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易字第3026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8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