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李璋鵬、胡森田、蕭錦鍾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8號中華民國 96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製造偽農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託運單捌本、翔茂代工明細表 1批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銷貨簿壹批、訂購單壹批均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農藥,又其亦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農藥,為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製造及販賣。詎其為謀不法利益,竟於未取得許可證下,分別基於製造、販賣偽農藥之犯意,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成年男子「朱憲定」基於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間起迄九十五年(起訴書誤載為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先由「朱憲定」交付偽農藥之配方及訂單後,即在其以每月新台幣二萬元之價格向不知情之張金煉所分租、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村○村○○路○段一三九之十五號「翔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廠房內,自行僱用不知情員工李家億、陳俊能、許瑞媚、李志彬及臨時僱用之包裝人員蔡黃綢、謝素香,擅自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偽農藥,且於每批製造完成後,依各次訂單託運至屏東縣、台南縣或台中縣等地農藥行而販賣之。嗣經警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人員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十六時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農藥及農藥原體各一批、製造器械十一部(責付予乙○○保管),另扣得托運單八本及銷貨單、訂購單、翔茂代工明細表等各一批。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金鍊、李家億、陳俊能、許瑞媚、李志彬、蔡黃綢、謝素香等於警詢或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偽農藥及農藥原體各一批、製造器械十一部及托運單八本、銷貨單、訂購單各一批等可佐,並有現場平面圖一紙、現場照片二十四幀及共同租賃契約書一件等附卷可稽,而扣案農藥確屬偽農藥無誤,除經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人員劉天成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外,嗣再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驗,亦經確認扣案者確為偽農藥及農藥原體無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檢驗所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藥試化字第0九五二五一000一號函暨檢驗報告等在卷可憑,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農藥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製造、加工或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者,即屬偽農藥,農藥管理法第六條第一款亦規定甚明。被告既未經核准即擅自製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之製造偽農藥罪;又被告於製造後,明知所製造者為偽農藥仍予販賣,核其所為,另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農藥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成年男子「朱憲定」間,有犯意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查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四十五條製造、販賣偽農藥,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被告雖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偽農藥之製造、販賣,然此無非係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各應認為係包括的一罪,而無以連續犯論以一罪或論以數罪之餘地,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製造及販賣偽農藥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認上訴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扣案之翔茂代工明細表係被告向翔茂公司承租廠房等支出所用屬於被告所有,係供本件犯罪之用,原審未併為沒收之宣告,尚有未洽。又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所謂其罪之刑,包括主刑、從刑而言。固無論主刑、從刑,均須依其所犯之罪,分別宣告後再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方為相當。原審關於沒收部分,不在其所犯之罪分別予以宣告,然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竟於定執行後,另行宣告沒收,顯屬違法。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加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雖無前科,惟其為圖不法利益,擅自製造並販賣偽農藥予他人使用,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之管理,而有危害國民性命、健康之虞,且影響環境生態,再審酌本案所查獲之偽農藥數量、價值,及被告所製造的偽農藥如經正常使用方式予以稀釋使用,不致於對人體造成重大的損害,以及被告所獲取之利益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公訴人上訴意旨就此併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此部分尚無足取。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分係查獲之偽農藥、原料及製造之器械,為供本件製造偽農藥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共犯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依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託運單八本、銷貨簿一批及訂購單一批,以及翔茂代工明細表一批,亦均係被告被告及其共犯所有,而供本件製造或販賣偽農藥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同時扣案之應收帳款統計表,據被告供稱乃其同夥即共犯要求其代收之帳款,非本件販賣偽農藥之應收帳款,而觀之上揭應收帳款統計表,其上記載之日期均屬九十四年四、五、六月份之應收帳款,均在被告從事本件犯罪行為之前,是該批應收帳款統計表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蕭 錦 鍾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訓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3條 (罰則 (一) )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罰則 (三) ) 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 25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所含農藥成分(百分比)│數量(單位) │ ├──┼───────┼───────────┼───────┤ │ 1 │詳發 │達滅芬(46.6%) │543包(100g) │ │ │ │ │480包(200g) │ │ │ │ │177包(500g) │ │ │ │ │半成品160L │ ├──┼───────┼───────────┼───────┤ │ 2 │詳發(原體) │達滅芬(99.0%) │8包(25kg) │ ├──┼───────┼───────────┼───────┤ │ 3 │3811 │bismerthiazol │391包(200g) │ ├──┼───────┼───────────┼───────┤ │ 4 │冠天下 │亞滅培(19.5%) │750包(200g) │ │ │ │ │7448包(100g)│ │ │ │ │1包(230L) │ ├──┼───────┼───────────┼───────┤ │ 5 │鐵沙掌 │益達胺(9.18%) │34包(200g) │ │ │ │ │1528包(100g)│ ├──┼───────┼───────────┼───────┤ │ 6 │蜂粉 │馬拉松(20.6%) │102包(200g) │ │ │ │賽滅寧(13.4%) │ │ ├──┼───────┼───────────┼───────┤ │ 7 │3P │巴克素(11.6%) │9包(1kg) │ │ │ │ │229包(1L) │ ├──┼───────┼───────────┼───────┤ │ 8 │勃激素 │勃激素(2.42%) │792包(100g) │ ├──┼───────┼───────────┼───────┤ │ 9 │大家好 │快伏草(8.47%) │180包(500g) │ ├──┼───────┼───────────┼───────┤ │10 │祝勇 │avermectins(1.60%) │60包(500g) │ ├──┼───────┼───────────┼───────┤ │11 │撲克拉錳 │撲克拉錳(33.4%) │1350包(50g) │ ├──┼───────┼───────────┼───────┤ │12 │依普同 │依普同(45.9%) │203包(500g) │ ├──┼───────┼───────────┼───────┤ │13 │鐵粉(原體) │益達胺(93.1%) │7瓶(25kg) │ ├──┼───────┼───────────┼───────┤ │14 │阿巴汀(原體)│阿巴汀(87.2%) │13kg │ ├──┼───────┼───────────┼───────┤ │15 │因滅汀5% │因滅汀(5.93%) │25kg │ │ │ │N,N-dimethyl formamide│26.5kg │ │ │ │(41.0%) │ │ ├──┼───────┼───────────┼───────┤ │16 │直直勇 │阿巴汀(1.68%) │500ml │ │ │ │N,N-dimethyl formamide│ │ │ │ │(23.4%) │ │ ├──┼───────┼───────────┼───────┤ │17 │巴克素(原體)│巴克素(94.8%) │8包(25kg) │ ├──┼───────┼───────────┼───────┤ │18 │巴克素 │巴克素(22.7%) │13包(20kg) │ │ │ │ │400包(250cc)│ │ │ │ │150包(500cc)│ │ │ │ │200包(100cc)│ ├──┼───────┼───────────┼───────┤ │19 │法台寶 │芬普尼(4.22%) │1包(150L) │ │ │ │ │111包(120ml)│ │ │ │ │24包(250ml) │ ├──┼───────┼───────────┼───────┤ │20 │槓槓蜂 │芬化利(4.36%) │180包(200g) │ │ │ │馬拉松(29.4%) │ │ │ │ │賽滅寧(4.38%) │ │ ├──┼───────┼───────────┼───────┤ │21 │果收 │對硝基酚鈉(0.691%) │160包(1000ml │ │ │ │鄰硝基酚鈉(0.478%) │) │ │ │ │2,4-二硝基酚鈉(0.157 │30包(500ml) │ │ │ │%) │ │ │ │ │2-甲氧基-5-硝基酚鈉( │ │ │ │ │0.105%) │ │ ├──┼───────┼───────────┼───────┤ │22 │客凡派 │客凡派(9.80%) │265包(200ml)│ ├──┼───────┼───────────┼───────┤ │23 │賽洛寧 │賽洛寧(2.47%) │422包(500ml)│ │ │ │ │99包(1000ml)│ ├──┼───────┼───────────┼───────┤ │24 │阿巴汀 │阿巴汀(2.17%) │1包(200kg) │ │ │ │N,N-dimethyl formamide│400包(200g) │ │ │ │(44.3%) │ │ ├──┼───────┼───────────┼───────┤ │25 │克福隆 │克福隆(5.05%) │11包(500ml) │ │ │ │ │14包(200ml) │ ├──┼───────┼───────────┼───────┤ │26 │好檔 │巴克素(21.9%) │280包(200ml)│ ├──┼───────┼───────────┼───────┤ │27 │益達胺 │ │225包(250ml)│ │ │ │ │42包(1000ml)│ ├──┼───────┼───────────┼───────┤ │28 │因滅汀 │ │123包(200ml)│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所含成分 │數量 │ ├──┼───────┼─────────┼───────┤ │ 1 │NPX(乳化劑) │ │50kg │ ├──┼───────┼─────────┼───────┤ │ 2 │DMSO │dimethylsulfoxide │8包(200kg) │ ├──┼───────┼─────────┼───────┤ │ 3 │Acetone │丙酮 │450kg │ ├──┼───────┼─────────┼───────┤ │ 4 │BCS │ │200kg │ ├──┼───────┼─────────┼───────┤ │ 5 │909(滲透劑) │ │70kg │ ├──┼───────┼─────────┼───────┤ │ 6 │65(溶劑) │ │100kg │ ├──┼───────┼─────────┼───────┤ │ 7 │乙二醇 │乙二醇 │100kg │ ├──┼───────┼─────────┼───────┤ │ 8 │TWS │ │150kg │ ├──┼───────┼─────────┼───────┤ │ 9 │甲醇 │甲醇 │150kg │ ├──┼───────┼─────────┼───────┤ │10 │福馬林 │ │60L │ ├──┼───────┼─────────┼───────┤ │11 │三仙膠 │ │20kg │ ├──┼───────┼─────────┼───────┤ │12 │消泡劑 │ │120L │ ├──┼───────┼─────────┼───────┤ │13 │丙二醇 │丙二醇 │20kg │ ├──┼───────┼─────────┼───────┤ │14 │170(溶劑) │C9~C10芬香烴 │800kg │ ├──┼───────┼─────────┼───────┤ │15 │水 │ │30kg │ ├──┼───────┼─────────┼───────┤ │16 │白土 │ │2600kg │ ├──┼───────┼─────────┼───────┤ │17 │白煙 │ │187.5kg │ ├──┼───────┼─────────┼───────┤ │18 │鐵水 │ │13kg │ ├──┼───────┼─────────┼───────┤ │19 │黑藥水 │ │20包(1000ml)│ └──┴───────┴─────────┴───────┘ 附表三:製造器械 1、研磨機一台。 2、抽料機一台。 3、攪拌機(大)一台。 4、氣動工具一台。 5、白鐵藥桶(小)一個。 6、白鐵藥桶(大)一個。 7、打料機一台。 8、攪拌機(小)一台。 9、定時器一台。 10、分裝機一台。 11、粉碎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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