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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17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余仕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上字第17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本院上易字第121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余 仕 明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17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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