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林照明、林欽章、蔡名曜
- 當事人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92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840、8841、12158、16959、16960、17342號,94年度偵字第5322、9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亥○○、子○○、丑○○、辰○○、丙○○部分,均撤銷。 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丁○○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子○○、辰○○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丙○○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丑○○無罪。 犯罪事實 一、亥○○與丁○○係友人,其等與曾文毅(業經原審以95年度重訴緝57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人,原於民國88年11月19日,設立「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原登記董事為曾詔瑛《為丁○○之妻》,址設臺中市○○路○段241號12 樓之6,迄 89年4月8日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改由亥○○任董事長,並將公司遷移至臺中市○區○○路1段631號14樓之 2,下稱順得隆公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沿革詳如附表一所示),由亥○○擔任董事長,丁○○任總裁兼總經理,兩人負責綜理順得隆公司之各項事務,而順得隆公司原係經營網購經銷權之業務,並陸續聘僱子○○(自88年順得隆公司成立後至89年4月間在公司兼職,89年4月起改任全職,擔任業務主管之工作,迄92年11月間止,最後職務為營業副總)、辰○○(原名高恒華,89年5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經理,迄91年11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督導)、丙○○(90年11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幹部,迄92年11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裁秘書)、林婷妤(91年3月間起任職,原任業務人員,迄91年12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理)、陳淑惠(91年1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 92年1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經理)、廖宜洲(91年3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5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何佩幸(91年9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5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專員)、蔡振銘(89年12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10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楊彩虹(89年5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12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蔣淑芬(89年6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1年12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馮菊英( 89年1月間起任職,原任專員,迄92年間離職,最後職務為副督導)、陳聖夫(89年4月間起任職,原任儲備幹部,迄92年6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總監)、吳進煌(90年9月間起任職,原擔任主任, 91年2月間轉任「草屯店」會計,嗣升任為店長,92年7月間離職)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多人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詎亥○○、丁○○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仍基於共同違反上開銀行法規之犯意聯絡,於90年間因見當時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路咖啡店(下稱網咖)市場良好,具發展潛力,然因順得隆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乃思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自 90年6月間起,與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順得隆公司員工子○○、丑○○、辰○○、丙○○、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以上各人之參與犯罪之時間,係指其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之期間),及其他不詳姓名業務專員等多人,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其方式為由子○○、辰○○等人對順得隆公司新進人員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順得隆公司各業務組依據公司教育訓練所提供之資訊,而分別製作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投資入股,並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所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務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 2項目,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之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於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為新台幣(下同)4萬6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1萬7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為2萬9千元,每家網咖募股以不超過200個投資單位為原則,而以所募得資金中100萬元充當資本設立公司,經營網咖,參與之股東則分記名股東與不記名股東,投資1口(10單位)以上者為記名股東,列入新設立公司之董事,其餘則為不記名股東。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3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 7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 千元。各專員依業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時,約定給付紅利之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給付紅利為投資金額之百分之10,第二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20,第三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30,第四季給付紅利為百分之40, 1年內即可回本。嗣因網咖業務營運業績欠佳,獲利不如預期,自91年5、6月間招攬如附表三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5萬3千元,其中股金部分為1萬8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3萬5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4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 8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其紅利發放亦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投資一單位5萬3千元之股東,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10即5千3百元,投資10單位53萬元(1口)之股東,列為所設立公司之董事,約定按季給付紅利百分之10即5萬3千元,投資20單位106萬元(2口)之股東為常務董事,約定按月給付紅利百分之4即4萬2千4百元,報酬率分別為百分之40或百分之48不等,2年至2年半回本。使宙○○、宇○○、寅○○、施水池、申○○、張宗義、黃文鴻、午○○、陳惠玲、李文平、劉惠雅、徐金城、徐國欽、盧金蓮、顏志明、盧茂男、王祥人、王駿傑、劉涂阿鳳、白振賢、張雅琇、江竣傑、張村增、黃美蓉、張雅巖、高崑貿、謝岳峰、林韋伶、地○○、王永立、蘇賢珍、蘇賢華、蘇瑞廷、李國安、蘇建和、辜麗香、陳秀錦、壬○○、陳雯婷、陳惠美、徐玉燕、賴王美雲、劉琇芬、陳名佑、陳香妤、楊瓊花、陳昭涵、未○○、陳義秋、陳建吉、張今藝、陳嘉恩、陳怡恩、陳冠誠、徐珮芸、徐杏源、吳景龍、施嘉慧、洪欽幵、洪健遠、廖素梅、鄭本岡、楊彩虹、謝恒德、謝張寶蓮、林吳寶、林國發、江木助、蕭曉慧、徐志奇、賴明義、廖義彰、陳淑惠、羅佳友、羅慧嫈、吳進輝、吳進煌、盧柏金、盧志峰、林明寬(以上80人下稱宙○○等80人)、天○○、辛○彣、甲○○(以上3人下稱天○○等3人)、癸○○、戌○○、庚○○(以上3人下稱癸○○等3人)、酉○○、李秋泉、戊○○、地○○、巳○○及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公司登記為董事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而分別交付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總計招攬 1千餘人入股投資,而以此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吸金達2億8千萬元,並先後於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高雄市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28家網咖公司。嗣因約定之紅利無法依時發放,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自92年12月間起即陸續關閉,迄 93年2月底,全部宣告停業,且未賠償投資之股東。 二、案經宙○○等80人、癸○○等3人、天○○等3人、酉○○、巳○○等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由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辰○○、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結以擔保證言之真實性,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證人出於自由意識所為,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且上開證人亦於原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已足以保障被告等人之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規定,堪認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依該條之反面解釋,若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所述,核與其於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自應有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同案被告王建文、告訴人戊○○等人於原審均證稱:伊等於調查站所言確屬實在等語在卷(按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其等於調查站及原審就此部分所述不符,其餘部分則相符,有關此部分陳述不符之證據能力,詳如後述),且本院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於調查站所述有遭不法取供之情事,是其等於調查站所述既與原審所證相符,依上開說明,其等之調查站筆錄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所謂「較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查,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有無以保證獲利(即保證按季分紅)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其等於調查站及原審就此部分所述雖不相符合,然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且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上開證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應較為坦然,其未受外力干擾,是其等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陳述,應較原審所證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子○○、丑○○之調查站筆錄,核與其等於調查站之錄音內容有所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條之1第2項,有關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自應以本院重新勘驗後所製作之筆錄為據(見本院卷㈡第111至143頁)。 貳、實體部分: 甲、被告亥○○、丁○○、子○○、辰○○、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亥○○固坦承其係順得隆公司之董事長,負責營業部門,及該公司是由業務員推銷網咖入股,以每股4萬6千元或5萬3千元之方式募股,募到一定金額,就設立網咖公司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0頁);被告丁○○則坦承其為順得隆公司之總裁兼總經理,關於順得隆公司之決策是由其與被告亥○○共同決定者,而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公司是每家店獨立經營,由順得隆公司業務員向不特定人召募投資入股。經營方式是順得隆公司向外召募股東後,設立一家獨立公司,入股後由順得隆公司代為管理、經營以及系統的開發、維護,後勤、物流都是由順得隆公司提供服務。募股金額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系統服務費,一部分是網咖公司的股金,每股有分4萬6千元、5萬3千元等情(見原審卷㈠第65頁,原審卷㈢第71、75頁);被告子○○、辰○○、丙○○等人固均坦承有分別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且分別擔任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職務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0至12頁),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亥○○辯稱:順得隆公司之決策均由丁○○決定,因伊年紀較長,所以才掛名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僅負責營業部之授課,專責講解企業精神文化,充其量係一名領有固定薪水之講師而已,根本無任何權限干涉公司內部之任何事務,亦不過問公司之財務、人事及業務,伊並無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云云;被告丁○○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給股東的紅利,亦未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是依照各公司實際之經營狀況按季分紅,且分紅都是由各公司直接按季分配給股東,伊並無違反銀行法等語;被告子○○辯稱:伊在 89年9月始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網路購物,在離職前 5個月才升為營業副總,92年10月、11月間離職,伊職務是負責業務人員之管理,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股份,而順得隆公司有實際的營運,也開了20、30家網咖,公司政策是由亥○○、丁○○決策後才交由業務單位執行,伊並未參與決策及營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亦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等語;被告辰○○辯稱:伊是在88年、89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是單純領薪水的員工,迄91年11月底遭順得隆公司以伊至高雄出差行為不當而解僱,且伊並沒有對外招攬股東,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亦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等語;被告丙○○辯稱:伊是在90年10月間看到順得隆公司報紙廣告後投資大雅店,後來在11月23日看到順得隆公司求才廣告,才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業務專員,在市場上行銷網咖展店專案,自己也陸續投資清海店、十甲店等,92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15日間才任職總裁特助,負責公司訪客接待、會議紀錄事務,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亦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等語。被告亥○○、丁○○之選任辯護人另以:本件並無與投資者有保證獲利之約定,本案若有保證獲利之約定,衡之常情如此重要之條款自當會記載於契約書中,否則諸多之投資者必定會有一部分人出來異議或抗議,而覺得沒有保障,然本案之經銷商加盟契約並未載有保證獲利之條款,足見本案並無保證獲利之情形;又任何之商業行為或者上市、上櫃公司都會做預估獲利之行為,然預估之準確與否或是否高估,均非任何預估者所能預見,業務人員在外推廣業務,為了創造出更多業績或賺取更多獎金,難免會誇大,實非公司所能掌控,本件實係業務人員在介紹網咖業務時,常以「穩賺」之俗語,方致些許投資者誤以為係保證 1年可回本;再者成立網咖店均需支出相當龐大之人事費用、裝潢施工費用及企劃宣傳費用等成本,並已給付投資者紅利,原審所認定之吸金所得並未扣除成本支出,亦有未當等語,為被告亥○○、丁○○辯護;被告丙○○、辰○○之選任辯護人另以: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對外招募股東收入之股金均交給財務部,由丁○○管理運用,被告丙○○、辰○○並不知道公司財務之收支運用情形,公司高層表示分配給股東之紅利是由各網咖店之營業獲利而來,其等兩人僅為公司之職員乃信以為真,實不知紅利分配係由募股之股金中支付,本案縱公司之高層涉及不法,其等兩人亦僅為公司高層之犯罪工具,雖被告丙○○曾擔任公司總裁秘書一職,但並未參與公司高層營運,被告丙○○係在公司營運出問題後,投資人、員工與公司溝通時需要有一個聯絡窗口,才由員工間推舉被告丙○○擔任總裁秘書,以協助公司及員工善後,被告丙○○並非公司派之心腹,而是監督人士,如何與公司高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為被告丙○○、辰○○辯護。 二、經查: ㈠被告亥○○、丁○○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確係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由其公司員工即被告子○○、辰○○、丙○○及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員對外召募不特定人入股,每一投資單位為4萬6千元或5萬3千元不等,而於募得相當之股數或金額時,即設立一網咖公司,經營網咖業務,先後自 90年6月間起,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而成立如附表三編號㈠至所示之公司等事實,為被告亥○○、丁○○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65、66頁,原審卷㈡第10頁),核與被告子○○、丑○○、丙○○、辰○○、王建文等人於原審、調查站或警詢關於此部分之供述相符(見原審卷㈡第10至12頁,本院卷㈡第114至127、128至143頁,調查站卷㈠第15至18、24至25頁);及證人即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調查站卷㈡第32至36、37至42、43至48、49至53、64至70、72至78、79至86、87至94、95至102、 103至107頁,調查站卷㈠第26至28頁),並有下述㈥之事證附卷可查,有關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又依被告丑○○所提出之筆記帳本記載統計,其所經手之金額即高達2億8千萬元,亦有調查站統計之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㈠卷第91至128頁)。 ㈡被告丁○○、亥○○、子○○、辰○○、丙○○雖均辯稱順得隆公司並未保證分紅,而是由各公司按實際經營之狀況分紅等語。然查: ⒈被告亥○○於警詢自承:「(問:酉○○《按酉○○係投資附表三編號之公司》指稱當時業務來招商時,有提到每加盟53萬元,則每 3個月大約可分紅利5萬3千元,本企劃案是否為順得隆公司所提出之企劃?)有提出本企劃簽約,但是當時所說的紅利是大約」等語(見93年度偵字第8653號卷第39頁背面)。 ⒉被告丁○○於調查站詢問時亦供述「(問:順得隆集團有無涉嫌以給付高額紅利的方式向不特定人非法吸金?詳細情形如何?)有的。..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當時有幾項重要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各網咖店股東單位數不超過 200個單位,每單位金額為4萬6千元;㈢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兩部分;㈣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 1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等。」