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號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276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本院,惟並未陳明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尚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在臺中市○○路○段某址路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為警查獲;此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間,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予斟酌審判,難認允當,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等語。查,被告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部分,非起訴效力所及,已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並無不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而為指摘,其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87號併案部分,並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

四、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