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8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適用法條欄中應補載「刑法第11條前段」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