、「前揭投資理財分析表並非本公司正式製作的文件,內容記載有關紅利分紅的方式大致正確,因為順得隆集團於90年11月間開始開放第一家網咖店「育才店」起,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天津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因同業競爭,獲利不如預期,本公司乃將紅利發放向下修正為 2年半回本,並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從 4萬6千元提升為5萬3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預估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預估獲 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預估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預估獲取紅利 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本公司每設立一家網咖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前,本公司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本集團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確實宣稱可保證獲利與分紅,分紅的方式誠如我上述所言;該等紅利當初係依照本公司對市場評估的結果,剛開始認為 1年內可以百分之百回本,後來因為同業競爭、獲利下降,才修正為 2年半回本,所有評估經本公司對內發布,由營業部各營業員以此評估內容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宣稱可保證獲利與分紅」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20頁反面、第21頁)。雖被告丁○○嗣於95年9月8日在原審及本院改辯稱:調查站筆錄文字記載之意思與伊當初陳述之意思不符,伊於調查站並沒有說過非法吸金及保證獲利的話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83頁、本院卷第㈡第81頁)。然查,被告丁○○於95年 6月30日在原審即已自承:伊在調查站所言均實在,並無遭不法取供之情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1頁),是其嗣後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亥○○、丁○○等人招攬不特定人入股方式,初期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店預估 1年可回本,後來又宣傳每季保證可以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說法,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1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90年6月21日),至91年3月間成立第10家網咖店-彰化店止,向各投資人預估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 1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公司又改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兩種,約於 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預估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 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預估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預估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 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 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問:順得隆集團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是否宣稱可保證獲利?)子○○等幹部對業務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時,有教導業務人員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以爭取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16頁)。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一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 ⒋同案被告即順得隆公司總經理特助王建文於調查站詢問時供述:「我係依據本公司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25頁),其於原審亦證稱:伊於調查站製作筆錄時,並未遭不法取供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10頁),雖其於原審另證稱:伊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與伊其後所看到之筆錄內容,在語意上略有出入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10頁),然其所爭執者係順得隆公司是否自90年間起即涉嫌非法吸金(見見原審卷㈤第111頁),語其上開所證:伊係依據公司之內部資料,確知順得隆集團對外招攬不特定對象入股時,宣稱可保證獲利等語無涉,是其於原審並未否認其曾於調查站為上開之陳述,是其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陳述核與原審相符合,自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⒌依被告亥○○、丁○○、辰○○、及同案被告王建文上開所述,足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對外宣稱保證紅利之分配方式,分為按季百分之10、20、30、40,或按季百分之10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網咖店。被告亥○○、丁○○、辰○○等人辯稱:該分紅比例只是預估值云云,顯不足採信。 ㈢參以下列證人所述,亦足以證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 ⒈證人林婷妤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副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及常務董事三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後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 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萬元(原先係50萬6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 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00萬元設立順字開 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二之一《下稱卷㈡》第33頁反面)。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 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一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於原審亦證稱:「(問:請提示林婷妤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保證獲利是上班時主管說的,亥○○、子○○、高恒華都有說過。在會議上有提過。不是私底下說的。」、「(問:他們說的保證獲利情形是否如投資理財分析表?)他們是說第一季百分之10、第二季百分之20、第三季百分之30,第四季百分之40,1 年回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1、162頁)。 ⒉證人陳淑惠即順得隆公司經理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約於91年 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一單位,投資金額為 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可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 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39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 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請提示陳淑惠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是看報紙進去,經過3天的教育訓練,當時的主管是馮菊英、陳聖夫。告訴我公司營運很好,獲利良好..。」、「(問:他們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那時候說,草屯店是第4家店,前面3家是百分之10、20、30、40,分紅正常,我覺得不錯,才投資。」、「(問:在場被告分別在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職務?)丁○○是公司最高經營者,子○○是業務最高主管,丑○○是公司總會計,外面收進來的錢交給會計單位,王建文是工程設計師,高恒華是業務主管是在子○○之下,是由子○○跟高恒華幫我們做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前10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第11家後,是每季百分之10。」、「(問:妳有跟其他客戶說公司跟妳說分紅比率?)有。因為公司是這樣說。而且是保證分紅。」、「(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子○○都會在,有時候亥○○、丁○○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4至186頁)。 ⒊證人廖宜洲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 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為1單位的百分之10即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 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 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 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45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 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請提示廖宜洲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我是先應徵進去擔任公司職員,藉由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說要任職之前要先投資,我才有投資。」、「(問:他們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我進去時,前幾家店有獲利百分之10、20、30、40,利用這種方式來跟我說。」、「(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前幾家店是這樣教,後來就是每季獲利百分之10。」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5至196頁)。 ⒋證人何佩幸即順得隆公司業務專員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 91年 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 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 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50頁反面、第51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何佩幸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游士弘誰跟我推銷投資這家公司。」、「(問:游士弘介紹時如何說獲利情形?)獲利情形有分,前幾家店跟後幾家店比率不同,前幾家店是每季百分之10、20、30、40,後幾家店的比率我忘記了。我是投資後幾家。我要看單子才知道,因為每一季都有不同的獲利比率,都會有DM給我們,DM是每一個組自己設計的。」、「(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教獲利,但是這不是我去的階段的獲利比率,至於他教給我的獲利比率我忘記了。」、「(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子○○、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子○○。」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至21頁)。 ⒌證人蔡振銘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亥○○、丁○○等人之吸金方式,係以順得隆公司所設立之網咖每年可獲利 360萬元以上,目前正在擴展分店,不斷發動我們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並一律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調整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 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 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投資股東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招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66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 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 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蔡振銘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有些記載不完全。大概文意與我意思相同,只是有些文字使用與我陳述不同。」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頁)。⒍證人楊彩虹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 2種,約於91年年 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新臺幣 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 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 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 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100 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74頁);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 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 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楊彩虹在調查站所做筆錄》?)我是進公司之後才投資網咖,不是先投資再進公司,除此之外其餘都實在。」、「我是進公司後覺得公司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問:是否上過公司教育訓練?)有。」、「(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4至56頁)。 ⒎證人蔣淑芬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詢問時證述:「順得隆集團開設第一家網咖時,為順利對外吸金,會向不特定投資者保證第一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第二季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20,依此類推,至第四季時即可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百...」、「該張分析表(即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錢分析表)已改為每季保證獲利投資金額的百分之10。順得隆集團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二種,約於 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 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 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81頁反面、第82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請提示蔣淑芬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他們介紹時有說如何獲利?)教育訓練時,有說第1家至第十家每季百分之10、20、30、40,第11家後每季百分之1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跟客戶說公司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或是逐季百分之10?)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9至190頁)。 ⒏證人馮菊英即順得隆公司副督導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89年底至91年1月至4月間,向股東宣稱年投資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投資滿 1年,投資之金額可全數回本,紅利發放分成四季,第一季發給百分之10,第二、三、四季再分別發放百分之20、30及40,後來更改紅利發放方式,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 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 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89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嗣於原審亦結證稱:「(問:請提示馮菊英在嘉義市調查站所做筆錄《審判長提示調查站筆錄》,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實在。」、「(問:是否有見過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提示嘉義市調查站卷㈡227頁》?)有。」、「(問:為何有這份投資理財分析表?)這是公司給我們業務的。」、「(問:是公司誰給你們的?)教育訓練時上面的主管子○○,他說我們可以跟客戶這樣講。我拿之後就是照這樣跟客戶講。」、「(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1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亥○○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百分之百獲利是指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分之40, 1年之內百分之百獲利。」、「(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子○○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問:公司有無教育訓練?)有。針對業務的教育訓練。是教我們如何去把網咖行銷出去,吸引投資的人投資,以主管給我們的資料跟投資者介紹,資料有網咖資料等。」、「(問:公司有無叫你們按照投資理財分析表拉客戶?)有。子○○教我們做的。」、「(問:你剛說公司早期有保證獲利,何時開始沒有?)不記得。」、「(問:後來你們向客戶推銷時就沒有保證獲利?)後來幾家網咖就沒有保證百分之百獲利。有做改變,是變成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2至176頁)。 ⒐證人陳聖夫即順得隆公司之總監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成立第1家網咖店-育才店起(按應係90 年6月21日,詳如前述),至91年3月間成立第7家網咖店-天津 店止,與各投資人約定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 1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所以吸引很多人投資,後來第八家網咖店成立後,改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又於91年5月間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 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 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該公司每設立一分店,係以資本額 100萬元設立順字開頭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一分店成立後,亥○○、丁○○等人即指示全部業務員及幹部對外向不特定人召募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97頁);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問:如何分紅?)