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丁○○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甲○○(原名向歷城)
- 即被告
乙○○
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請求被上訴人等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4萬8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略稱: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告等人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人被訴常業詐欺之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人無罪在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0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則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