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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羅得村陳宏卿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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