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4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原姓名曾世明) 選任辯護人 謝文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丙○○與甲○○為夫妻關係(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已據本院於94年6月28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處有 期徒行1年6月確定)。其明知甲○○存入於所借用不知情林君貽名義在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後改為臺灣省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以下仍稱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申設之帳號A-004700號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甲○○經手岱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君公司)應收票據款業務而侵占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4年3月6日某時起至86年3月11日止,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42次前往 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以臨櫃填寫取款條提取現金之方式,將各該次提領之贓款收受入己,金額合計達14,147,390元(詳細時間、金額明細,如附表所載)。 二、案經岱君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丙○○ (下稱被告)前經告訴人提出告訴 涉犯共同業務侵占等罪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續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3年度上聲議字第1023號駁回再議,而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聲判字第83號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在案。但因本院審理92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甲○○侵占案件時,發現被告有連續多次至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填寫取款條提領前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A-004700號帳戶內贓款之新事證,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再行偵查起訴,則本案檢察官之起訴程序,於法自無不合,是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抗辯主張:本案檢察官之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不能採取,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伊與甲○○係夫妻,確有填寫如附表所示林君貽名義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帳戶之提款單等情事,惟矢口否認收受贓物之犯行,辯稱:伊僅幫甲○○填寫取款條,並未領款,係甲○○親自去領錢,且甲○○亦無侵占岱君公司之款項云云。惟查:㈠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確係被告之妻甲○○連續將岱君公司負責人之妻盧周勉女交予其向金融機構提示之岱君公司屆期應收支票,予以截留,而於表列各提示日存入林君貽名義之上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內,而予以侵占等情 (尚有侵占其他筆款項存入甲○○本人之帳戶內,然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前往提領,此部分與本案無涉) ,已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6月28日以92年度上 易字第173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業據證人盧周勉女、盧一雄於上開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中證述綦詳,並有甲○○所書立之支票66張原稿存於甲○○被訴案卷可稽,而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閱無訛,且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為據,足見如附表所示存於林君 貽前開臺中五信存款帳戶內之款項,均係被告之妻甲○○侵占岱君公司應收票款所得之贓物甚明。㈡被告雖辯稱岱君公司業務員向客戶收取支票時,會填三聯單,一聯給會計黃麗珠登錄,一聯連同支票交證人盧周勉女,一聯由業務員留存,俟支票到期再交給伊拿到銀行去交換,而證人盧周勉女交給被告之妻周叔青支票時,會指定存入何銀行、何帳戶,甲○○即先自電腦列印出欲存入銀行之支票明細表三聯單,嗣將支票交銀行後,銀行會作送款單給公司,同時將三聯單蓋章,回公司後將三聯單及電腦列印之票據明細表、送款簿存根聯單交給黃麗珠,以便黃麗珠核對,實不可能侵占,且每月均交由陳榮登會計師記帳,年終並對公司全年營收資料及資產查核,則經此控管與查核,就84年至86年之應收票據未入帳,何以須待公司88年底股東會始發現短少云云。