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朱貴胡文傑何志通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乙○○(原名向歷城)
即被告

      丙○○

      戊○○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常業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請求被上訴人等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4萬8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略稱: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告等人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等人被訴常業詐欺之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人無罪在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0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則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字第26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