常董按月,其他按季。季分時,第1家店(順財)到第10家(順五店)這10家,各家分別百分之10、20、30、40,預計1年回本。第11家店以後每季百分之10,1年百分之40。」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陳聖夫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問:是誰說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是公司利用每天業務早會宣布。最早一場由董事長、教育主管主持,是屬於主管教育, 9點的時候是業務部門的早會初期是總監、督導主持,後來是各部門的主管主持。第一場先跟主管宣布公司政策,再由後來召開的早會教育下面的員工。」、「(問: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是誰決定?)我沒有參與決策,不知道,是參加早會得知,董事長亥○○主持會議宣布的,再由各主管推動。」、「(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業務的課程有。每天早會都在作教育訓練。」、「(問:教育訓練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2至64頁)。 ⒑證人吳進煌即順得隆公司之店長於調查站時證述:「...原先將公司股東分為不記名股東及董事2種,約於91年5月間又增加常務董事一項,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 1單位,投資金額為5萬3千元(原先係 4萬6千元,91年5月間提高至5萬3千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千3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保證獲取紅利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每年保證獲利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的投資單位為2口,投資金額為106萬元,每月保證獲取紅利4萬2千4百元,每年保證獲利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八)。另外在紅利發放部分,順得隆集團於90年開始經營網咖初期,對股東宣稱每年紅利為百分之百,紅利分四季發放,每季分發放比例分別為百分之10、百分之20、百分之30、百分之40,第二年後,即可領取百分之百的紅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105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做的筆錄實在嗎《審判長提示證人吳進煌在調查站所做筆錄》?)實在。」、「當時是李國輝推銷我投資這家公司。我是去做業務的,他說 1年回本,每季分百分之10、20、30、40。」、「(問: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我做業務不是很久,我有上過教育訓練,剛開始有教我們如何跟客戶介紹獲利百分之10、20、30、40。」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3至14頁)。⒒證人曾晉威即順得隆公司資訊部經理於調查站時證述:「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1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 1家網咖店「育才店」(按應係90年6月21日,詳如前述),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11月間,經董事長亥○○、總經理丁○○等人制定政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義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其決議主要包括㈠各網咖店財務與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各自獨立,順得隆網路資訊公司協助各網咖店召募股東、系統維護及業務推廣;㈡股東股金加入含括系統服務費、股金2部分;㈢分紅方式,允諾紅利年報酬率為百分之百,即1年即可全數回本,但報酬率分四季支付,第一季為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則為百分之40等,但迄92年3、4月間起順得隆集團爆發財務危機,停止發放紅利給各投資人。」、「(問:順得隆集團營業部業務人員是否遵照上述分紅等決議內容對外招攬股東?)是的,這是亥○○、丁○○ 2人決定的。」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27頁);於原審亦結證稱「(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嘉市犯字第09480601030號卷第27頁、94年1月24日筆錄中間決議包括三點,所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無意見,所述實在。」等語(見原審重訴緝579號卷第74頁)。 ⒓依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等人上開所證順得隆公司於對業務員做教育訓練時,確有告知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投資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而有關投資人紅利分配之方式,初期係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 1年可回本;後期則改為按季分紅百分之10。而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曾晉威均係順得隆公司之員工,或係經由他人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或係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且由基層任職,至最後離職時其等之職位分係業務副理、經理、專員、副督導、總監、資訊部經理等,有在順得隆公司實際任職,並參與公司業務之推廣,是其等所為關係順得隆公司分紅方式,是親身經歷之事實,自屬可採。 ⒔雖證人蔡振銘於原審另證稱:「我是看報紙應徵去這家公司上班,進去以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因為當時網咖利潤好,公司說的預估值不錯,我也知道投資有風險,我覺得很合乎經濟效益。我是從第 3家店清海店開始投資。當初公司說預估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第 1家店有按這樣的預估值分配紅利。我當時很認同公司理念,所以才陸續投資。」、「(問:公司教育訓練有無教你們如何招攬客戶,有無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逐季百分之10、20、30、40?)教育訓練有說到,但這是預估值。」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7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剛提到教育訓練有講義,講義內容是否有提到分紅方式?)講義不一定是誰做的,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內容確定有提到分紅方式,說是預估值。」、「(問:跟客戶如何推銷網咖?)讓他們知道這個行業是未來主流,紅利分配是預估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我會實際算給客戶看,我會跟客戶說第一年這麼好的話,第二年應該不會更差。」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7、61頁);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另證稱:「(問:你如何跟你所招攬客戶說公司獲利情形?)拿公司給我們的獲利資料。」、「(問:你有沒有跟客戶保證?)就照公司教我們的講,我們自己不可能跟客戶保證。公司叫我們照公司講的百分之10是預估不是保證。」、「(問:1 年回本是預估還是保證?)我們說是預估,不是保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7頁)。然查: ①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等人上開於原審所證,核與其等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不符(其等於調查站均證述:對外招募股東入股時,有宣稱「保證」每季可獲取一定比例的紅利等語;於原審則改稱:並未對外宣稱可以保證獲利,僅係告知「預估」紅利分配之情形等語),而其等於調查站所證,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距案發時較為接近,衡情對事件之記憶應較為清晰、深刻,且其等於調查站時就事件之描述又甚為完整,當時被告等人又未在場,渠等較無人情上之外在壓力干擾,亦無與被告等人串謀之虞,渠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應較符合事實。 ②再觀之卷附順得隆公司之「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208頁)所載:「A.53專案,只要一次投資53萬元,您將擁有『每滿3個月至少領回5.3萬元,領終身!』;B.106專案,只要一次投資106萬元,您將擁有『每月至少領回4.24萬元,領終身!』」等語;及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見調查站卷㈡第227頁)所載:「股東投資1單位,金額5萬3千元,每季分紅利潤5千3 百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年報酬率2萬1千2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董事投資1口單,投資金額53萬元,每季分紅5萬3千元(季報酬率百分之10),年報酬率21萬2千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0);常務董事投資2口單,投資金額106萬元,每月分紅利潤 4萬2千4百元,年報酬率50萬8千8百元(年報酬率百分之48)」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所載之「每滿三個月,或每月至少領回多少利潤」,及「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所載之「分紅利潤、年報酬率」意旨,顯係明確告知投資者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可以保證獲取一定之利率,核與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調查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有關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證人蔡振銘於原審亦證稱:「(問:請求提示偵字5322號208頁,本案理財獲利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表,你是 否看過這張表《審判長提示》有。」、「(問:是否可以說明在何處看過?)在公司看過,這是每個業務去發揮整理的資料,是依據公司給我們的政策方向,由各組同仁發揮整理的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頁);另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證人馮菊英於原審亦證稱:該份投資理財分析表是公司給業務員的,在公司教育訓練時,主管子○○說伊等可以跟客戶這樣講等語,該「本案理財投資獲利分析」表既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依據公司之政策方向所製作,而該「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又係順得隆公司交付予業務員,作為對外招攬股東之解說資料,足見順得隆公司確有要求業務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入股。 ③另參以順得隆公司 92年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所載:「...分紅問題:若依原本公司評估『e快上網』各店之投資分紅,第一年之四季,每季分紅約可達 10%左右,但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暨『e快上網』前10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導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以致發生近日之分紅遲延,針對分紅問題,公司提出以下的解決方案,會中並獲全體與會董事及股東支持,並掌聲通過。決議內容⒈:在每家店皆享四季 10%之紅利分紅,第四季以後就進入『自然損益』的部分,做部分調整。 91年12月及92年1至 3月份分紅之店家,先採『三季以自然損益計算分紅」,以「投資店家總股換算其投資股本,再核算出該分店之分紅比例」,再依該店自然損益計算其實際分紅之所得,三季之後於第四季補足其之前未領取約 10%之『季數』;決議內容⒉:常務董事之分紅仍維持每月分發,但一樣調整為以自然損益為計算原則;決議內容⒊:以上所遲延分發之紅利部分,於 92年5月20日採自然損益分發」等語,有該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見調查站卷㈡第304頁)。依該會議紀錄所載之分紅問題,足見順得隆公司確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而非以「自然損益」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嗣因大環境之不景氣及競爭壓力,才會產生「前10家分店因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的獲利」(按前10家網咖係保證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蓋若係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即公司有賺錢才分紅,若虧損則不分紅),絕不可發生「分紅大幅超出實際獲利」的情形;而因確係採保證獲利之方式分配紅利,致公司母體嚴重財務負擔,才會召開臨時會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式分配紅利。 ④綜上所述,證人蔡振銘、楊彩虹、馮菊英於原審上開所證,顯係事後卸責及迴護被告等人之詞,不足採信,其等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較符合事實,且係證明被告等人犯罪事實所必要,有關此部分自應以其等於調查站所述為可採。 ㈣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招募股東入股,確係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紅利分配則有按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及按季分紅百分之10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甲○○等人證述如下: ⒈證人甲○○於原審證稱:「我曾經投資過順得隆網路公司,當時是雷嗣王向我推銷的。」、「(問:他跟你推銷時如何介紹?)獲利良好,是依照獲利單(位)每季分紅。」、「(問:當初介紹時有保證獲利?)有。」、「(問:你投資多少錢?)累計280多萬。剛開始1個單位4萬多,後來升到5萬3 ..。」、「(問:你除了雷嗣王跟你介紹,在場其他被告是否有跟你介紹推銷?)沒有。丙○○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問:丙○○有跟你介紹、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況?)有,有一次他帶著雷嗣王有在旁邊幫腔。」、「(問:業務員有保證獲利?)有。」、「(問:這份合約書是業務人員招攬,有跟你保證獲利,為何沒有要求記載在契約內,你也敢投資?)業務人員有保證,他說契約是公司制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1至157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地○○於本院證稱:「我於 91年2月加入順得隆公司,當時是我朋友陳淑惠介紹我加入該員工,她說他們公司是作網咖的,投資利潤不錯。」、「(問;她有無告訴人有關保證獲利的問題?情形為何?)有。第一季好像百分之40的投資額利潤,細節我已經忘記了,但我記得他們告訴我 1年就可以回本。」、「(問:後來有無按照自然損益分配紅利?)有。大概於91年年底,公司開會告訴我們的,是丁○○在議會中講的,我每次都有去參加會議。他在會議中有說公司沒有賺那麼多錢,所以沒有辦法按照保證獲利情形分配紅利,要改成自然損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4至295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酉○○於本院證稱:「(問:你什麼時候加入順得隆公司?)91年3月底加入。」、「(問:邀你的人有無告訴你,公司有保證獲利的問題?)有。他們有拿公司的廣告及各家店分紅的情形給我看。」、「(問:後來你有無參加會議要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問題?)我有參加,當時是丁○○主持的會議,被告子○○先在講台上講話,後來才由丁○○上台講話。而那天談的內容是將保證獲利改成自然損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7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宇○○於本院證稱:「(問: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90幾年。」、「(問:有無提到保證獲利?)我印象中有講保證獲利,找我的人是我的親戚,她也是順德隆公司的員工。」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申○○於本院證稱:「(問:你如何參加被告公司?)91年間,因親戚找我投資,她說他們家族自己有投資育才店覺得不錯,我才決定參加投資。找我投資的人是洪寅淳,他告訴我的內容,是 1年可以保證回本,第二年如何算紅利,就不清楚。當時是先繳完錢以後,他們才給我契約書。」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8頁反面)。 ⒍證人即告訴人未○○於本院證稱:「(問:當時邀妳加入是何人?)蔣芬。。」、「(問:她有無告訴妳如何獲利情形?)一年可以回本。」、「(問:後來妳為何變成員工?)當時我是去應徵工作,因為要招募投資者,自己沒有投資就沒有說服力。」、「(問:公司有無教妳怎樣說服投資者?)有上課。要我們帶投資者到店裡去看,公司有教 1年回本。」、「(問:是公司何人教的?)被告子○○、被告辰○○有幫我們上過課,上課的內容就是講店的經營情形及獲利狀況。」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9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調查站時證稱:「約於 91年5月間我經由軍中同袍廖宜洲介紹,並在順得隆集團經理李國輝的招攬下,陸續於 91年5月24日出資4萬6千元投資順得隆集團之子公司『南投店』;於 91年5月24日出資4萬6千元投資『沙鹿店』;於 91年8月2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光復店』;於91年8月21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三民店』;於91年9月2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建德店』;於91年9月20日出資 5萬3千元投資『北平店』;於91年10月15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文心店』;於 92年2月10日出資5萬3千元投資『昌平店』。因廖宜洲曾帶領我到順得隆集團旗下各分公司查看營運情形,又向我表示該集團從事學術網路及網咖業務,獲利良好,且可保證分紅,我認為有利可圖,所以才會陸續投資上述『南投店等8間順得隆集團分公司,廖宜洲於91年5月間向我表示該集團設立不記名股東、董事兩種,其中不記名股東的投資單位為1單位,投資金額為4萬6千元(後提高為5萬3千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之 10分之1,即4千6百元(後提高為5千3百元)作為紅利,董事的投資單位為1口,投資金額為53萬元,每季可保證獲取投資金額的 10分之1,即5萬3千的紅利。」等語(見調查站卷㈡第9、10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問:有否做過這個筆錄《提示93年11月16日之嘉義市調查站筆錄》?)有。」、「(問:你在調查站所言是否屬實?)是。..當時比較早記憶深刻。」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頁反面、第7頁)。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廖宜洲當時說他本人及母親都有投資順得隆集團,且他本人又在該集團工作,並帶伊到各分公司據點去看,也都有正常營業,而當時伊在當兵,本身又有一點積蓄,看到該公司都有正常營運,且廖宜洲本身又有投資,所以才拿錢出來跟著投資,廖宜洲並沒有跟伊講到紅利分配的問題,他是說看該網咖獲利多少,再看該網咖有多少股,而後平均分配紅利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9頁),然當本院提示其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時,其即證稱:伊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離案發時間比較早,記憶比較深刻,那時所為之陳述,應比法院審理時所述為正確,伊並非怕有偽證之刑責,才說調查站所述比較正確,係因時間已經過太久了,而且自己又在工作,於今日(即本院)審理時,誰還會記得當時之情形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0、221頁),足見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97年5月22日),確因時間過往,致記憶模糊,而忘卻當時之情形,故有關此部分之陳述,自應以其於調查站所證者為可採。 ⒏綜上所述,益見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為網咖店之股東、董事、常務董事無疑。 ⒐雖證人宙○○於本院證稱:「何時投資順得隆公司我已不太記得,當時是我同學李孟霖邀我加入該公司,他當時並沒有告訴我有保證獲利的情形,是因自己也想試看看,所以才投資順得隆公司。」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6頁反面);證人未○○於本院亦另證稱:公司上課時有教伊說服投資者,說投資1年則可回本,該所謂之「1年則可回本」,是指保證獲利,還是預估獲利,伊已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99頁);證人即告訴人巳○○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當時是順得隆公司之職員楊雅惠跟我接洽的,她說第 1家公司開得很好,並說按季分配利潤,第一季百分之10、(第二季)百分之20、(第三季)百分之30、(第四季)百分之40,但保證獲利這『保證』兩個字好像沒有講,我看公司第一年有按照這個(紅利分配方式)分,就等於保證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2頁)。