惟查:⑴依90年偵字第3810號偵查卷㈠第67~113頁所附告訴人提出之「岱君公司應收票據明細表」之電腦列印清單,均係同期間(即送交銀行提示日)有2份清單,1份係當時(85~86年 間)欲將支票送交銀行提示日所列印之清單,另1份則為89 年11月11日所列印之清單,經核前者所列之支票張數,明顯較後者至少短缺1張支票,例如其中第67頁、第68頁所附「 期間:85年8月12日」之2份應收票據明細表清單,第68頁所示之當日列印清單即較第67頁所示89年11月11日列印之清單,少列票號0000000號、票載發期日85年8月11日、面額30萬元該紙支票,而經查此張支票其後即存入林君貽上開帳戶內,再予提示兌領,該短少之紀錄係遭人刪除,嗣後委請證人陳朝枝回復後再行列印等情,業據證人陳朝枝於法院審理上開甲○○案件時結證明確。衡之證人陳朝枝與被告夫妻或盧一雄、盧周勉女均無親戚關係或有何仇怨,且證人陳朝枝亦非岱君公司股東,其所為證詞理應無偏頗之虞,自堪採信。⑵又證人黃麗珠於法院審理甲○○被訴案件時亦結證稱:客戶的票收進來時,有填三聯單,其中一聯業務自己保管,一聯連同支票交給盧周勉女,另一聯交給其,因票的到期日有差別,經盧周勉女整理後,將到期的票交給甲○○,請甲○○到銀行提示,甲○○到銀行提示回來後,其有一張收條聯,每月月底其要和銀行核對都相符,但其不知道盧周勉女交給甲○○確實是幾張到期的票,其只是金額的沖帳,沒辦法核對票據的明細。其是依據業務員拿回來的那一聯沖銷應收帳款,再依據被告從銀行拿回來的那一聯沖銷應收票據,也就是讓應收票據減少,而銀行收入減少。盧周勉女會將收回來的支票整理好再交給甲○○去銀行兌領,其是根據甲○○從銀行拿回來的收條聯去核對,甲○○有拿電腦列印的支票明細表給其,印象中有看到支票存款送款簿放在櫃子上面,但其沒有作拿來處理的動作等語在卷。而甲○○於被訴案件審理時亦自承從銀行回來就將送款簿及另一聯支票明細表放在櫃子,櫃子是在放資料的地方。櫃子是其與盧周勉女、黃麗珠一起使用的,都是存放支票的地方等情不諱。顯見由銀行取回之三聯單或支票存款送款簿均放在甲○○、盧周勉女與黃麗珠共用之櫃子上,則證人黃麗珠所稱其工作係著重於將業務員收回之票據登錄沖銷應收帳款,再依據甲○○將到期之支票拿往銀行提示拿回來之支票明細(或送款簿)總金融登帳,沖銷應收票據而已,並無確實核對盧周勉女到底交幾張支票予被告前往銀行提示,應屬可能。而由前揭「岱君公司應收票據明細表」電腦列印清單內容顯示,同日送交銀行提示之支票少者數張,通常有10多張,有時甚至多達40餘張,則雖甲○○否認曾於出票(指將支票拿至銀行提示)時於電腦上作刪除動作,且辯稱:前揭89年11月11日所列印應收票據明細表之清單,並非如證人陳朝枝所述,而係其將84、85或86年出票時已被刪除部分紀錄予以回復後再為列印出來之清單云云,但由上述甲○○及證人盧周勉女、黃麗珠三人關於岱君公司應收票據收受登錄、拿往銀行提示等流程觀之,甲○○自亦可長期利用盧周勉女因甲○○由銀行取回之三聯單或支票存款送款簿均放在甲○○與盧周勉女、黃麗珠三人共用之櫃子處,盧周勉女復未為實際核對或疏於核對之際,乘機在盧周勉女交予應收票據多張前往銀行提示時,截留部分票據,而擅自存入自己名義之郵局帳戶或林君貽上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內,自不能以盧周勉女、黃麗珠依公司作業流程須稽核收受票據提示情形,即謂甲○○不可能有機會侵占公司票款而不被發覺。⑶況證人即會計師陳榮東於甲○○上開案件法院審理中亦證稱:會計師是以抽查為主,如果存心舞弊的話,在很短的時間是不可能查出來,依一般審計的準則會計師都是以抽查為準,從我們抽查的情況並沒有發現這些情況。年營業額十幾億,發生這些侵占款項是逐年累積而來,帳目送來時都已粉飾好了,我們不可能查的出舞弊,應收票據的查核是公司列出應收票據的明細表,會計師是以應收票據明細表抽查函證發票人是否有開支票給公司,沒有入帳的話就抽查不出來等語明確在卷。足見會計師計帳或查帳均係以抽查為主,且係以現成之資料為依據,故如資料有假,當場亦無法查出端倪。且依告訴人所提出之84年到86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岱君公司在各該年度之營業收入總額分別有8億6千多萬元、6億7千多萬元與5億多元(見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刑事卷㈢第111~113頁)。則甲○○於該3年度內累計侵占1千9百多萬元之應收票款,與營收相較數額尚非巨大,參諸岱君公司為家族公司,成員多為親屬關係 (甲○○為盧周勉女之姑侄),制度與 控管並未上軌道,如在相關經管帳務或查帳人員疏失荒怠下,遲至89年間因公司股東開會,結算盈餘時,始為發覺,亦無違背常理。⑷從而,本案關於周叔青確有利用用盧周勉女或黃麗珠疏於查核對之機會侵占岱君公司所有之票據入己之事實,其事證既已明確,被告就甲○○究有無侵占乙事,再事爭執,並請求傳喚證人盧周勉女、黃麗珠、陳朝枝以重新調查,核無必要。被告辯稱甲○○並無侵占岱君公司之應收票款而存入林君貽前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云云,為飾卸之詞,不足採信。㈢又據證人盧周勉女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其並未向被告或甲○○借用林君貽名義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供岱君公司使用,亦無委託被告代為填寫取款條或幫岱君公司提示票據,岱君公司或其本人亦未曾向被告或甲○○借款,被告或甲○○均未曾向伊本人或岱君公司借款,其委託甲○○提示之票據,均係直接存入帳戶,並不提領現金等語明確在卷(見原審卷第137~143頁)。㈣另被告雖辯稱其僅係受委託填寫林君貽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之提款單交予證人盧周勉女蓋章,並未提領該帳戶內款項云云。惟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時,均否認有填寫取款條之情事,然經原審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結果,附表所示之42張取款條內容字跡均與被告所確認親自書寫之字跡筆劃特徵相符,卷附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1日調 科貳字第09600108660號鑑定通知書可憑,足認確均係被告 所填寫無訛。