一九八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35 │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大村鄉│ 張智楨 │車號八L—七一三│車體一臺 │ │ │六日上午九時│山腳路七十五│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之十一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36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二R—七一六│保險證一張│ │ │七日上午七時│青海路一段一│冠德工程│二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三二號前 │行; │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寅○ │ │ │ ├───┼──────┼──────┼────┼────────┼─────┤ │137 │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西螺鎮│ R○○ │車號○九一六—D│停車證一張│ │ │七日上午八時│中正路五七號│ │E自小客車一輛及│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138 │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李秀華 │車號七T—九○九│車體一部、│ │ │八日上午八時│新德路六九號│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維修單一張│ │ │三十分許 │前 │ │車內物品 │、公路局收│ │ │ │ │ │ │據二張 │ ├───┼──────┼──────┼────┼────────┼─────┤ │139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屯區│ 甲丑○ │車號八四一○—H│行照及保險│ │ │八日下午六時│河南路四段與│ │P自小客車一輛及│卡各一張、│ │ │許 │大墩七街口 │ │車內物品 │汽車新領牌│ │ │ │ │ │ │照登記書一│ │ │ │ │ │ │張 │ ├───┼──────┼──────┼────┼────────┼─────┤ │140 │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E○○ │車號八二八三—G│行照一張、│ │ │九日上午七時│復興路二一四│ │B自小客車一輛及│駕照一張 (│ │ │許 │巷七號前 │ │車內物品 │張麗珠) │ ├───┼──────┼──────┼────┼────────┼─────┤ │141 │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虎尾鎮│蔡林錦苗│車號S二—七八三│車體一部、│ │ │九日下午四時│忠孝路與復興│使用人: │六自小客車一輛及│行照一張 │ │ │許 │路口 │甲P○ │車內物品 │ │ ├───┼──────┼──────┼────┼────────┼─────┤ │142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北屯區│ 地○○ │車號五R—一八三│測量器一組│ │ │十一日上午八│后庄里后庄一│ │九自小客車一輛及│ │ │ │時許 │街與敦化路口│ │車內物品 │ │ ├───┼──────┼──────┼────┼────────┼─────┤ │143 │九十三年六月│臺中市南區建│建磊工程│車號一六七一—G│車體一臺、│ │ │十一日上午九│國南路與美村│顧問有限│C自小客車一輛及│車牌一面 │ │ │時許 │路口 │公司 │車內物品 │ │ ├───┼──────┼──────┼────┼────────┼─────┤ │144 │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北港鎮│ p○○ │車號七W—一五九│行照一張 │ │ │十一日下午一│華勝路皇家大│ │九自小客車及車內│保險卡一張│ │ │時許 │樓前 │ │物品 │ │ ├───┼──────┼──────┼────┼────────┼─────┤ │145 │九十三年六月│雲林縣斗六市│ 邱銘祺 │車號W八—九五六│車牌二面、│ │ │二十一日上午│富強街一號前│ │八自小客車一輛及│保險卡一張│ │ │九時許 │ │ │車內物品 │ │ ├───┼──────┼──────┼────┼────────┼─────┤ │146 │九十三年六月│彰化縣北斗鎮│ Z○○ │車號八Q—六三七│車牌二面 │ │ │二十一日上午│光華路一號前│ │○自小客車一輛及│ │ │ │九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147 │九十三年六月│南投市○○街│ 甲甲○ │車號三○八九—J│自小客車一│ │ │二十五日凌晨│一○四號前 │ │A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五時三十分許│ │ │車內物品 │ │ ├───┼──────┼──────┼────┼────────┼─────┤ │148 │九十三年六月│南投縣草屯鎮│ v○○ │車號四七○五—G│自小客車一│ │ │二十五日上午│中興路二七五│ │D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六時許 │號前 │ │車內物品 │ │ ├───┼──────┼──────┼────┼────────┼─────┤ │149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虎尾鎮│ 甲戊○ │車號九R—五七三│自小客車一│ │ │一日凌晨三時│中山路二三巷│ │一自小客車一輛及│輛 │ │ │許 │二之二號前 │ │車內物品 │ │ └───┴──────┴──────┴────┴────────┴─────┘ 附表貳: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1 │民國九十三年│雲林縣斗南鎮│ G○○ │車號C五—二八九│引擎一具 │ │ │七月一日上午│建國一路二十│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 │ │ │八時許 │七巷二十五號│ │及車內物品 │ │ │ │ │前 │ │ │ │ ├──┼──────┼──────┼────┼────────┼─────┤ │2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A七—五○一│引擎一具、│ │ │二日下午五時│田中巷十七之│林宋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行照一張 │ │ │二十分許 │一號旁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甲亥芬 │ │ │ ├──┼──────┼──────┼────┼────────┼─────┤ │3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 宙○○ │車號八V—五二二│行照一張、│ │ │二日下午六時│中山南路某處│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駕照一張 │ │ │許 │ │ │及車內物品 │ │ ├──┼──────┼──────┼────┼────────┼─────┤ │4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u○○ │車號七○一九—G│行照一張、│ │ │四日上午十時│辭修路三六六│ │C自小客車一輛及│車門四扇、│ │ │許 │之一號旁空地│ │車內物品 │備胎一個、│ │ │ │ │ │ │方向盤及油│ │ │ │ │ │ │箱各一個、│ │ │ │ │ │ │排氣管一支│ ├──┼──────┼──────┼────┼────────┼─────┤ │ 5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七Q—二五九│引擎一具 │ │ │五日上午六時│三福街七十一│久實金屬│○號自小客車一輛│ │ │ │三十分許 │號前 │企業股份│及車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r○○ │ │ │ ├──┼──────┼──────┼────┼────────┼─────┤ │6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彰化市│ 甲丁○ │車號五Q—三一七│行照一張 │ │ │五日上午七時│長順街一四一│ │○號自小客車一輛│ │ │ │許 │號巷口 │ │及車內物品 │ │ ├──┼──────┼──────┼────┼────────┼─────┤ │7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f○○ │車號三一九二—G│已遭解體但│ │ │七日上午六時│中華路二五○│ │E自小客車一輛及│尚未變賣之│ │ │許 │巷十六號前 │ │車內物品 │車 │ ├──┼──────┼──────┼────┼────────┼─────┤ │8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鎮│ 朱鳳菁 │車號二一五七—G│車牌二面及│ │ │七日上午七時│中堅西路二三│ │R自小客車一輛及│引擎一具 │ │ │三十分許 │八號旁 │ │車內物品 │ │ ├──┼──────┼──────┼────┼────────┼─────┤ │9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九Q—五一三│尚未遭解體│ │ │七日上午八時│萬年路一○七│富勤營照│七號自小客車一輛│之車 │ │ │許 │號前 │有限公司│及車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甲玄○ │ │ │ ├──┼──────┼──────┼────┼────────┼─────┤ │10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q○○ │車號五八九二—G│車牌二面及│ │ │七日上午十時│建成路四一號│ │M自小客車一輛及│行照一張 │ │ │許 │前 │ │車內物品 │ │ ├──┼──────┼──────┼────┼────────┼─────┤ │11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八五七—H│引擎一具、│ │ │七日中午十二│大同路與文德│梁月昭 │Q自小客車一輛及│車牌二面及│ │ │時許 │街口 │使用人:│車內物品 │車體外殼一│ │ │ │ │K○○ │ │部 │ ├──┼──────┼──────┼────┼────────┼─────┤ │12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八Q—○五○│尚未遭解體│ │ │七日下午一時│大同路與忠孝│許秋瑛 │六號自小客車一輛│之該車 │ │ │許 │街口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 │ │ │ │ │m○○ │ │ │ ├──┼──────┼──────┼────┼────────┼─────┤ │13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YZ—○五○│已遭解體之│ │ │七日下午三時│中山路二一九│簡美珠 │五號自小客車一輛│該車引擎一│ │ │三十分許 │號前 │使用人:│及車內物品 │具、車體外│ │ │ │ │I○○ │ │殼一部、車│ │ │ │ │ │ │牌二面、引│ │ │ │ │ │ │擎蓋一片、│ │ │ │ │ │ │保險桿二支│ │ │ │ │ │ │、椅墊三座│ ├──┼──────┼──────┼────┼────────┼─────┤ │14 │九十三年七月│雲林縣斗六市│ 甲J○ │車號B九—三九二│該車引擎一│ │ │七日下午五時│平和街與成功│ │八號自小客車一輛│具及車牌二│ │ │三十分許 │路口 │ │及車內物品 │面 │ ├──┼──────┼──────┼────┼────────┼─────┤ │15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16 │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九十三年七月│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一日至八日間│ │ │ │擎一具 │ ├──┼──────┼──────┼────┼────────┼─────┤ │17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18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號碼之引│ │ │ │ │ │ │擎一具 │ └──┴──────┴──────┴────┴────────┴─────┘ 附表叄: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 尋回物品 │ ├──┼──────┼──────┼────┼────────┼─────┤ │1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2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3 │九十三年七月│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 │ │一日至八日間│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均已丟棄之│ │ │ │ │ │ │車輛 │ └──┴──────┴──────┴────┴────────┴─────┘ 附表肆: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1 │解體工具包 │ 一包 │周成福所有,供庚○○、丙○○、辛○○、周成│ │ │ │ │福等人拆解、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2 │解體工具箱 │ 三箱 │同上 │ ├──┼───────┼───┼─────────────────────┤ │3 │砂輪機 │ 一支 │同上 │ ├──┼───────┼───┼─────────────────────┤ │4 │電線 │ 一卷 │同上 │ ├──┼───────┼───┼─────────────────────┤ │5 │電動工具 │ 三支 │同上 │ ├──┼───────┼───┼─────────────────────┤ │6 │鐵鎚 │ 二支 │同上 │ ├──┼───────┼───┼─────────────────────┤ │7 │大型一字起子 │ 一支 │同上 │ ├──┼───────┼───┼─────────────────────┤ │8 │油壓床 │ 一具 │同上 │ ├──┼───────┼───┼─────────────────────┤ │9 │乙炔切割器 │ 一組 │同上 │ ├──┼───────┼───┼─────────────────────┤ │10 │堆高機 │ 一部 │同上 │ └──┴───────┴───┴─────────────────────┘ 附表伍: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備 註 │ ├──┼───────┼───┼─────────────────────┤ │1 │記事本 │ 壹本 │庚○○所有,供其紀錄拆解贓車及變賣事宜之物│ │ │ │ │品 │ ├──┼───────┼───┼─────────────────────┤ │2 │內裝門號○九五│ 壹支 │庚○○所有,供其與辛○○、丙○○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工作之物品 │ │ │號之行動電話 │ │ │ ├──┼───────┼───┼─────────────────────┤ │3 │內裝門號○九三│ 壹支 │辛○○所有,供其與庚○○、丙○○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工作之物品 │ │ │號之行動電話 │ │ │ ├──┼───────┼───┼─────────────────────┤ │4 │內裝門號○九三│ 壹支 │丙○○所有,供其與庚○○、辛○○聯絡前往系│ │ │0000000│ │爭工廠拆解贓車之物品 │ │ │號行動電話 │ │ │ ├──┼───────┼───┼─────────────────────┤ │5 │內裝門號○ │ 壹支 │乙○○所有,供其與庚○○聯絡載運銷贓事宜之│ │ │九一 │ │物品 │ │ │0000000│ │ │ │ │號行動電話 │ │ │ ├──┼───────┼───┼─────────────────────┤ │6 │螺絲起子 │ 貳盒 │乙○○所有,供庚○○、丙○○、辛○○拆解、│ │ │ │ │處分竊得汽車之工具 │ ├──┼───────┼───┼─────────────────────┤ │7 │砂輪機 │ 壹支 │同上 │ ├──┼───────┼───┼─────────────────────┤ │8 │電動鋸 │ 壹支 │同上 │ ├──┼───────┼───┼─────────────────────┤ │9 │氣動工具 │ 肆支 │同上 │ ├──┼───────┼───┼─────────────────────┤ │10 │鐵鎚 │ 壹支 │同上 │ ├──┼───────┼───┼─────────────────────┤ │11 │T字扳手 │ 伍支 │同上 │ │ │ │ │ │ ├──┼───────┼───┼─────────────────────┤ │12 │一字起子 │ 壹支 │同上 │ │ │ │ │ │ ├──┼───────┼───┼─────────────────────┤ │13 │S型扳手 │ 壹支 │同上 │ ├──┼───────┼───┼─────────────────────┤ │14 │十字起子 │ 壹支 │同上 │ ├──┼───────┼───┼─────────────────────┤ │15 │管鉗 │ 壹支 │同上 │ ├──┼───────┼───┼─────────────────────┤ │16 │其他扳手 │ 陸支 │同上 │ ├──┼───────┼───┼─────────────────────┤ │17 │堆高機 │ 壹部 │同上 │ └──┴───────┴───┴─────────────────────┘ 附表陸: ┌────┬─────────────────────────────────┐ │共犯姓名│裁判情形 │ ├────┼─────────────────────────────────┤ │庚○○ │業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應於刑之執行 │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 ├────┼─────────────────────────────────┤ │周成福 │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 │ │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 ├────┼─────────────────────────────────┤ │子○○ │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 │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現經本院96年度上 │ │    │更㈡字第195號案審理中。 │ ├────┼─────────────────────────────────┤ │癸○○ │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 │壬○○ │業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 │ │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394號判決 │ │ │上訴駁回確定。 │ ├────┼─────────────────────────────────┤ │寅○○ │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號案審理(通緝中) │ ├────┼─────────────────────────────────┤ │卯○○ │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尚未確定)。 │ ├────┼─────────────────────────────────┤ │己○○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應於 │ │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撤回上訴確定。 │ ├────┼─────────────────────────────────┤ │丁○○ │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 ├────┼─────────────────────────────────┤ │戊○○ │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 ├────┼─────────────────────────────────┤ │甲○○ │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應於 │ │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尚未確定。 │ ├────┼─────────────────────────────────┤ │丑○○ │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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