但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不特定人入股該集團之網咖等情,已詳如前述,且順得隆公司若無保證獲利之情形,為何於 92年5月間召開臨時說明會,並於會議中決議改採自然損益之方法分配紅利(詳如前述),是證人宙○○、未○○、巳○○此部分所證,應係距離案發時間太久,有關部分之細節已漸趨淡忘所致,是其等此部分所證,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之認定。 ㈤被告丁○○、亥○○、子○○、辰○○、丙○○等人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按刑法上所謂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查: ⒈被告亥○○於警詢自承:「(問:你是否實際參與順得隆公司營運?是否為實際負責人?)有。我是實際負責人沒錯。」、「(問:你身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但有時未參加公司股東會議且又未參閱會議紀錄,如何了解公司運作,為何酉○○指稱大多是公司總經理丁○○參加股東會議,是否你並非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總經理丁○○會告訴我,因為有時候我要出差,由總經理丁○○主持,我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字第8653號卷第38、39頁)。被告丁○○於調查站亦供承:「(問:『順得隆集團』有無涉嫌以給付高額紅利的方式向不特定人非法吸金?詳細情形如何?)有的。『順得隆集團』於90年7月1日(按應係90年6月21日)以自有資金正式開幕成立第 1家網咖店「育才店」,因經營績效良好,乃於同年11月間,經董事長亥○○、我本人、副總經理曾文毅及系統部經理曾晉威等相關主管等幹部陸續在公司內進行決策,決定對外以「順得隆集團」名羲向不特定人招攬入股..。」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20頁反面);於原審亦結證稱:「我在調查站所言均實在,並沒有被刑求、恐嚇或逼迫,順得隆公司的營運是由我與亥○○作決策,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是我與亥○○討論後決定,後來公司變更按季分紅百分之10,也是我與亥○○就當時市場討論之後做預估值的調整。公司辦網咖專案設計,亦是由我與亥○○共同決定募資、開店營業的模式,公司主要決策者也是我們2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1、72、79頁)。依被告亥○○、丁○○上開於警詢所供,及被告丁○○於原審所證,足見其 2人確有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招募股東之決策。 ⒉又被告子○○於偵查及原審亦自承:伊於 89年9月正式在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督導、總監、協理、業務副總經理等職務,伊職務是業務人員之管理、教育訓練及績效管制,日常的行銷基礎作業,業務人員做網咖專案,在市場上行銷網咖股份,順得隆公司網咖之分紅方式是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決策後,交由伊來教育業務人員等語(見偵字第5322號卷第120頁,原審卷㈠第68、69頁,原審卷 ㈤第102至104頁);被告辰○○於調查站及原審亦供承:伊於88年、89年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之後歷任副督導、督導等職務,負責業務人員的生活管理、業務、行政的溝通。督導係隸屬營業部,伊上司是子○○,而投資網咖逐季分紅的方式是由亥○○於高階主管會議宣布後,由伊等按公司政策執行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順得隆集團都是由業務部A、S、H、T四個團隊的副導(之後稱為總監)及團隊內的經理與副理登報招募新人,幹部招募新進業務人員後,再集中由伊、子○○、副導楊彩虹、蔣淑芬、蔡振銘、馮菊英、陳聖夫、李玲玲等人負責向業務人員教導有關行銷技巧、企業簡介、網路商機、預估獲利等課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0頁、原審卷㈤第119至121頁,調查站卷㈠第16頁反面);被告丙○○於原審亦供稱:伊於90年11月起至92年 6月間係擔任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92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間則任總裁即丁○○之秘書,擔任業務專員時是在市場上行銷網咖展店專案,伊對外銷售約 30個人、100個投資單位,且自己也陸續投資清海店、十甲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1頁)。查被告子○○、辰○○既有負責公司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教導業務員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入股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店,而被告丙○○既曾擔任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自己亦曾對外銷售約100個投資單位,其等3人豈可能不知順得隆公司係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網咖店;參以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稱:「亥○○、子○○、高恒華在會議上都有提過保證獲利」等語;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稱:「(問:是誰跟你說公司有保證獲利?)我的主管馮菊英、陳聖夫,開會的時候每天子○○都會在,有時候亥○○、丁○○也會來開會都有這樣講。」等語;證人何佩幸於原審證稱: 「(問:教育訓練是誰做的?)經理,副導。我有上過子○○、高恒華、陳聖夫、楊彩虹、李玲玲、蔣淑芬。每個人上的課內容不同。有教到獲利比率的是陳聖夫、高恒華、子○○。」等語;證人馮菊英於原審證稱:「(問:有沒有人跟你保證獲利?)早期有,第1家店說百分之百獲利。最早是亥○○說百分之百獲利,他是我們業務顧問。」、「(問:剛才看的投資理財分析表,是誰製作的?)那是子○○做的,他是業務的總主管,他教我們如何運作,如何跟客戶說明。」等語;證人廖宜洲、楊彩虹、蔣淑芬、陳聖夫、吳進煌於原審均證稱:「教育訓練有教我們如何招攬客戶,有說跟客戶介紹獲利是百分之10、20、30、40」等語;及證人甲○○於原審證稱:「是雷嗣王介紹我投資順得隆公司,丙○○是雷嗣王的業務主管。」、「(問:丙○○有跟你介紹、推銷投資的方式及獲利的情況?)有,有一次他帶著雷嗣王有在旁邊幫腔。」等語(以上均詳如前述),益徵被告子○○、辰○○及丙○○等人確有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等情無疑。 ⒊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係對外實際執行網咖投資,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人,且各業務專員並無其他業務,其薪資來源係自對外召募資金中提撥一定金額充獎金,即每一投資單位提撥 1萬3千元時,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千元。每一投資單位提撥1萬4千元時,分配比例為專員8千元,餘同前分配方式等情,亦據被告辰○○、丁○○、子○○於調查站供述明確(見調查站卷㈠第16至17、21頁,本院卷㈡第121頁),且被告丁○○、子○○、辰○○於原審亦證稱:於調查站就此部分之供述確屬實在(見原審卷㈢第71頁,原審卷㈤第106、120頁;按被告子○○雖爭執其於調查局所製作之筆錄有部分與其所述不符,然其所爭執者係調查局筆錄中記載其曾供述有非法吸金及保證獲利之紅利分配部分《見原審卷㈤第107頁、本院卷㈡第81頁》,而非此部分);而被告子○○、辰○○、丙○○等人復係分別自所推銷之網咖股份或於擔任各層級幹部時依前揭比例取得業績獎金。顯見被告子○○、辰○○、丙○○等人之在順得隆公司任職,並非僅僅是單純受僱,從事一般事務性質之工作,而係就被告亥○○、丁○○於經營順得隆公司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時,係知情而參與執行吸金業務之人,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自應認為共同正犯,而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被告丁○○、亥○○、子○○、辰○○、丙○○等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 ⒋至卷附之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雖無記載保證獲利之約款。然查,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確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不特定人入股等情,已詳如前述,且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員既以口頭向不特定人表示保證獲利,該保證獲利之約定,即屬契約之約款,豈能因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或入股約定書無明文記載保證獲利之約定,即作為有利於被告丁○○、亥○○、子○○、辰○○、丙○○等人之認定,選任辯護人此部分所為之之辯解,亦不足採信。 ⒌本案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有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係以其等有無以「使加入為股東之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斷,至於其等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究投入多少資金開設網咖店,即與本案無關,是選任辯護人認被告亥○○等5人所吸收之資金,應扣除開設網咖店所支出之費用, 亦屬無據。 ㈥此外,復有91年8月9日順得隆集團暨董事大會公告(見他字第202號卷第30頁,以下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快上網分店資料表(第31頁)、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店92年6月1日至92年7月31日損益表(第32至33頁)、順得隆集團傳家寶專案說明書(第34頁)、順得隆公司執照影本(第35頁)、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第36頁)、順得隆公司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37頁)、e快上網投資招商廣告(第38頁)、各店董事會議出席表(第39至40頁)、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41、43頁)、e快上網-中興店費用明細(第42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分店照片(見他字第 509號卷第2至3頁,以下同)、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4至6頁)、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7至9頁)、庚○○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第10至12頁)、順得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第18至20頁)、順得隆公司8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事項卡及92年7月9日變更登記表(第36至42頁);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見偵字第12158號卷第42至61頁,以下同)、王世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62至63頁)、92年2月1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管e快上網經營委託書(第64頁)、亥○○中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支票 2紙(票號AE0000000、金額 200萬元、到期日93年1月31日;票號AE0000000、金額200萬元、到期日92年12月31日《第 65頁》)、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天○○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第67至73頁)、91年8月22日林生財匯款46萬元至順得隆公司之臺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第71頁);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及發票(見發查字第308號卷第4至6頁,以下同)、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92年4月份董事及股東大會會議紀錄表(第7至12頁)、92年5月26日壬○○寄予順得隆公司之臺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20號(第13至14頁);90年11月14日李大成授權同意書(被授權人:巳○○,見發查字第4715 號卷第6頁,以下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第7頁)、李大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 8至25頁);90年9月10日中國時報「只要一部電腦,在家就可創業」之廣告(見偵字第7205號卷第15頁,以下同)、陳正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19頁)、順得隆公司各店資料明細及損失明細(第37至38頁);被告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見調查站卷㈠第5至7頁,以下同)、被告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2至14頁)、被告丑○○之筆記帳(91年6月至92年8月《第32至90頁》)、順得隆集團股東受害明細表(第91至128頁);李秋泉之彰化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見調查站卷㈡第8頁,以下同)、戊○○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13至27頁)、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存摺影本(第28至30頁)、何佩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61至62頁)、陳素如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3頁)、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及投資理財分析表(第227頁)、順得隆公司簡介及教學(第229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專案報告(第231至275頁)、順得隆集團e快上網市場分析報告(第277至290頁)、順得隆公司網咖廣告聯播媒體報告(第291至302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92年5月份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表(第304至305頁)、e快上網數位休閒館投資分析表(第307至308頁)、順得隆集團91年6月20日調漲加盟金公告(第310頁)SDL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單(第344至349頁)、股東資料及投資項目、金額、日期明細表(第351至358頁)、順十七北平店投資股東明細(第361至365頁)、天津店投資股東明細(第366至371頁);辛○彣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見調查站卷㈢第30、285、481至482頁)、王豐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至16、286至287、483至484頁)、林婷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17至21頁)、廖宜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2、291、485頁)、莊淑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至25、292至294、486至487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288至289頁)、許美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27至28頁)、黃茂隆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29頁)、陳信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31頁)、鄭麗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32頁)、曾俊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33至35頁)、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36至41、124 至129、347至351、366、522至524頁)、吳秀芳之順得隆公 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2頁)、張育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3頁)、雷詠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4頁)、邱仕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5頁)、陳偕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6頁)、莊雅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47至49頁)、林美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0頁)、賴湘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1頁)、黃文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2頁)、張資生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3頁)、陳志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4頁)、李孟雪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5頁)、胡和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6頁)、林美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7頁)、邱宗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58至59頁)、劉琇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0至62頁)、林恭甫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3頁)、蕭伃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64、290 頁)、曾秀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5至66頁)、賴滄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7頁)、朱碧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68頁)、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69至75、298至303、488至491頁)、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76至80、304 至306、492至495頁)、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81至88、307至313、 496至501頁)、施水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89至91、314至316、502至504頁)、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2至93、317、505至506頁)、張宗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4至97、318至321、507至510頁)、黃文鴻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98至100、322至324、 511至51 3頁)、午○○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1、325頁)、陳惠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2、326頁)、李文平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03至105、327至 329頁)、劉惠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 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6、330、514頁)、徐金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7至108、331至332 、515頁)、徐國欽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 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09、333、516頁)、顏志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0至 111、334至335 頁)、盧金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2至115、336至340頁)、盧茂南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16、341頁)、黃美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17 