而被告俟原審法院查證明確後,乃於原審審理時改稱確有填寫各該取款條等情在卷,則由被告就有無填寫取款條乙事,反覆其詞,已難認其上開所辯屬實,無從憑採。況據證人盧周勉女於原審審理時復結證堅稱:伊並未曾委託被告填寫取款條等語明確,衡之證人盧周勉女真有緊急必要,電話中直接告知被告或甲○○應填載之取款條內容即可,或可自行填載內容後再交予被告或甲○○前往取之辦理即可,何須費事囑由被告代填寫取款條,再拿到證人盧周勉女家蓋章,其後又將取款條取回交予甲○○於第2天始前往領 款交予岱君公司?且如被告所辯係因甲○○不舒服,所以證人盧周勉女始委其代為填寫,且該林君貽帳戶係借予岱君公司使用,而被告亦須將取款條拿至證人盧周勉女處蓋章,衡情應係相當急需提領現金使用,何以未逕行委請被告領款,反係要被告將取款條交予甲○○後,次日再由甲○○持取款條領款,其所辯與常情相乖違,無從採信。何況岱君公司之員工並非僅甲○○一人,而甲○○僅係負責填寫取款條交由證人盧周勉女蓋章後再至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提款之工作,事實上亦無不能代替之情形,且如依被告所述其並未至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提款,而由甲○○親往領款,亦無委由被告代為填寫之必要?況本案被告填寫之取款條多達42張,並非偶一為之,且稽之84年3月6日、7日連續2天均有提領紀錄,亦與被告所辯之情節,難相吻合。又參酌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所示,自84年3月6日起至86年3月11日止,平均每月林君 貽名義之上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均有以取款條提領之紀錄,且如當月有2次以上之提領情形,其前後提領時間相 距多為1至5日,設使被告所辯僅係臨時受託代填寫取款條屬實,何以會如此密集與頻繁之情形。況林君貽上開帳戶係被告2人向證人林君貽借用乙節,亦據證人林君貽於甲○○被 訴侵占案件中結證屬實。堪認林君貽上開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帳戶之存摺、印鑑,自開戶起始終均在被告夫妻管領使用中,並無交由岱君公司或盧周勉女夫婦等人所使用甚明。足見被告確係填寫取款條後,自行提領帳戶內款項,要無疑義。㈤被告係甲○○之夫,彼此朝夕相處,共同生活,關係至為親密,其多次持用存款簿填寫取款條領款,對於甲○○薪資所得,知之甚詳,而其每次提領之款項,少則五萬元,多則達九十四萬七千元,多數則在10餘萬元及40、50萬元不等,每月提領之數額合計約百萬元上下,顯然遠超過被告夫妻2人薪資所得,被告諉稱不知該帳戶內之存款為甲○○侵占 岱君公司公款所得之贓款,明顯與事證情況不符,不能採取。㈥又被告雖辯稱:甲○○先前有提供其他人頭帳戶,供岱君公司使用,並援用本院調取之各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憑,惟本案被告確有提領甲○○侵占所得之贓款,上開事實縱認屬實,亦核與本案被告犯行之認定不具關連性,無從憑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有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91年7 月13日中市五總字第538號函附之交易明細表1份、臺中第五信用合作社林君貽名義帳號A-0 04700號帳戶現金取款條42 張在卷足憑。㈦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收受贓物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足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相關條文之適用,比較說明如次: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係指刑罰所依存的整體法律狀態,故法律有變更應指足以影響行為的可罰性與法律效果的法令因修正或廢止而有所變更而言。所以刑法法律變更概念,應界定在法律規定的改變,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者而言,刑法總則的變更,自然會影響到個別犯罪的成立,乃至於法律效果的結構,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之比較。㈡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同條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33條第1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 ,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 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㈢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於95年6月14日 經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 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其法定本金有罰金刑,且為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 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及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㈤修正前刑法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失其效力,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規定論處。