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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榮龍鄭永玉江錫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民國96年3月2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之末日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是以,其上訴期間至96年4月11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月12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江 錫 麟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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