、342、517頁)、張維嚴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18至119、34 3至344、518至51 9頁)、高崑貿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20、345、520頁)、謝岳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21至122、521頁)、林欣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第123 頁)、王永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 及統一發票(第13 0至133、35 2至353、566至568頁)、蘇賢珍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34至136、354至355、525至526頁)、蘇賢華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37 至139、356至357、527至529頁)、蘇瑞廷之順得隆公司經 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40至141、530頁)、李國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2、358、531頁)、蘇建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3、359、532頁)、辜麗香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4、360、533頁)、陳秀錦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5、361、534頁)、壬○○-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6至148、362至364、535頁)、陳雯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49、365、536頁)、陳惠美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0至152、367至369、537 頁)、徐玉燕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 及統一發票(第153至155、370至371、538頁)、賴王美雲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6、372、539頁)、劉琇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57至161、373至377、540至 542頁)、陳名佑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 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2 至164、379至380、543至544頁)、陳香妤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5、381、545 頁)、楊瓊花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6至168、382至 384、546頁)、陳昭涵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 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6 9、385、537頁)、未○○之順 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70至175、 386至391頁)、陳義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76至181、392至397頁)、陳建吉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2至183、398至399、548至549頁)、張今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4至186、400至402、550至552頁)、陳嘉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7 、403、553頁)、陳怡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88至189、404、553至554頁)、陳冠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19 0至192、405至407頁)、 徐佩芸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93、408、555頁)、徐杏源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第194至195 、556頁)、吳景龍之順 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各(第196至197、409至410頁)、施嘉慧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198至199、411至412、557頁)、洪欽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00 、413頁)、洪建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01至203、414 、558頁)、廖素梅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04至208、415至419、559至562頁)、鄭本岡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紙、入股約定書(第209至210、420頁)、楊彩虹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 211至216、421至425頁)、謝恒德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17至218、426 至427頁)、謝張寶蓮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19、 428頁)、江木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 定書(第220、431頁)、徐志奇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及入股約定書(第221、435頁)、賴明義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22、4 36頁)、廖義 彰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23、 437至438頁)、陳淑惠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 股約定書(第224至225、439至440頁)、羅佳友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26至228、441至442、563至565頁)、羅慧嫈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29、443 、565頁) 、吳進輝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30、444頁)、吳進煌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31至233、445至446頁)、林明寬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4至235、447至448、569頁)、羅國宏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36至240、449至453、570 至571頁)、謝麗兒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 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41至256、454至470、572至576頁)、林夆津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57至259、470至472頁)、林黃秀用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0、473頁)、林鳳鋒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及統一發票(第261至 263、474至475、577頁)、林東舜之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 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第264至267、476至479頁)、游士弘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295、297頁)、曾文賢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296頁)、林偉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346頁)、林美寶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429 頁)、林國發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430頁)、蕭曉 慧之順得隆公司入股約定書(第432至434頁)在卷可稽;且經原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如附表三所示公司之全部登記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影印公司登記案卷附卷可查。本件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事證已臻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業於93年2月6日修正施行,且刑法部分條文亦於95年7月1日起修正施行,有關本案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如下: ㈠被告亥○○等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業於93年2月6日修正施行,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億元以下罰金。」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㈡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關於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修正後刑法第55條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本案被告亥○○、丁○○經檢察官起訴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之罪,且兩罪應論以牽連犯,如依新法規定,因牽連犯業已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併罰;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之從一重處斷為不利於行為人,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關於刑法第55條牽連犯部分,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處(以本案而言,此之比較事涉檢察官起訴被告亥○○、丁○○犯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之罪部分,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犯罪不能證明〔理由詳後述〕,究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應於判決主文為無罪之諭知。) ㈣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本件被告丁○○等人前揭犯行,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均屬實施犯罪行為之正犯,依最高法院 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就累犯部分之決議意旨觀之,刑法第28條之修正,對被告丁○○等人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三、按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並非銀行,竟為經營網咖業務,求迅速拓展市場,竟以招攬員工對外推銷投資網咖為名,而以收受投資及使加入為股東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保證約定一年即給付投資金額百分之百、百分之48、百分之40之紅利,而近年來銀行存款利息不過年息百分之 2上下,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而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為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所允諾約定之紅利高達年息百分之40至百分之百,其約定給付之紅利,顯與本金不相當,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收受存款論。核順得隆公司上開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而被告亥○○、亥○○、丁○○、子○○、辰○○、丙○○等人係順得隆公司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負責人,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應依該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被告亥○○、丁○○、子○○、辰○○、丙○○與同案被告曾文毅,及順得隆公司之其餘業務人員即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業務專員,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銀行法第12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刑罰,既係以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為吸取存款之犯罪行為為對象,其刑罰本身即含有營業犯之特質,此為業務本質所當然,應僅成立單純一罪,無連續犯可言。是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雖先後招攬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然應僅成立一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其法定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丙○○於90年11月至92年6月間係任職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其於92年7月1日起至同年11月間雖擔任總裁即被告丁○○之秘書,然 依證人楊彩虹於原審所證:「(:丙○○也是看報紙進去?)丙○○在我之後進去,他看報紙應徵儲備幹部,由別的同仁面試,分發到我的部門,我後來做到副導。他是我的部屬。」、「(問:丙○○去當總裁秘書是誰推薦?)我上簽呈。」、「(問:你推薦目的?)丙○○曾經在建設公司當過總經理特助,我認為他的專業能力夠,當時公司紅利發放已經不正常,可以幫我們多瞭解公司營業,可以讓公司步入正軌。我們本來互相不認識。我另外也希望藉此幫助公司恢復正常。」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8頁),足見其升任總裁秘書,並非因其募股績效優良,而係因公司同仁之推薦,以便瞭解公司為何營運不正常,被告丙○○以保證獲利之方式招募股東入股,雖有不當,然本院審酌其僅係 1個上班族,為謀生計,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以其犯罪之情狀,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四、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經營順得隆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另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另被告亥○○、丁○○復於 91年12月31日,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1段631號18樓樓之3、代表人為被告丁○○,下稱順旺公司),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銷店,加盟者須支付300 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以此方式吸收資金,雙方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之年營業額為 360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變相約定保障營業報酬。嗣告訴人玄○○於92年11月間,經由網路訊息得知順旺公司召募加盟網咖加盟店,而於同年11月24日,至順旺公司與亥○○、「張玉華」(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另由檢察官簽結)等人接洽加盟,亥○○、「張玉華」即保證依約定年營業額360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個月份補足 ,使告訴人玄○○認投資獲利可觀又無虞,而與順旺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支付加盟權利金 300萬元,並依約先行交付百分之30即90萬元之簽約金與「張玉華」,並約定同年11月31日前交付第二期款180萬元。嗣於同年 11月27日,「張玉華」電稱需資金核發工作獎金,請告訴人玄○○支付第二期款,告訴人玄○○發覺有異,並查知該公司之連鎖網咖店均已關閉,而未再支付款項,因認被告亥○○、丁○○此部分行為,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係以此部分之犯行,業據經告訴人天○○、辛○彣、甲○○、玄○○、癸○○、酉○○、宙○○、宇○○、申○○、午○○、王豐良、李秋泉、戊○○等人到庭指述綦詳,並有證人即投資人兼順得隆公司幹部林婷妤、蔣淑芬、陳淑惠、馮菊英、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陳聖夫、何佩幸、吳進煌等人證述情節可參。復有網咖公司登記案卷、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e快上網專案、e快上網市場分析、訓練課程表、數位休閒館92年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數位 休閒館投資資金分析表、調高加盟金公告、每月股東會議報告書、網咖公司損益表、損益及紅利分析、順得隆公司股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統一發票、丑○○收受入股金明細帳筆記本等在卷可稽。且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之經營順得隆公司,係按季或按月依一定比例分紅,而其年報酬率高達百分之40或48,與正常投資收益顯不相當。再被告亥○○、丁○○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加盟網咖連鎖店,於e快上網專案文宣資料中宣稱管銷成本以百分之40計算,保證年營業額 360萬元,復於連鎖加盟合約書第 7條約定:「甲方(即順旺公司)保證乙方(即加盟者)「年營業額360萬元」;不足部分由甲方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等語,已足使投資人誤認每年有相當於 108萬元之營業報酬保證,顯係以保證補足顯不相當之營業報酬,招攬不特定人出資加盟等資為論據。 ㈣經查,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為經營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因自有資金不足,無法迅速擴充店面,而以給付投資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由順得隆公司業務人員對外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等事實,業經本院審認如前,茲不再贅述。而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及以上之各級主管則可自招攬入股之業績中,分別按比例獲取業績獎金,其方式為如附表三編號㈠至㈦所示之公司每投資單位為4萬6千元,提撥1萬3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千元,主任(襄理)1千元、副理1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 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6千元。如附表三 編號㈧至所示之網咖,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5萬3千元,提撥1萬4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8千元,其餘 分配方式同前等事實,則據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且經被告子○○、辰○○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綦詳,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分別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陳淑惠、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何佩幸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證人蘇安安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在卷,是被告亥○○、丁○○經營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其公司業務員招攬不特定人投資網咖時,相關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所可取得之獎金分配確如前所述,固可認定。然按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係指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有明文。