㈥綜合以上比較結果,修正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先後多次收受贓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未及審酌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尚有未合。再被告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提領之款項,原提領之金額固為500,000元,但其中逾491,390元部分之8,610元,並無證據足證係甲○○侵占所得之贓款,原審認定亦係屬贓物,容與證據法則不相符合。又衡之被告之惡性非微,則檢察官請求酌以加重原審所處之刑,為有理由。是以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情詞,否認犯行,雖不足採,上訴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復未賠付被害人之損害,本應嚴懲重罰,及其收受之贓物之數額,暨其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之罪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要件,爰依法予以減刑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1項、修正前刑 法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各次提領│各該次提領所│丙○○提領之贓款來源 (與丙○○所提領相關之甲○○業務侵占贓款明細) │ │ │贓款之日│收受之贓款金├─────┬─────┬───────┬────┬──────┬─────┬────┬─────┬────┤ │ │期 │額 │ 票據號碼 │帳 號 │ 客 戶 名 稱 │到 期 日│ 付 款 行 庫│ 金 額 │入帳之行│ 兌入帳號 │提 示 日│ │ │ │ │ │ │ │ │ │ │庫及戶名│ │ │ ├──┼────┼──────┼┬────┼─────┼───────┼────┼──────┼─────┼────┼─────┼────┤ │1 │84.03.06│75,000元 ││0000000 │ 1324-0 │義達水電材料 │84.03.02│四信復興 │566,390元 │第五信用│A000000-0 │84.03.01│ │ │ │ ││ │ │ │ │ │ │合作社水│ │ │ │ │ │ ││ │ │ │ │ │ │湳分社、│ │ │ │ │ │ ││ │ │ │ │ │ │林君貽 │ │ │ ├──┼────┼──────┤├────┼─────┼───────┼────┼──────┼─────┼────┼─────┼────┤ │2 │84.03.07│491,390元 ││0000000 │2172-0 │誠鋒水電材料 │84.03.08│三信進化 │246,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3.08│ ├──┼────┼──────┤├────┼─────┼───────┼────┼──────┼─────┼────┼─────┼────┤ │3 │84.07.06│ 50,000元 ││0000000 │66-6 │誠鋒水電材料 │84.03.20│中企健行 │574,8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3.23│ │ │ │ │├────┼─────┼───────┼────┼──────┼─────┼────┼─────┼────┤ ├──┼────┼──────┤│0000000 │00378-7 │鏈興水電材料 │84.07.08│合庫南台中 │38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7.07│ │4 │84.07.10│ 380,000元 │├────┼─────┼───────┼────┼──────┼─────┼────┼─────┼────┤ │ │ │ ││0000000 │007482 │足韋有限公司 │84.07.08│十一信儲蓄 │490,000元 │同上 │00-0000000│84.07.11│ ├──┼────┼──────┤├────┼─────┼───────┼────┼──────┼─────┼────┼─────┼────┤ │5 │84.07.14│490,000元 ││0000000 │000-0000 │昇泰水電材料 │84.08.05│大里農會 │457,4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8.04│ │ │ │ │├────┼─────┼───────┼────┼──────┼─────┼────┼─────┼────┤ ├──┼────┼──────┤│0000000 │00000-00 │茂泰水電五金 │84.08.05│亞太總行 │200,000元 │同上 │00-0000000│84.08.04│ │6 │84.08.07│600,000元 │├────┼─────┼───────┼────┼──────┼─────┼────┼─────┼────┤ │ │ │ ││0000000 │2491-5 │顯建水電衛材 │84.07.31│四信南台中 │3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8.09│ ├──┼────┼──────┤├────┼─────┼───────┼────┼──────┼─────┼────┼─────┼────┤ │7 │84.08.11│300,000元 ││0000000 │3366-7 │銘洋水電材料 │84.09.06│合庫豐原 │3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09.07│ │ │ │ │├────┼─────┼───────┼────┼──────┼─────┼────┼─────┼────┤ ├──┼────┼──────┤│0000000 │0000000 │足韋有限公司 │84.09.05│十一信儲蓄 │49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10.06│ │8 │84.08.17│150,000元 │├────┼─────┼───────┼────┼──────┼─────┼────┼─────┼────┤ │ │ │ ││0000000 │000000-0 │銘洋水電材料 │84.12.05│安泰儲蓄部 │5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4.12.07│ ├──┼────┼──────┤├────┼─────┼───────┼────┼──────┼─────┼────┼─────┼────┤ │9 │84.09.13│300,000元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4.12.08│大里農會內新│201,200元 │同上 │A000000-0 │84.12.12│ │ │ │ │├────┼─────┼───────┼────┼──────┼─────┼────┼─────┼────┤ ├──┼────┼──────┤│0000000 │1-683-6 │ 力大企業行 │85.01.05│農會烏日 │210,000元 │同上 │A10047 │85.01.06│ │10 │84.10.11│497,000元 │├────┼─────┼───────┤────┼──────┼─────┼────┼─────┼────┤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5.01.08│大里農會 │446,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1.08│ │11 │84.12.11│78,000元 │├────┼─────┼───────┤────┼──────┼─────┼────┼─────┼────┤ │ │ │ ││0000000 │29595 │力大企業行 │85.01.05│中企霧峰 │186,5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1.23│ ├──┼────┼──────┤├────┼─────┼───────┼────┼──────┼─────┼────┼─────┼────┤ │12 │84.12.15│480,000元 ││0000000 │34603 │誠浩企業有限 │85.01.20│台銀大甲 │5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1.26│ ├──┼────┼──────┤├────┼─────┼───────┼────┼──────┼─────┼────┼─────┼────┤ │13 │85.01.10│660,000元 ││0000000 │5492-2 │鏈興水電材料 │85.02.05│十一信復興 │310,440元 │同上 │A000000-0 │85.02.06│ │ │ │ │├────┼─────┼───────┼────┼──────┼─────┼────┼─────┼────┤ ├──┼────┼──────┤│0000000 │2003 │力大企業行 │85.01.31│大里農會 │311,4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2.08│ │14 │85.02.12│ 520,000元 │├────┼─────┼───────┼────┼──────┼─────┼────┼─────┼────┤ ├──┼────┼──────┤│0000000 │516-8 │昭立衛生器材 │85.02.07│台新大里 │208,3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2.09│ │15 │85.03.11│430,000元 │├────┼─────┼───────┼────┼──────┼─────┼────┼─────┼────┤ │ │ │ ││0000000 │7781 │力大企業行 │85.02.28│大里農會 │119,380元 │同上 │A000000-0 │85.03.07│ ├──┼────┼──────┤├────┼─────┼───────┼────┼──────┼─────┼────┼─────┼────┤ │16 │85.04.09│250,000元 ││0000000 │77 │力大企業行 │85.02.28│中企國光 │102,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3.07│ │ │ │ │├────┼─────┼───────┼────┼──────┼─────┼────┼─────┼────┤ │ │ │ ││0000000 │6569 │力大企業行 │85.02.28│大里農會 │ 89,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3.07│ │ │ │ │├────┼─────┼───────┼────┼──────┼─────┼────┼─────┼────┤ ├──┼────┼──────┤│0000000 │5492-2 │鏈興水電材料 │85.03.06│十一信復興 │12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3.07│ │17 │85.04.11│3,888,000元 │├────┼─────┼───────┼────┼──────┼─────┼────┼─────┼────┤ │ │ │ ││0000000 │32312-9 │誠浩企業有限 │85.04.05│彰銀大甲 │25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4.08│ ├──┼────┼──────┤├────┼─────┼───────┼────┼──────┼─────┼────┼─────┼────┤ │18 │85.05.09│210,000元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5.04.08│農會內新 │387,8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4.09│ ├──┼────┼──────┤├────┼─────┼───────┼────┼──────┼─────┼────┼─────┼────┤ │19 │85.05.10│600,000元 ││0000000 │0000000 │誠浩企業有限 │85.05.05│彰銀大甲 │216,350元 │同上 │A000000-0 │85.05.08│ ├──┼────┼──────┤├────┼─────┼───────┼────┼──────┼─────┼────┼─────┼────┤ │20 │85.05.14│289,000元 ││0000000 │00000-00 │茂泰水電五金 │85.05.08│亞太彰化 │6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5.08│ ├──┼────┼──────┤├────┼─────┼───────┼────┼──────┼─────┼────┼─────┼────┤ │21 │85.05.17│540,000元 ││0000000 │1730 │廣銓企業有限 │85.05.13│中企霧峰 │282,380元 │同上 │A000000-0 │85.05.11│ │ │ │ │├────┼─────┼───────┼────┼──────┼─────┼────┼─────┼────┤ ├──┼────┼──────┤│0000000 │42162 │競鴻企業有限 │85.05.15│四信儲蓄部 │342,3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5.14│ │22 │85.06.28│237,000元 │├────┼─────┼───────┼────┼──────┼─────┼────┼─────┼────┤ ├──┼────┼──────┤│0000000 │37608 │豐棋衛材有限 │85.05.16│華銀豐原 │2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5.16│ │23 │85.07.10│192,000元 │├────┼─────┼───────┼────┼──────┼─────┼────┼─────┼────┤ │ │ │ ││0000000 │384-3 │力大企業行 │85.05.30│ 農會烏日 │234,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6.26│ ├──┼────┼──────┤├────┼─────┼───────┼────┼──────┼─────┼────┼─────┼────┤ │24 │85.07.12│640,000元 ││0000000 │1324-0 │義達水電材料 │85.07.02│四信復興 │67,280元 │同上 │A000000-0 │85.07.04│ │ │ │ │├────┼─────┼───────┼────┼──────┼─────┼────┼─────┼────┤ ├──┼────┼──────┤│0000000 │3016-5 │經翔水電材料 │85.07.08│五信北屯 │124,4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7.06│ │25 │85.08.05│45,000元 │├────┼─────┼───────┼────┼──────┼─────┼────┼─────┼────┤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5.07.08│大里農會 │640,2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7.10│ │26 │85.08.08│320,000元 │├────┼─────┼───────┼────┼──────┼─────┼────┼─────┼────┤ ├──┼────┼──────┤│0000000 │1324-0 │億達水電材料 │85.08.02│四信復興 │365,380元 │同上 │A000000-0 │85.08.02│ │27 │85.08.12│ 534,000元 │├────┼─────┼───────┼────┼──────┼─────┼────┼─────┼────┤ ├──┼────┼──────┤│0000000 │42162 │競鴻企業有限 │85.08.10│四信儲蓄部 │159,4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8.09│ │28 │85.08.16│ 300,000元 │├────┼─────┼───────┼────┼──────┼─────┼────┼─────┼────┤ ├──┼────┼──────┤│0000000 │000000000 │豐棋衛材有限 │85.08.10│華南豐原 │374,525元 │同上 │A000000-0 │85.08.09│ │29 │85.08.24│450,000元 │├────┼─────┼───────┼────┼──────┼─────┼────┼─────┼────┤ ├──┼────┼──────┤│0000000 │21838 │龍澤衛材有限 │85.08.11│豐信市前 │3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8.12│ │30 │85.09.09│80,000元 │├────┼─────┼───────┼────┼──────┼─────┼────┼─────┼────┤ │ │ │ ││0000000 │66-6 │成鋒水電材料 │85.08.16│中企健行 │450,490元 │同上 │A000000-0 │85.08.21│ ├──┼────┼──────┤├────┼─────┼───────┼────┼──────┼─────┼────┼─────┼────┤ │31 │85.09.13│947,000元 ││0000000 │1324-0 │義達水電材料 │85.09.02│四信復興 │ 88,780元 │同上 │A000000-0 │85.09.02│ ├──┼────┼──────┤├────┼─────┼───────┼────┼──────┼─────┼────┼─────┼────┤ │32 │85.10.02│296,000元 ││0000000 │1730 │廣銓企業有限 │85.09.05│中企霧峰 │345,1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9.05│ ├──┼────┼──────┤├────┼─────┼───────┼────┼──────┼─────┼────┼─────┼────┤ │33 │85.10.09│ 200,000元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5.09.08│大里農會 │592,9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9.10│ ├──┼────┼──────┤├────┼─────┼───────┼────┼──────┼─────┼────┼─────┼────┤ │34 │85.10.14│ 600,000元 ││0000000 │675-6 │誠浩企業有限 │85.09.21│中企新竹 │18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5.09.25│ ├──┼────┼──────┤├────┼─────┼───────┼────┼──────┼─────┼────┼─────┼────┤ │35 │85.10.21│ 116,000元 ││0000000 │1282-1 │力大企業行 │85.09.30│農會烏日 │115,520元 │同上 │A000000-0 │85.09.30│ ├──┼────┼──────┤├────┼─────┼───────┼────┼──────┼─────┼────┼─────┼────┤ │36 │85.11.01│210,000元 ││0000000 │3016-5 │經翔水電材料 │85.10.08│五信北屯 │ 203,560元│同上 │A000000-0 │85.10.07│ │ │ │ │├────┼─────┼───────┼────┼──────┼─────┼────┼─────┼────┤ ├──┼────┼──────┤│0000000 │3016-5 │經翔水電材料 │85.10.08│五信北屯 │ 270,300元│同上 │A000000-0 │85.10.09│ │37 │85.11.08│260,000元 │├────┼─────┼───────┼────┼──────┼─────┼────┼─────┼────┤ │ │ │ ││0000000 │5661 │昇泰水電材料 │85.10.08│大里農會 │ 442,000元│同上 │A000000-0 │85.10.09│ ├──┼────┼──────┤├────┼─────┼───────┼────┼──────┼─────┼────┼─────┼────┤ │38 │86.01.06│190,000元 ││0000000 │29595 │力大企業行 │85.10.05│中企霧峰 │ 213,700元│同上 │A000000-0 │85.10.29│ │ │ │ │├────┼─────┼───────┼────┼──────┼─────┼────┼─────┼────┤ ├──┼────┼──────┤│0000000 │3106-2 │名堡水電衛材 │85.11.05│六信南台中 │ 265,470元│同上 │00-0000000│85.11.06│ │39 │86.01.09│60,000元 │├────┼─────┼───────┼────┼──────┼─────┼────┼─────┼────┤ │ │ │ ││0000000 │3016-5 │經翔水電材料 │85.11.08│五信北屯 │ 704,400元│同上 │A000000-0 │85.11.11│ ├──┼────┼──────┤├────┼─────┼───────┼────┼──────┼─────┼────┼─────┼────┤ │40 │86.01.13│860,000元 ││0000000 │11010 │力大企業行 │85.11.30│中企烏日 │ 184,775元│同上 │A000000-0 │85.12.30│ │ │ │ │├────┼─────┼───────┼────┼──────┼─────┼────┼─────┼────┤ ├──┼────┼──────┤│0000000 │756-30 │茂泰水電材料 │86.01.05│亞太彰化 │ 60,000元│同上 │A000000-0 │86.01.07│ │41 │86.02.13│300,000元 │├────┼─────┼───────┼────┼──────┼─────┼────┼─────┼────┤ │ │ │ ││0000000 │3106-2 │名堡水電衛材 │86.01.07│六信南台中 │ 862,600元│同上 │00-0000000│86.01.10│ ├──┼────┼──────┤├────┼─────┼───────┼────┼──────┼─────┼────┼─────┼────┤ │42 │86.03.11│306,000元 ││0000000 │ 5661 │ 昇泰水電材料 │86.02.04│大里農會 │300,000元 │同上 │A000000-0 │86.02.04│ │ │ │ │├────┼─────┼───────┼────┼──────┼─────┼────┼─────┼────┤ │ │ │ ││0000000 │31062 │名堡水電衛材 │86.03.08│六信南台中 │ 303,800元│同上 │A000000-0 │86.03.07│ ├──┴────┴──────┴┴────┴─────┴───────┴────┴──────┴─────┴────┴─────┴────┤ │附註: │ │一、丙○○先後共提領42次,收受贓款總額:14,147,390元 │ │二、關於編號2部分,丙○○原提領之金額為500,000元,但其中逾491,39 0元部分(8,610元),並無證據足證係甲○○侵占所得之贓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