且所謂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公平交易法第8條 亦有明文。查,本案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專員等所取得之業績獎金,均係基於對外推銷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投資業務,亦即需實際招攬投資人投資,始可就所投資之每一單位(4萬6千元或5萬3千元)提撥部分金額供業務專員及各級主管充獎金之分配。而欲參與順得隆公司銷售或推廣前揭網咖業務投資案,並不需給付一定之代價,或先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僅須應徵加入順得隆公司即可,此由被告子○○於調查站供述:伊係進入順得隆公司後,始曾以3萬8千元購買網路購物經銷權(非本案所指之網咖投資),之後才陸續陞遷至業務副總經理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8頁反面);被告丑○○於調查站供述:伊於88年8月底即在順得隆公司任行政助理 ,之後陸續陞遷至行政副總經理,91年12月12日以員工入股方案投資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1 頁);被告辰○○於調查站供述:伊於89年5月間進入順得隆公司任業務經理,其後陸續陞遷至督導之職務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15頁);證人林婷妤於原審證述:伊是經證人陳淑惠介紹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才開始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1頁);證人蔣淑芬於原審證述:伊之所以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是因為伊本來就在順得隆公司上班,伊是89年間應徵進入公司,因有員工優惠,故參與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9、190頁);證人陳淑惠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後,應公司要求才投資1單位等語(見 原審卷㈡第184頁);證人楊彩虹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進入公司上班後,因覺得網咖經營不錯才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54、55、58頁);證人廖宜洲於原審證述:伊是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職員,因副督導李玲玲介紹工作稱任職要投資,伊才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195頁);證人蔡振銘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進去後覺得網路不錯才決定投資等語(見原審卷㈢第6頁);證人陳聖夫於原審證述:伊是看報紙應徵進入順得隆公司上班,覺得網路投資報酬率不錯才投資(見原審卷㈢第63頁)。由以上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可知,欲進入順得隆公司並非一定要給付一定之對價始得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且業務專員或其上各級主管所取得之業績報酬係基於推廣或銷售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每一投資單位,亦即業務專員必需是實際銷售公司之商品(即網咖投資),始可就所收取之投資金額中獲取一定比例之報酬即業績獎金,是依前揭說明,則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以此方式經營順得隆公司網路投資,顯與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要件不符,自不該當於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罪責。 ㈤又被告亥○○、丁○○透過順得隆公司之業務人員,以順旺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加盟網咖連鎖店,加盟者須支付 300萬元之授與加盟權利金,並簽立連鎖加盟合約書,約定由順旺公司保證加盟者年營業額 360萬元,不足部分由順旺公司於當年度最後一月份補足,以此約定保證補足營業額方式,對外招攬加盟業者等事實,固據證人玄○○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且有證人玄○○提出之連鎖加盟合約書、e快上網數位休閒連鎖事業臨時收據附卷可稽(見發查字第245號卷第13至20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被告亥○○、丁○○此部分行為是否即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規定,尚非無疑;蓋被告亥○○、丁○○於與證人玄○○簽定連鎖加盟合約書時,固保證加盟業者之年營業額為 360萬元,然依證人玄○○所提出與順旺公司簽訂之連鎖經銷加盟合約書,其加盟網咖店之營業規模至少需50台電腦,依年營業額360萬元計算,約等於每台電腦之年營業額7萬 2千元,其所保證之營業額尚合於常情。且查經營一家網咖,其成本除相關電腦設備外,尚有場所租金、人事、水電、稅捐、雜項支出等經營成本,而各加盟主因所設立網咖之位置不同,人員之聘用亦不同,其相關成本結構即不可能相同,因此可能獲得之營業利益即屬不同,其欲加盟之人可自行評估可能之成本及獲利,而決定是否加入連鎖網咖之經營;而各連鎖網咖店可能之成本結構既不相同,則被告亥○○、丁○○以此保證營業額之方式推廣網咖加盟,即難認有保證一定獲利之情形,而與銀行法第125第1項之要件不符。檢察官就此部分,難認已盡舉證之責,被告丁○○、亥○○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㈥因檢察官認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已起訴論罪部分,有實質一罪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被告丑○○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係擔任上開順得隆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其自88年8月間起任職,原任行政助理,迄92年8月間離職,最後職務為行政副總經理),為順得隆公司之主要幹部。其明知銀行法第 29條、第29條之1規定: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其仍與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自 90年6月間起,以順得隆公司名義,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入股設立公司,經營網咖,經營結合網路休閒館、餐飲店、網路購物網、物流轉運站等內容之複合網咖業務。其方式為先行利用媒體廣告招募員工,約定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誘使應徵者投資入股,再對之施以課程訓練即成為該公司專員,旋由各級幹部或專員,以順得隆公司經營網咖店獲利良好,積極擴展分店為由,持該公司提供之投資理財分析表等資料,誘以按季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招攬親友或不特定人投資入股,從中牟取業績獎金。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包括股金與系統服務費兩項目,股金為投資者實際擁有的股份權利,系統服務費則為順得隆公司經營該「投資標的物」所需之經營管理及相關權利費用,此部分不包含在股份權益中。投資人並與順得隆公司簽立入股約定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原為4萬6千元,其中股金部分1萬7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2萬9千元,每家網咖募得 200個投資單位,募得資金以其中 100萬元充當資本設立成立公司經營網咖。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3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與各層級幹部,分配比例為專員7千元,主任(襄理)1 千元、副理1 千元、經理2千元、副導2千元,若副導底下沒有經理、副理、主任等,則副導可獨得該 6千元。各專員依業績升任該集團襄理、副理、經理、副督導、督導等幹部。其紅利給付方式,於招攬投資附表三編號㈠至㈥網路咖啡店公司時(按應為㈠至㈦),保證年報酬率百分之百,即第一季為投資額百分之10,第二季為百分之20,第三季為百分之30,第四季為百分之40,一年內即可回本。嗣因營運業績不佳,獲利不如預期,自91年6月間招攬第17家(按應為第8家)網咖起,每一投資單位金額增為5萬3千元,其中股金部分1萬8千元,系統服務費部分3萬5千元。每一投資單位並提撥1萬4千元供作業績獎金,分配比例為專員 8千元,餘同前分配分式。其紅利發放亦向下修正,依投資單位金額之不同,分按季或按月分紅,年報酬率為百分之40或百分之48不等,2年至2年半回本。使證人宙○○等80人、天○○等3人、癸○○等3人、酉○○等人投資入股。投資股款或匯款至指定帳戶,或將現金交付與會計經理呂美慧或行政副總即被告丑○○,統由被告丑○○清點後交與被告丁○○。總計招攬約1千餘人加 入會員,非法吸金達2億8千餘萬元,先後於臺中、彰化、南投、高雄等地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28家網咖公司。因認被告丑○○與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丑○○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之罪嫌,無非以:㈠被告丑○○係順得隆公司之主要幹部,且於調查站時坦承順得隆公司係以保證分紅方式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公司;㈡上開犯罪事實,亦據告訴人天○○、辛○彣、甲○○、癸○○、酉○○、宙○○、宇○○、申○○、午○○、王豐良、李秋泉、戊○○等人到庭指述綦詳;㈢並據證人即投資人兼順得隆公司幹部林婷妤、蔣淑芬、陳淑惠、馮菊英、楊彩虹、廖宜洲、蔡振銘、陳聖夫、何佩幸、吳進煌等人證述在卷;㈣復有附表一、二、三所示網咖公司登記案卷、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順得隆公司e快網咖生活館投資理財分析表、e快上網專案、e快上網市場分析、訓練課程表、數位休閒館92年 5月臨時說明會會議紀錄、數位休閒館投資資金分析表、調高加盟金公告、每月股東會議報告書、網咖公司損益表、損益及紅利分析、順得隆公司股票、經銷商加盟合約書、入股約定書、統一發票、被告丑○○收受入股金明細帳筆記本等在卷可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丑○○固坦承有任職於順得隆公司之情事,惟堅決否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辯稱:伊是於88年8月間進入順得隆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負責總務行政,在公司 4年後因表現不錯才升任行政副總,是單純受僱公司,沒有參與任何股東召募,只是負責管理人事及總務,且伊亦非順得隆公司之會計或財務主管,而順得隆公司僅係招募股東投資網咖事業,資金募集後均有成立公司營業,即原審判決書附表三所示之28家公司,並非係吸金之空頭公司,伊僅係單純之受僱員工,並非決策者,亦無對外招攬客戶,並無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亥○○、丁○○所經營之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確有與被告子○○、辰○○、丙○○、曾文毅及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業務專員等人共同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事實,然其等此部分之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不該當等情,已詳前述,本件尚無證據證明是被告丑○○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行,合先敘明。 ㈡被告丑○○既坦承曾經受僱於順得隆公司,則所應審究者,即為被告丑○○任職於順得隆公司期間,其與被告亥○○等人,就前揭違反銀行法之犯罪事實,究有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被告丑○○於調查站、偵查及原審均一再供述:公司轉型做網咖業務後,伊是隸屬於公司管理處,並未擔任過業務單位之業務員工作,而係擔任公司之行政副理,伊所從事者係公司內部的工作,比較屬於人事行政之幕僚單位,負責的業務是人事管理及網咖之員工訓練、人事招募及店面服務,伊並未對外招募股東,也沒有負責公司財務,僅有負責每天之現金收款,再轉交給丁○○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29至141頁,偵字第5322號卷第123、193至194頁,原審卷㈠第67至68頁,原審㈤第113至114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丁○○於調查站供稱:「依本集團業務規定,業務人員的業務工作包括網購、虛擬商店、網咖、廣告輪播系統及加盟業務等,只是各網咖成立時,業務人員主要以對外招攬股東加盟為主。」、「順得隆集團由財務部收取股東入股金後,光由會計經理己○○等人點收後交給行政副總丑○○,丑○○於每天下班前再逐筆交給我點收,我收受之後會將該入股金鎖在我辦公桌旁的保險櫃內,於隔日再將該入股金轉存入順得隆公司之銀行帳戶內。」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21頁),於原審證稱:「(問:丑○○在公司負責何工作?)行政、協助網咖人事會計管理。」、「(問:是誰執行約定分紅方式是逐季分紅百分之10、20、30、40?)業務體系。」、「(問:執行這些業務的主管有無包括在場其他被告?)有子○○、高恒華。丑○○、王建文沒有。」、「(問:公司的會計制度?)有2個,主會是呂美慧、另1個我忘記名字,不是丑○○,下面有分2到3個會計。」、「(問:丑○○薪資?)每月固定3萬多,沒有業績獎金。」、「(問:公司做業務決策時,丑○○是否有參與?)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71、73、76、77頁);證人即被告子○○於原審證稱:「(問:主管會議指的是業務主管會議?):是。」、「(問:丑○○是否需要參加?)不用。行政及企劃部門不用參加。」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第107頁);參以證人甲○○、何佩幸於原審亦證述:伊並不清楚丑○○之職務內容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4頁、原審卷㈢第20頁);證人林婷妤於原審亦證稱:保證獲利是在全員會議上,由主管告知,但丑○○不用參加該會議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2、165頁),及被告子○○、辰○○、同案被告王建文及曾文毅、暨證人曾晉威、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等人於調查站均分別證述:順得隆公司之業務部在子○○、辰○○、亥○○率領下,設有A、S、H、T四個團隊,A團隊由蔡振銘負責,S團隊由李玲玲負責,H團隊由陳聖夫及馮菊英負責,T團隊由楊彩虹及蔣淑芬負責,以下有經理、副理、襄理、主任與專員等人數達100餘人;順得隆集團都是由業務部 A、S、H、T四個團隊的副導(之後稱為總監)及團隊內的幹部招募新進業務人員後,再集中由子○○、督導高恆華、副導楊彩虹、蔣淑芬、蔡振銘、馮菊英、陳聖夫、李玲玲等人負責向業務人員教導有關行銷技巧、企業簡介、網路商機、預估獲利等課程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15頁反面、第16 頁反面、第24頁反面、第26頁反面、第 29頁反面;調查卷㈡第34頁反面、第39頁、第45頁反面、第51頁、第66頁反面、第74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8頁、89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8頁),足見被告丑○○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㈢雖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等人於調查站曾分別證稱:被告丑○○涉嫌自90年間起,與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以保證獲利之方式,不斷發動員工對外招募股東入金等語。且證人林婷妤、馮菊英、陳淑惠、蔣淑芬、廖宜洲、蔡振銘、楊彩虹、陳聖夫於原審亦分別證稱:丑○○是財務部門之最高主管,負責會計、財務,收取每日之營收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163、174、185、190、196頁,原審卷㈢第7、55、64);然查,被告丑○○並非公司之會計,業據證人即被告丁○○於原審證述在卷,而被告丑○○應係公司之行政主管,且業務員所收取之現金亦曾交給被告丑○○,所以被認為與被告亥○○、丁○○等人共同涉嫌吸金等情,亦據證人陳淑惠、蔣淑芬、廖宜洲、楊彩虹、陳聖夫、王建文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 187、191、197頁,原審卷㈢第57、66,原審卷㈤第110頁),是上開證人於調查站所述,尚不足作為不利於被告丑○○之認定;又被告亥○○、丁○○所經營之順得隆公司固以前揭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然其對外吸收資金之業務,係由被告亥○○(董事長)、丁○○(總裁兼總經理)所領導,由營業副總理、督導、副督導、經理、副理、主任、專員所組成之業務單位執行對外吸收資金之行為,被告丑○○並非業務部門之人員,且未參與公司主管告知業務人員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之會議,亦無執行公司對業務人員之教育訓練及領取業績獎金(詳如前述);而被告亥○○等人於取得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網咖公司,實際經營網咖業務,而為經營實體之網咖店務,自需僱佣相關店長及服務之從業人員,且收取、支付之金額必定相當龐大,本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就業務單位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其既曾擔任總裁即被告丁○○之特助,縱使曾代收業務人員所交付之股金,再轉交給被告丁○○,亦屬於業務上應負責之一般事務工作,豈能因此即認定其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被告丑○○既係負責網咖店之員工訓練、人事管理,則其所參與順得隆公司運作之部分,應係關於被告亥○○等人在對外吸收資金後,所實際設立並經營之網咖店員工訓練、人事管理等非屬吸收資金之工作,尚難遽認被告丑○○與被告亥○○等人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檢察官就被告丑○○部分,尚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且經本院就卷內訴訟資料審酌,復無法獲得有罪之心證,參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其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原審以被告亥○○、丁○○、子○○、辰○○、丙○○及丑○○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本案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亦有涉犯銀行法之犯行,原審疏未審究上情,認被告丑○○亦觸犯該罪,並應與被告亥○○、丁○○、子○○、辰○○、丙○○同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即有未合;㈡原審既已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無罪,然於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欄又認定同案被告王建文,亦與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見原判決書第4頁第6行),亦有未合;㈢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係以順得隆公司之名義對外以保證獲利之方式,誘使不特定人投資順得隆公司之網咖業務,本案應係法人即順得隆公司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然因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係該行為之負責人,故應依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負其刑事責任,原審漏未援引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亦有疏漏,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被告丑○○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定事實有誤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且原判決又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被告亥○○、丁○○、子○○、辰○○、丙○○及丑○○部分,均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為求迅速擴大順得隆公司網咖業務之市場占有率,而因自有資金不足,竟以前揭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之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之大眾募集資金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吸收資金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被害人次高達1千餘人,且除少數網咖公司曾依約定給付一期至數期之紅利外,多數均未依約支付紅利,因本案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鉅,及被告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後,確有設立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而實際經營網咖業務;且被告亥○○係順得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丁○○為順得隆公司總裁兼總經理,實際掌握順得隆公司之財務,被告子○○最後職務為業務副總經理,被告辰○○最後職務為督導、被告丙○○僅係擔任業務專員(按其最後職務雖為總裁秘書,但與招募股東入股無關,詳如前述),其等職務之性質,參與犯罪之程度輕重有別;並斟酌被告亥○○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四名子女,現無工作,依靠子女提供生活費用,被告丁○○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 ,被告子○○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2名子女、現從事門 市業務員,被告辰○○為高商畢業、已離婚、育有1名子女 、現於醫院從事衛教工作,被告丙○○為大學畢業、未婚,現從事建設業等智識程度,並被告亥○○、丁○○、子○○、辰○○、丙○○等人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僅係擔任業務專員,依目前所有之事證觀之,其招攬之股東均為自己或其親友約30人、100個單位(見原審卷㈠第71頁、原審卷 ㈤第124頁),其經此事件,不僅自身觸犯刑章,亦導致其與親友受害,本院認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證人林婷妤、陳淑惠、廖宜 洲、何佩幸、蔡振銘、楊彩虹、蔣淑芬、馮菊英、陳聖夫、吳進煌等人,均係順得隆公司之業務單位之員工,並參與順得隆公司對外召募網咖投資專案之吸金行為,其等是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丁、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115號):告訴人卯○○與其配偶亦因被告亥○○上開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招募股東,致其等陷於錯誤,共投資18萬元入股,並將投資款匯予順得隆公司之「謝志偉」,再領取順得隆公司之6張股票,嗣順得隆公司於93年2月底,宣告倒閉停業,告訴人卯○○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亥○○此部分亦涉有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且此部分與被告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爰移送併辦等語。經查,告訴人卯○○係於89年間透過友人介紹,於 89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31日,向順得隆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共6張等情,業據告訴人卯○○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在卷(見偵字第26115號卷第5至6、50至51頁),並有順得隆公司經銷商加盟合約書、配股證明書在卷可查,而本案係被告亥○○等人於90年 6月間,以保證獲利之方式,對外以順得隆公司之名義,招募不特定人入股,兩者間不僅時間已相距近 1年,對外招募股東入股之手法亦不同,移送併辦部分,顯與本案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附表一: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88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為有限公司(董事為曾詔瑛), │ │ │ 89年04月08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亥○○) │ ├─┼────────────────────────────────────┤ │二│88年11月1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三段二四一號十二樓之六 │ │ │89年04月08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四樓之二 │ │ │92年07月09日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88年11月19日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一百萬元 │ │ │89年04月08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一百萬股,一千萬元 │ │ │89年07月16日增資後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五百萬股,五千萬元 │ ├─┼────────────────────────────────────┤ │四│88年11月19日順得隆網路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及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出資額 │住、居 所 │ │ ├──┼────┼───┼────┼───────────────────┤ │ │㈠ │曾詔瑛 │董事 │ 40萬元│略 │ │ ├──┼────┼───┼────┼───────────────────┤ │ │㈡ │何思雲 │股東 │ 20萬元│略 │ │ ├──┼────┼───┼────┼───────────────────┤ │ │㈢ │亥○○ │股東 │ 25萬元│略 │ │ ├──┼────┼───┼────┼───────────────────┤ │ │㈣ │萬子瑋 │股東 │ 5萬元│略 │ │ ├──┼────┼───┼────┼───────────────────┤ │ │㈤ │曾文毅 │股東 │ 10萬元│略 │ ├─┼────────────────────────────────────┤ │五│89年04月08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 25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51萬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10萬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萬股│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4萬5千股│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2萬7千股│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1萬8千股│略 │ ├─┼────────────────────────────────────┤ │六│89年07月16日順得隆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125萬股 │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1萬股 │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35萬股 │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34萬股 │略 │ │ ├──┼────┼───┼────┼───────────────────┤ │ │㈤ │曾晉威 │股東 │ 25萬股 │略 │ │ ├──┼────┼───┼────┼───────────────────┤ │ │㈥ │陳榮妹 │股東 │ 3萬股 │略 │ │ ├──┼────┼───┼────┼───────────────────┤ │ │㈦ │劉俊萍 │股東 │ 7萬股 │略 │ └─┴──┴────┴───┴────┴───────────────────┘ 附表二: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丁○○)。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六三一號十八樓之三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二百八十萬股、二千八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 │住、居 所 │ │ ├──┼────┼───┼─────┼──────────────────┤ │ │㈠ │丁○○ │董事長│ 42萬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 14萬股│略 │ │ ├──┼────┼───┼─────┼──────────────────┤ │ │㈢ │子○○ │董事 │ 5萬6千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22萬4千股│略 │ │ ├──┼────┼───┼─────┼──────────────────┤ │ │㈤ │順得隆網│股東 │ 196萬股│略 │ │ │ │路資訊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代表│ │ │ │ │ │ │人:萬明│ │ │ │ │ │ │潔) │ │ │ │ └─┴──┴────┴───┴─────┴──────────────────┘ 附表三: ㈠順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06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3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2年10月29日解散。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七七號四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文毅 │董事 │ 8,344股│略 │ │ ├──┼────┼───┼────┼───────────────────┤ │ │㈢ │曾詔瑛 │董事 │38,000股│略 │ │ ├──┼────┼───┼────┼───────────────────┤ │ │㈣ │蔡曉琴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㈤ │洪寅淳 │董事 │ 6,664股│略 │ │ ├──┼────┼───┼────┼───────────────────┤ │ │㈥ │陳麗麗 │董事 │ 4,998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0,332股│略 │ │ ├──┼────┼───┼────┼───────────────────┤ │ │㈧ │詹舉丞 │股東 │ 1,666股│略 │ │ ├──┼────┼───┼────┼───────────────────┤ │ │㈨ │楊彩虹 │股東 │ 3,332股│略 │ └─┴──┴────┴───┴────┴───────────────────┘ ㈡順在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1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雅鄉○○村○○路一七六之三號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亥○○ │監察人│20,000股│略 │ │ ├──┼────┼───┼────┼───────────────────┤ │ │㈤ │巳○○ │股東 │ 8,8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㈦ │何家全 │股東 │ 4,400股│略 │ │ ├──┼────┼───┼────┼───────────────────┤ │ │㈧ │鄭春宏 │股東 │ 4,400股│略 │ └─┴──┴────┴───┴────┴───────────────────┘ ㈢順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號一樓,92年02月17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九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李淑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陳奇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李文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黃琦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㈨ │亥○○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㈣順得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0年12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草屯鎮○○里○○路二三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5,200股│略 │ │ ├──┼────┼───┼────┼───────────────────┤ │ │㈡ │陳錦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㈢ │吳建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㈤ │蔡曉琴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㈥ │楊玉霞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㈦ │亥○○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㈤順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1月2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豐原市○○里○○○路五一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5,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馮菊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國發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劉惠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吳雪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吳益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未○○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林子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巳○○ │董事 │ 4,800股│略 │ │ │ │ │ │ │ │ │ ├──┼────┼───┼────┼───────────────────┤ │ │ │亥○○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㈥順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2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六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巳○○ │董事 │ 5,200股│略 │ │ ├──┼────┼───┼────┼───────────────────┤ │ │㈣ │曾俊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林美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資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曾秀溪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葉果豐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何家全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顯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慶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銘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玉燕 │董事 │ 5,200股│略 │ │ ├──┼────┼───┼────┼───────────────────┤ │ │ │林國隆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名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地○○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8,000股│略 │ └─┴──┴────┴───┴────┴───────────────────┘ ㈦順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洪羅碧蝦│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劉顯修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 │ │ │ ├──┼────┼───┼────┼───────────────────┤ │ │㈥ │鄭本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徐梅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徐金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淑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陳麗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6,000股│略 │ └─┴──┴────┴───┴────┴───────────────────┘ ㈧順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3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甲鎮○○里○○路一之二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7,200股│略 │ │ ├──┼────┼───┼────┼───────────────────┤ │ │㈢ │周秦寶鸞│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古源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李志通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張林青盆│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趙聰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陳建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張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宇○○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㈨順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0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大里市○○里○○路八八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謝鍊芳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㈣ │江木助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彩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志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楊金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徐國欽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㈩順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4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二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1,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5,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謝鍊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張東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廖素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8,800股│略 │ │ ├──┼────┼───┼────┼───────────────────┤ │ │㈧ │曾慈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蔡秀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楊瓊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林亭妤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李心怡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0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樓,91年06月12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縣太平市○○里○○○路三○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劉正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陳義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白崇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黃文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酉○○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邱素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柯福建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玉霞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黃國益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5月14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3,6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林育賢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潘國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謝鍊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車昇達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秀華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八一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柯聯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林夆津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陳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6月2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沙鹿鎮○○里○○街一一九之二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4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劉英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陳瑞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邱素真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張今藝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謝張寶蓮│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余繁民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吳麗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楊彩虹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2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4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縣霧峰鄉○○村○○路一○七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申○○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㈣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廖明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周明鴻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7月1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一四八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0,8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4,000股│略 │ │ ├──┼────┼───┼────┼───────────────────┤ │ │㈢ │曾晉威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㈣ │粘書瑛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㈤ │蔡東凱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曾任汶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㈦ │盧茂南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黃盛龍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莊淑露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顏志明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5,000股│略 │ └─┴──┴────┴───┴────┴───────────────────┘ 順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號一、二樓,91年09月04日變更地址│ │ │ 為臺中市○區○○里○○路○段十二、十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40,000股│略 │ │ ├──┼────┼───┼────┼───────────────────┤ │ │㈢ │曾文毅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天○○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陳育禕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李秀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張今藝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林恭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廖素梅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劉達士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張建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09月11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一樓,91年10月08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街二五六號B1、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18,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曾慈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張健和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王豐良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22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7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二一四號一樓,91年10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 臺中市○區○○里○○○路二一二、二一四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6,000股│略 │ │ ├──┼────┼───┼────┼───────────────────┤ │ │㈢ │林楊美霞│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顏志明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邱仕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寅○○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劉美枝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洪苑珊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0,000股│略 │ └─┴──┴────┴───┴────┴───────────────────┘ 順十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0月0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文毅),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文毅 │董事長│ 3,000股│略 │ │ ├──┼────┼───┼────┼───────────────────┤ │ │㈡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天○○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周苑文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黃茂隆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高嘉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辜麗香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邱秀蝦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㈩ │何連金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羅國宏 │董事 │10,000股│略 │ │ ├──┼────┼───┼────┼───────────────────┤ │ │ │朱麟台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湯智強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1,000股│略 │ └─┴──┴────┴───┴────┴───────────────────┘ 順十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2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9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八五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16,800股│略 │ │ ├──┼────┼───┼────┼───────────────────┤ │ │㈢ │張朝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王豐良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陳信宇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壬○○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王鵬程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㈨ │許素珠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20,000股│略 │ └─┴──┴────┴───┴────┴───────────────────┘ 順十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1月05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3月03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4年09月05日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六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10,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30,000股│略 │ │ ├──┼────┼───┼────┼───────────────────┤ │ │㈢ │陳麗麗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鄭麗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何謝娟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張永鋐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萬子瑋 │監察人│26,000股│略 │ └─┴──┴────┴───┴────┴───────────────────┘ 順十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1年12月1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曾晉威),92年01月28日│ │ │ 變更登記董事長為亥○○。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號一樓,91年12月20日變更│ │ │ 地址為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一二之一、二一二之二號一樓│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曾晉威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曾詔瑛 │董事 │20,000股│略 │ │ ├──┼────┼───┼────┼───────────────────┤ │ │㈢ │陳惠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陳義秋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楊彩虹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黃文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曾菊梅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㈧ │李文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15,600股│略 │ │ ├──┼────┼───┼────┼───────────────────┤ │ │㈩ │曾文毅 │股東 │ 5,000股│略 │ └─┴──┴────┴───┴────┴───────────────────┘ 順二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1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亥○○)。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樓,92年01月24日變更地址為│ │ │ 臺中市○區○○里○○路○段二○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林明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㈤ │順旺科技│股東 │70,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7月28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亥○○)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四二○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賴敏經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施文寬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周明鴻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㈤ │歐敏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洪寅淳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鄭春宏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許瀚元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劉哲璿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王宏偉 │董事 │ 4,000股│略 │ │ ├──┼────┼───┼────┼───────────────────┤ │ │ │丁○○ │董事 │30,000股│略 │ │ ├──┼────┼───┼────┼───────────────────┤ │ │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順二十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8月20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亥○○),94年04月07日│ │ │ 廢止。 │ ├─┼────────────────────────────────────┤ │二│公司地址:高雄市○○區○○里○○○路四三三號一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29,400股│略 │ │ ├──┼────┼───┼────┼───────────────────┤ │ │㈡ │蕭志恆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游淳博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巳○○ │董事 │ 4,800股│略 │ │ ├──┼────┼───┼────┼───────────────────┤ │ │㈤ │陳盈夫 │董事 │ 4,400股│略 │ │ ├──┼────┼───┼────┼───────────────────┤ │ │㈥ │黃文棟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蔡照臨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施文寬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涂瑞香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董事 │ 5,000股│略 │ │ ├──┼────┼───┼────┼───────────────────┤ │ │ │丁○○ │監察人│24,400股│略 │ └─┴──┴────┴───┴────┴───────────────────┘ 順二十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05月06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亥○○)。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二六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 5,000股│略 │ │ ├──┼────┼───┼────┼───────────────────┤ │ │㈡ │甲○○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㈢ │廖明政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㈣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㈤ │孟昭祥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㈥ │劉淵發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㈦ │巳○○ │董事 │10,000股│略 │ │ ├──┼────┼───┼────┼───────────────────┤ │ │㈧ │林士傑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陳柏言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㈩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 │ │ │順旺科技│股東 │28,000股│略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代│ │ │ │ │ │ │表人:吳│ │ │ │ │ │ │思龍) │ │ │ │ └─┴──┴────┴───┴────┴───────────────────┘ 順二十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一│設立及變更登記日期:92年10月03日設立登記(董事長為亥○○), │ │ │ 93年02月28日停業。 │ ├─┼────────────────────────────────────┤ │二│公司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六之一號一、二樓 │ ├─┼────────────────────────────────────┤ │三│發行股數及資本額:十萬股、一百萬元 │ ├─┼────────────────────────────────────┤ │四│股東及董、監事資料 │ │ ├──┬────┬───┬────┬───────────────────┤ │ │編號│姓 名│稱 謂│持有股數│住、居 所 │ │ ├──┼────┼───┼────┼───────────────────┤ │ │㈠ │亥○○ │董事長│58,000股│略 │ │ ├──┼────┼───┼────┼───────────────────┤ │ │㈡ │劉宏一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㈢ │洪麗芬 │董事 │ 8,000股│略 │ │ ├──┼────┼───┼────┼───────────────────┤ │ │㈣ │潘順正 │董事 │ 5,000股│略 │ │ ├──┼────┼───┼────┼───────────────────┤ │ │㈤ │廖盆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㈥ │劉登義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㈦ │賴士閎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㈧ │廖玉玲 │董事 │ 4,000股│略 │ │ ├──┼────┼───┼────┼───────────────────┤ │ │㈨ │萬子瑋 │監察人│ 5,000股│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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